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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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Word文档格式.docx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院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最短的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6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段不计入修业年限。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手续。

(一)学分与绩点

1.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

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制度(简称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的培养计划。

2.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所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修读全部有效课程所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有效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平均学分绩点=有效课程学分绩点总和÷

有效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表1。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有效课程(包括补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的计算结果一般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平均学分绩点(GPA)既是学生转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表1:

百分制及五级记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办法如下表:

百分制

五级分制

两级制

课程成绩

课程绩点

95~100

5.0

优秀

5

合格

3

60~94

1.5~4.9

良好

4

中等

及格

2

59及其以下

不及格

不合格

注:

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绩点为1.5。

(二)课程分类

在培养计划中,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实践环节课程。

必修课分为通识必修课与专业基础、专业核心必修课、创新创业必修课。

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类选修课(全校性公选课)和兴趣爱好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

实践环节课程为必修环节。

(三)选课原则与方法

1.学生修读课程的顺序以培养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学分者,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2.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必须修满所修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

(1)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课修读。

(2)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重新选课修读。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毕业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性质由培养计划规定。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

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八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

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并不予以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及以上者;

(三)每学期停课考试前由各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学院,学院核实后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取消考试资格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学生因考试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学生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特殊情况学生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为办理),经所在校区教学办审核,学院批准后备案,由教学办负责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是随下一学期开学时该课程的补考进行。

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应当重新选课修读。

不设补考的课程不办理缓考;

课程的补考也不办理缓考。

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的行为视为缺考。

第十条课程成绩的评定。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的记载。

(一)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计入GPA;

(二)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并计入GPA;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记载,并计入GPA;

(四)违反考场纪律或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计为“0”分,并按“0”分计算GPA;

(五)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并按“0”分计算GPA。

第十二条补考规定。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选修课(不含全校性公选课),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课修读。

军训及军事理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设补考,创新创业课程不设补考,均须重新选课修读,特殊情况须经开课学院审批。

全校性公选课程不设补考。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重新选课修读或参加学院单独开设的重读班修读,重读班开设有关规定详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课程重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选课修读,成绩以最高一次记载。

第十四条课程的免修、免听及考核

(一)课程的免修与考核。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已掌握了某门未选的课程,并已经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3.5,可以在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免修考核申请,经所在校区教学办审核,任课教师和学院批准后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核。

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免修考核合格获得学分视为选课修读考核合格获得学分,也要按获得的学分收费。

(二)课程免听与考核。

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提出某门课免听申请,经所在校区教学办和学院审批后,由教学办通知任课教师,学生可以免听该课程而进行自学,但申请免听的学生前两个学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必须≥3.5。

免听课的学生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内实验、上机,并参加统一考核。

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不合格,视为正考不合格。

(三)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各种实验课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

第十五条标准修业年限的的第七或第八学期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须进行资格审查。

至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前一学期止,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应修的课程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除外)若有20学分以上未获得,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批准,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

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一天按6学时计)。

迟到或早退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安排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

最长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四周。

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院、系备案;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工部备案;

三天以上的,由学工部审查后报院长批准、学院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二)事假:

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审批权限同病假。

(三)公假:

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领导请假。

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

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一、二、三年级的学生(不含艺术类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一年级学生可申请在全院已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

二年级学生可申请在同一学科门类中已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

三年级学生可申请在本系内同一个二级学科门类中已有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

(二)学生确有专长,并有充分证据(发表论文、发明专利、获奖等)证明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系、教务部共同审核、认定,可以申请转到相应专业学习;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学校指定医院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经学院认可,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依据第(三)(四)提出转专业者,其所转入专业的入学当年所属专业招生平均分数一般应低于其所转出的专业的入学当年所欲专业招生平均分数。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院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校区教学办审核,报学院批准。

根据学院的教学资源情况,学院每学期期末启动转专业工作时,确定各专业可以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每学期期末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校区教学办提交申请。

(二)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转学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3、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曾自行放弃过转专业的学生;

6、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办理。

转学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符合浙江省教育厅和学院有关规定,被选拔到校本部学习的优秀二年级学生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不含“直推”“”情况)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转学时已取得的学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课程,予以承认学分;

2.其他课程记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一)因病、伤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须停课治疗的时间超过四周的;

(二)因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等工作请假超过四周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经学院批准可续休。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按休学退课处理。

第二十六条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需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经家长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学院批准。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学籍,户籍所在地不作变更。

学院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补贴停发;

(二)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逾期未回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予以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康复,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休学时间超过两年的予以退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填写“复学申请表”,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七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院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院每学期对所获得的学分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对平均学分绩点(GPA)小于2.00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三十条退学警示。

学生一学期(已进入毕业设计与论文环节的学生、学生休学学期除外)修读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小于10学分(不含公共体育课、重读课程),其中全校性公选课学分不超过4学分)的,给予退学警示。

第三十一条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在开学后五周内统计出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并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家人,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四)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五)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应征入伍的学生超过保留学籍的最长年限,未办理恢复学籍手续的。

(九)其它应予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三十三条试读。

因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原因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试读。

试读期为一学期。

申请试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六周内办理,其程序是:

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院系教学办审核,教务部复核,学院批准,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后,凭缴费单据办理试读和相应的学籍变动手续,获得试读资格。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一学期)的主要任务是重修所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

确实学有余力者,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修读少量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

在试读期内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14学分(不含公共体育课、课外教育项目,其中全校性公选课程学分不超过4学分),可免于退学,恢复正式生资格。

在试读期内获得的总学分低于14学分,或在其后学期仍出现第三十条规定的退学警示情况,一律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教务部审核,报学院批准;

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填写“退学处理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报院长会议批准。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对作出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退学决定书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入学时或在行使申诉权利的过程中指定的代收人送达;

或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学生进校前户籍所在地的送达地址。

因学生更换地址及联系方式后未及时通知学校,致使退学决定书不能送达学生本人或指定代收人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退学和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二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出。

(二)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学生达到学位授予的条件,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转学、转专业学生,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相关要求及申请程序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信息教〔2015〕47号文)执行。

第四十条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休学除外)的毕业班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但尚有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至最长的修业年限再延长两年内申请返校重修。

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部复核,学院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在最长的修业规定年限内仍未修满学分者,为永久结业。

结业生返校重修期间,若考试作弊,则永久结业。

结业生的重修申请在每学期选课期间办理。

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结业重修申请书”,学生原所在院系审批,并报开课院系和教务部备案,开课院系要告知任课教师。

结业生的重修按所修学分收取学习费用。

学生也可于毕业学期内,由本人及家长申请,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核,学院批准,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延长学年学生待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

其间以学年为限允许申请结业。

若在其最长年限内仍不能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数,则予以永久结业。

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若发生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事件,且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予以永久结业。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需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四十一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且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者,作肄业处理,经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已毕业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包括中英文)均应由教务部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信息工程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从2016级开始执行,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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