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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四)市民法与长官法(裁判官法);

(五)人法、物法、诉讼法。

42.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

(1)普通法形成的原因:

威廉征服后,为加强集权统治和缓和民族矛盾的需要。

(2)形成的过程:

建立王室法院;

实行巡回审判制度;

巡回法官通过判案对各地分散习惯进行总结;

彼此承认其判决并推向全国,从而形成全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3)意义:

普通法是判例法,成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

4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重复题目)

44.简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五、论述题

45.试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趋势。

(一)基本形势:

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比较平稳和迅速发展时代。

英、法失去第一流强国的地位,美国较之战前更加强大,成为超级大国。

德国、日被强制不得重新武装,但经济地位迅速上升。

(二)西方各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1)各国的法律制度现出了趋于一致的苗头;

①共同承认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组织章程,因而影响各国的公法和私法变化。

②两大法系相互渗透、融合的迹象日益显著。

③欧共体法加强了成员国法律统一的趋向。

(2)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朝着民主、进步的方向发展;

①各国宪法的内容增加了民主、进步的条款。

②各国战后实行“福利国家”政策,进行了完备的社会立法。

③各国民事、刑事立法也趋于进步。

(3)二战后,各国普遍出现许多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海洋法、航空法、原子能法、经济刑法等。

2004年10月

36.蛮族法典;

指中世纪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

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

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

37.《大宪章》;

是英王约翰于1215年迫于贵族、骑士及市民压力而签署的一个契约性文件。

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封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规定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由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以征得贵族的同意。

此外,它还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

由于这些规定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后来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的武器,并被列为重要的宪法性文献之一。

38.私犯;

包括对物和对人两种。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它物件,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39.美国《邦联条例》;

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于l777年颁布。

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主权,国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是处理对外事务和洲际事务。

l787年被美国联邦宪法所取代。

40.1889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后通称“明治宪法”;

共有76条,分为7章:

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

它有如下三个基本特点:

(1)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2)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

(3)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实际上这些权利也还要受种种限制。

41.《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如何?

《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法的精华,集这一地区古代法律之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社会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不发生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而且文字简洁,概念阐述细密。

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这些国家在立法时,程度不同地参照了《汉穆拉比法典》,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来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42.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关系。

我们说美国法与英国法分离并走上了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只是说美国法不再依赖英国法,而创建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许多不同于英国法的独特的法律内容:

并不是说美国法与英国法毫无共同之点。

相反,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们在许多基本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美国法采用于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如推理方法,法源理论及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等。

美国也像英国一样没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这类法律概念,民法的内容在美国法中也像英国法那样分为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

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

英国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国国情的,都被作为美国法的渊源或劝说性渊源。

虽然现在美国法院引用英国判例的情况已越来越少,但有时仍然从比较的角度引用英国的判例作为参考。

特别在美国的法学院中,英国的判例仍然作为“授课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43.简述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英国从l9世纪开始就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

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

主要内容有:

1.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

通过改革使法官和法学家逐渐从诉讼程序的桎梏下解放出来,而日益重视法律的实质问题。

2.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

这方面最重要.的是1875年颁布了《司法条例》,创投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

同时,《司法条例》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最高法院的统一的诉讼规则。

3.在宪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旧的封建法的某些残余,修改了前一时期的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原则,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

在宪法方面,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削减了贵族在选举中的特权,扩大了城市有产者的参政权;

1911年又颁布了《国会法》,对上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

在刑法方面,减缓了某些刑罚的残酷程度,采用了缓刑、假释以及减轻青少年犯罪等新的刑罚制度。

在私法方面,除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外,特别是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法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虽然相应进行了大规模的现代化改革,但仍维持其古老的体制和传统,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的三种基本形式和主要渊源。

虽然制定法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的基本形式。

44.评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开始形成较早,到公元前5—4世纪进入最发达时期。

这种民主性表现如下:

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有资格被选担任国家的各种官职,享有接受荣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项重要活动。

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例如,作为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的议事会是由500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按每个选区出50名的数额,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用抽签办法产生。

③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比较重要的措施有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2)雅典“宪法,,的局限性:

①雅典民主制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虽然雅典公民在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公民在当时人口总数中仅占极少数,约为l/20。

