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60548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docx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社会调查评估

第四章接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教育矫正

第七章社会适应性帮扶

第八章禁止令的执行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十章解除

第十一章法律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工作数据共享。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分工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二)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及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按期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以及有关法律责任;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做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

(四)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出减刑裁定;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

(二)依法批捕起诉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证社区矫正依法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实施;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决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监狱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依法提请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三)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三)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

(四)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督导、检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六)完善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七)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社区矫正规划;

(二)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检查、督导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报送工作体制;

(六)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履行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其职责是:

(一)负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

(二)制定并执行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四)统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执法档案,指导司法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五)管理和适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

(六)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依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七)发展和管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指导其开展工作;

(八)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场所;

(九)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十)根据考评结果,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

(十一)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开展社区公益服务;

(六)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开展社会调查评估;

(七)负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执行;

(八)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社会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事项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是委托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及适用何种非监禁刑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社会调查评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接受委托。

可以由本机关实施调查评估,也可以指派司法所实施调查评估,但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出具并提交委托机关。

第十五条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应由二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

社会调查应当向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学校、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有关个人了解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地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正确地作出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评估工作人员不得按照被告人、罪犯本人或其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任何个人的要求开展调查活动、出具调查意见。

第十六条社会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社会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保密。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调查人、被调查人、被告人、罪犯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告人、罪犯的家庭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居住地、文化程度等;

(二)被告人、罪犯在工作单位、学校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

(三)被告人、罪犯在监所的表现情况;

(四)被告人、罪犯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的评价和反映;

(五)受害人的意见;

(六)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七)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建议。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七日内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机关。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日。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应及时审查,必要时可询问调查人员。

人民法院对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保证调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向委托机关提交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同时,应将报告副本抄送本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四章接收

第二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先行核实其居住地,必要时,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

以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住地:

1、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所在地;

2、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社区服刑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不少于六个月的住所地;

3、监护人提供居住的住所地;

4、亲属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接纳并提供居住的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同时做好接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移交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监狱、看守所移交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以上法律文书时,不得交由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代理人及其他个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向被告人、罪犯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文书可采取派员送达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送达其他材料可采用书面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有关机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日登记,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交司法所;

(二)社区服刑人员虽在本辖区居住但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或函告有关机关补齐或更正。

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社区服刑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并将法律文书退回决定机关,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已经收到法律文书且核实无误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于当日为其办理接收手续。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尚未收到法律文书但是已经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先行登记,待法律文书收到并经核实无误后,再补齐法律文书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居住地在本省,需要在本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本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看守所直接将罪犯和有关法律文书移送或送达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织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应当及时组织宣告。

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当公开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