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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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管理文档格式.docx

五、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六、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3.职业病。

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10类共132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

(以下各类的种数需记忆)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2)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8)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9)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10)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原则。

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

1.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

是从根本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如职业病危险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2.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

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3.第三级预防,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

十、职业病发病特点

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历年报告的职业病中,尘肺病约占80%,而尘肺病中主要为煤工尘肺和矽肺。

职业病发病主要分布在煤炭、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

第三节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

一、职业病危害识别

(一)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粉尘。

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矽尘):

矽肺,危害最大。

(1)总粉尘: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简称“总尘”。

(2)呼吸性粉尘:

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2.生产性粉尘的来源

(1)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

(2)物质加热产生的蒸气,可在空气中凝结成小颗粒,或者被氧化形成颗粒状物质。

(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

3.生产性粉尘的分类

(1)无机性粉尘:

矿物性(硅石、煤)、金属性(铁、铝)、人工无机性粉尘(水泥、金刚砂)。

(2)有机性粉尘:

植物性(棉、麻、木材)、动物性(皮毛、丝)、人工合成有机粉尘(农药、炸药)。

(3)混合性粉尘:

上述各种粉尘的混合存在。

4.生产性粉尘的致病机理

在卫生学上有意义的粉尘理化性质有分散度、溶解度、比重、形状、硬度、荷电性、爆炸性及粉尘的化学成分等。

发病时间一般5-10年。

5.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全身中毒性(铅、锰、砷化物)、局部刺激性(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变态反应性(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光感应性(沥青)、感染性(破烂布屑、兽毛、谷粒)、致癌性(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的粉尘)、尘肺(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尘肺最为严重。

尘肺分为六类:

矽肺、硅酸盐肺、炭尘肺、金属尘肺、混合性尘肺、有机尘肺。

有13种法定尘肺病: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二)生产性毒物与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及其危害

(1)毒物毒性。

化学物质的危险程度:

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5个级别。

(2)毒物的危害性:

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影响。

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划等号。

影响因素:

化学结构、物理特性、毒物剂量、毒物联合作业、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个体状态。

(3)毒物作用于人体的危害表现:

局部刺激和腐蚀、中毒。

2.职业中毒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存在方式:

气态、蒸气、气溶胶(雾、烟、尘)。

(2)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

吸入、经皮吸收、食入。

(3)职业中毒的类型:

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亚急性中毒。

还有带毒状态(铅)。

(4)职业接触生产性毒物机会:

正常生产过程、检修与抢修、意外事故。

(三)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1.噪声

(1)生产性噪声的特性、种类及来源:

空气动力噪声(气体压力变化引起气体扰动,与其他物体相互作业所致,如风机、空压机、汽轮机等)、机械性噪声、电磁噪声(如大型电动机、发电机和变压器等)。

(2)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噪声聋。

2.振动

手臂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生产作业主要有4类:

1、使用捶打工具作业;

2、使用手持转动工具作业;

使用固定轮转工具作业;

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或农业机械作业。

3.电磁辐射

(1)非电离辐射:

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射频辐射、红外线(职业性白内障)、紫外线(电弧光引起电光性眼炎、太阳光眼炎或雪盲症)、激光。

(2)电离辐射:

放射性核素、x射线,引起放射病。

4.异常气象条件

(1)异常气象条件定义:

空气温度、湿度、风速、辐射热、气压等。

(2)异常气象条件下的作业类型: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低温作业、高气压作业、低气压作业。

(3)异常气象条件对人体的影响(高温、低温、高低气压)

(4)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

中暑、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高原病(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

(四)职业性致癌因素

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略)

2.职业性致癌物引起的职业病:

职业癌(石棉、联苯胺、苯、氯甲甲醚、砷、氯乙烯、焦炉烟气、铬酸盐所致的癌症)

(五)生物因素

1.炭疽病2.森林脑炎3.布鲁氏杆菌病

(六)职业有关疾病

与职业因素有关,但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采样方式:

定点采样、个体采样(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分析。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1.评价原则

2.评价的主要方法:

检查表法、类比法、定量法。

3.评价的主要内容: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三)建设项目运行中的现状评价

主要内容是对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工程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等进行评价。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一)工程控制技术措施

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

粉尘的控制:

湿式作业,密闭抽风除尘;

化学毒物:

通风,净化。

(二)个体防护措施

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三)组织管理等措施

健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

第四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一、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分工情况

1、卫生部

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安监总局

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全国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一)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属地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执法人员,依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人员的权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实验室分析仪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分工的文件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等,并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基础上承担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的工作。

第五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设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卫生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在岗位操作规程中列入职业卫生相关内容;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必要的经费投入;

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前期预防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1.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三、劳动过程中的管理

(一)材料和设备管理

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作业场所管理

一般有毒作业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高毒作业场所设红色区域警示线;

高毒作业应设淋浴间;

高毒作业应设更衣室;

高毒作业应设物品存放专用间;

还应为女工设冲洗间。

(三)作业环境管理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

检测、评价的结果存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四)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履行告知义务

其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六)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危害防治的一项主要内容。

通过健康监护不仅起到保护员工健康、提高员工健康素质的作用,而且也便于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使其早期得到治疗。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8个)。

(1)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2)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

(3)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4)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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