②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和手工业者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大会,仍有不少困难。

根据统计,能够经常参加民众大会及其他会议的只有2000至3000人。

③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的债务等等,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的审查。

④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但统治集团为了使国家的整个活动,按照本阶级的意图来进行运转。

他们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牵制民众大会的权力。

总之,雅典“宪法”的民主是少数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45.试述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变化。

2005年1月

1.血亲复仇(日耳曼法):

在日耳曼国时期,复仇是合法的,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或其亲属进行对等报复,通过这种方法使被害人亲属在感情上、心理上得到一种满足,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2.圣训(伊斯兰法):

3.判例法(英国法):

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件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

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4.法曹(日本法):

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总称为法曹,被誉法制建设上的三个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要进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

1.美国国家权力相互制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相互制衡原则主要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

1.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

2.美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但是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

可能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还有立法倡议权,即建议国会立什么样的法。

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3.行政权属于总统。

但是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由国会批准,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和官员行为。

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发布的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违宪;

还能通过案件的判决对宪法作出新解释,扩大或限制总统的权力。

4.司法权属于法院。

但是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均由国会决定,总统亦可施加影响。

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

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

2.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A、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

B、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

C、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D、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

2)、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教会法规定的刑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教会法把所有犯罪都看作是违反天意的,因而都要受到惩罚。

但这种惩罚不是报仇或报复,而是用惩罚手段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上帝秩序,因而在施用刑罚时要考虑对犯罪人的灵魂进行净化,应该多采用囚禁的办法来给犯罪人一个反省自身的机会。

2)、教会法学家比较重视犯罪的主观因素,认为一个人如不具有主观犯意,就不应该受到惩罚。

3)、为了维护天主教的绝对权威和排斥异端,教会法把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宣布为犯罪,把叛教、崇信异教、另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定为最严重的犯罪。

4.1898年日本新民法典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美国宪法从颁布至今发生了哪些变化?

1)、关于公民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

2)、关于总统、副总统的任期和空缺的宪法修正案;

3)、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行政立法的增多;

4)、联邦权力的扩大和州权的削减;

5)、二战后初期对民主权利的限制。

2005年10月

31.摩奴法典:

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系宗教、哲学、法律的汇编,它集婆罗门教法之大成,对印度法的发展、印度法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32.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

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见证。

33.教会法大全:

又称《寺院法大全》、《宗规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教皇哥里高利十三世在位时期编纂的一部教皇教令集。

实际上是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其后编纂的几部观刊教皇教令集汇编在一起,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

34.伊斯兰法:

在阿拉伯语中成为“沙里阿”,是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发张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35.1946年日本国宪法:

1946年日本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宪法,其特点是:

天皇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变超然内阁为责任内阁,做出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扩大了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6.简述古代雅典伯里克利民主政治改革的主要措施:

公元前五世纪伯里克利的改革将雅典民主政治推向顶峰,主要体现为:

(1)执政官及其他所有行政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即政治权利的财产资格限制被取消;

(2)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使之成为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

(3)五百人会议权力加强,成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执行机关;

(4)陪审法院的民主色彩愈加浓厚,并拥有对民众大会决议的最后批准权;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37.简述英吉利王国的信托制:

信托制度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法律制度;

这个制度的特点是:

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其一定的财产转让给他方,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

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

后来这种关系为衡平法所承认和保护,信托也由一种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为衡平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38.简述《人权宣言》所倡导的进步原则在法国1810年刑法典中的体现:

(1)法典关于违警罪、轻罪、重罪的定义说明了法典所禁止并应受惩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即“法无明文不为罪”;

(2)什么样的罪处什么的刑,均应由法律规定,即“罪刑法定”;

(3)法典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之刑处罚,即“法不溯及既往”。

39.简述魏玛宪法的基本特点:

40.试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不仅直接影响了中世纪西欧各国法律的发展,而且对近代以来民法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

罗马法关于私法体系的架构奠定了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体系的基础;

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制度、概念、术语被后世民法所继承。

其原因主要是:

(1)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对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原则均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2)罗马帝国是地跨欧、亚、非的世界性帝国,这使得它完全有条件继承和发展古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腊的法律文化成果并传播于后世;

