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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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修复等项目。
(三)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或立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市级以下立项项目由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后,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中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修缮及维修类项目或其他建设内容单一、单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
二、项目验收依据和基本条件
(一)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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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施工图、竣工图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合同及招标投标文件、资金拨付和支付等文件资料;4.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5.完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申请。
(二)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申请县级初验或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合格。
5.已完成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三、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项目完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逐项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四方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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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验收主要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完工结算和工程相关资料等,对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限期完成整改后,出具完工验收报告。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等。
(二)项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编制初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是核实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二是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三是检查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调整变更审批、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完工验收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四是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等。
根据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后,再次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验。
(三)投资额为1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修缮及维修类的项目或其他建设内容单一、单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等组织竣工验收,如遇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应督促施工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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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通过验收,验收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可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结论由组织验收单位负责出具。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8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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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资料(供参考)
一、施工资料
(一)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划分表、施工放样、施工日记、施工管理报告;
(二)隐蔽验收、质量评定、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竣工图、竣工结算;
(三)原材料报验、仪器设备进场报验、试验报告(混凝土、砂浆)、第三方检测报告、设施设备调试运行报告;
(四)履约保证金凭证,工程保险(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凭证。
二、监理资料: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抽检、旁站、巡视记录、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日记、监理工作报告。
三、设计资料:
测量资料、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纸、概算书、技术交底、设计变更、设计工作报告。
四、建设单位资料:
(一)完工验收结论和报告、建设管理报告、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申请、计划调整变更资料、完工验收意见提出问题整改情况;
(二)项目申报书、成立乡镇级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申报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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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预审报告书、招投标资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和财务审计报告书;
(四)财务资料:
工程款、监理、预算预审、招标代理、设计、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审计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发票、会计凭证、项目支出明细账;工程质量保证金凭证;
(五)施工、监理、预算预审、招标代理、设计、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审计及其他中介的招投标资料、合同;
(六)移交管护资料:
管护小组成立文件、竣工验收后的管护移交资料(含工程设施清单、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
上述资料由建设单位统一收集整理,建立资料档案,同时资料档案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份。
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简化项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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