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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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技术报告书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技术报告书

申报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认定的资质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1、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必须按要求填报本

一式一份。

技术报告,

2、填写本报告前,请认真阅读报告前的《旅游发展规划

管理办法》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按照

其规定起草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

□3、报告中的部分栏目设有选择项,符合的请在中划“

√”,不符合的划“×”,其他情况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4、经检查有重要缺项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报告,接受申

请的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5、本报告书电子文本可从中国旅游网政策法规中《旅游

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页面下下载(网址:

15-7.html)

内容目录

、旅游规划管理法规1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11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1

、申请材料2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申请书12-

单位基本情况表22-

近两年承担旅游规划业绩-32

营业场所和设施情况表4-2

规划设计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52-

其他相关文件6-2

、审核意见3

初审部门审核意见书1-3.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

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

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第四条

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

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

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

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

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

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

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章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

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第十条

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

有关规定。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第十三条

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第十四条

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

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

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

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

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

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

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

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

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

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

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

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发展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制定和审批。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地方旅游局编

制,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旅游局报

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在征

求国家旅游局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意见后,由当地人民

政府批复实施。

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发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征求地

方旅游局意见后批复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

门意见。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对第二十三条

旅游规划进行调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

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等相关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旅游规划的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旅第二十五条

游局制定的旅游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单

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

业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是指:

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包括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各类旅游专项规划,包括旅游景区规划、景观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资源开发方案等;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

他服务。

第三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四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

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

委员会备案。

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全

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

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

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

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

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并协助

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评价。

第八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

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申报。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

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

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

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

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优秀。

(五).

第十条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

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

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

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

第十一条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

1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

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

第十二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

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

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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