(3)罗马法学达到了极其精深的程度。

41.试述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其特点是:

(1)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美国国家的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宪法在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原则时,也确定了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

(2)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3)宪法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4)规定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5)1787年美国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2006年1月

31.三藏:

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32.委身制:

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地位是极不稳定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的农民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其“保护”,条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为份地领回来耕种,向“保护人”服劳役和尽种种义务。

33.衡平法:

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

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34.宗教裁判所:

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

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实行秘密审理、刑讯逼供、反供即处以火刑等。

35.《古兰经》:

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

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记录,后经整理而成。

它既包括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伦理规范、社会习惯、传说、谚语等,也包括一些纯粹的法律规范。

36.简述古罗马法中人格权的含义:

罗马法上的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组成,只有同时具备前述三种权利才是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权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称为“人格减等”。

37.简述1907年日本新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新刑法在贯彻资产阶级刑法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2.新刑法反映了欧洲刑事立法的新成就;

3.新刑法规定多采用概括抽象的表达方式彰显了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

38.简述现代美国法律制度的变化:

1.成文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统一和系统化明显加强

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新的法律部门的建立和民主性、科学性的加强。

39.简述现代法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40.试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渊源有:

1、宪法法律、2、宪法判例、3、宪法惯例。

主要内容国家的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责任内阁制度、4、法治原则。

41.试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2006年10月

31.梭伦立法:

公元前594年,梭伦出任执政官,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

其主要内容为:

(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32.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33.《年鉴》:

是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包括从13世纪到16世纪时的判例,它虽然当时不是专为便利法官引用而编纂,但在事实上便利了法官引用,在客观上对于遵循先例的传统和惯例的形成起了启迪作用。

34.《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

它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

它是北美人民反抗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宣言,也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基础。

马克思称《独正宣言》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35.武家法典:

是日本幕府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基本法规。

代表性的有《御成败式目》等。

日本进入武家统治时期以后,武家法典成了根本法典。

36.简述古罗马法私诉的发展阶段。

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

主要有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是最古老的诉讼形式,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案件审理分法定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级,并严格按照法定的形式主义要求进行。

(2)程式诉讼,共和国末期和帝国初期广泛流行,它替代了法定诉讼,克服了形式主义缺陷,扩大了诉讼主体的适用范围。

(3)特别诉讼,出现于帝国后期,审理自始至终由裁判官一人主持。

37.简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38.简述近代法国宪法的特点。

1)、近代法国宪法是大革命的产物;

约90年内产生了12部宪法,数量多,更迭频繁;

2)、宪法规定的政体、议会体制等形式多样;

3)、大都确认资产阶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9.简述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英国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

1)、1867年废除苦役流刑,代以监禁。

并开始附条件提前释放(假释)。

2)、1820年绞刑代替判国罪的肢解刑,并废除对妇女的肉刑,

3)、1837年死刑限制在叛国、杀人、强奸、兽奸、破门入盗、暴力行为和纵火杀人等7种犯罪。

4)、1879年《预防犯罪法》正式确认缓刑制度,英国成为世界上最早适用缓刑的国家。

5)、1908《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由专门成立的法院审理,1910年防止犯罪规定示成年犯应在少年感化院服刑。

所以到近代末期,英国刑罚种类是:

死刑、自由刑(监禁)、缓刑、笞刑、苦役和罚金等6种。

40.试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条件及法典的特色。

一、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条件:

1)、修改宪法,使制定统一民法典有了可能;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学术之争;

二、民法典的特点:

1)、法典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坚实的理论基础;

2)、对无限私有,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原则有发展;

3)、规定了法人制度和人身雇佣契约;

4)、规定了较多的“一般条款”和参照条款;

5)、保留了封建残余。

41.试述现代美国宪政制度的发展趋势。

对权力的程序制约,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和发展趋势。

美国的宪政制度比较彻底地贯彻了权力分立原则,无论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还是纵向的联邦、州、地方政权的权力分立,都是西方国家的典范。

权力分立的原始意图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

对权力如何制约呢?

除了用宪法详细规定各种权力的范围并使各种权力行使者之间相互制约外,美国宪法还确立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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