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58879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5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docx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

基坑监测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基坑监测

委托方:

广州大学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业主)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

受托方:

签定日期:

年月日

 

一、技术服务合同

二、

三、附件: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基坑监测服务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

四、

五、附件:

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基坑监测服务清单

六、

七、附件:

项目监测人员名单

八、

九、附件:

廉政责任书

一十、

一十一、附件:

保密责任书

一十二、

一十三、附件:

安全生产合同

一十四、

委托方(全称):

广州大学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业主)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单位)

受托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承担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基坑监测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本项目建设一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建筑(占地平方米,地上八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为米,有容纳约个柜规模的机房)(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第二条监测范围、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监测范围、工作内容

座落于番禺区南村镇市新北路号,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一号冷站及其机房项目工程(大学城分布式能源站东北角)受影响的相关区域。

监测时间基坑开挖工程开工前天至基坑全部回填完成日

,建筑物沉降观测服务至沉降稳定为止。

部分监测内容须待场地问题解决后方能开始实施,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开挖基坑区内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

开挖基坑区内支护顶部竖向位移监测;

开挖基坑区内支撑轴力(每组个)监测;

开挖基坑区内支撑水平位移监测;

开挖基坑区内地下水位监测;

开挖基坑区内立柱沉降监测;

开挖基坑区外周边环境沉降监测;

开挖基坑区测斜观测点;

开挖基坑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监测;

除以上监测工作外,还包括:

、须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及监测报告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及监测报告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监测方案须经委托方审核通过,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受托方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及评审工作的费用。

、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受托方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及评审工作的费用。

、受托方需将工程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包括满足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委托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不因传输报送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的通知》(穗建质[]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的通知》(穗建质【】号)相关要求,确保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对于施工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项目,积极采用远程、实时监测的自动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全面掌握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现场安全状况,预防工程事故发生。

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穗建质〔〕号)要求,受托方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受托方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开通基坑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力及经验。

工程实施期间,须完成地保办、安全监督部门及委托方提出的加密监测等工作内容,如增加布点、提高频率等。

向地保部门及质监、安监部门提交的监测方案须包括监测工作的应急预案并通过审核。

受托方根据设计图纸、按照公告及本合同列明的工作内容,依据质监、安监有关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后上报质监安监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实施。

监测技术依据

《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

本项目《基坑监测工程监测方案》

第三条各方责任

委托方责任

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受托方提交的监测实施方案,批准或认可监测工作计划和工程量。

提供监测工作所需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相关资料。

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现场作业条件,尽可能的保证监测作业时间。

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场地及测斜管及水位管钻孔埋设用水。

有权对工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受托方付款。

受托方责任

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委托方批准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负责埋设基坑各监测项目监测点。

受托方必须在委托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小时内,按委托方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受托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检测人员和投入设备。

当委托方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受托方可向委托方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

受托方应根据工程需要提交监测数据,受托方每周必须向按委托人要求提交一次监测周报(一式伍份),周报必须对一周内及此前的监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每周监测结论,并按时交付成果资料。

在监测过程中,如发现需调整监测方案,受托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服从委托方统一指挥,遵守委托方各项管理、规定。

受托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负责本方的人员、仪器、设备的一切安全。

承包人一方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任何损失的,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的相关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配合工程进度,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测工作;

受托方负责第三方监测技术工作,提交符合委托人技术要求的报告;负责联系委托人工程技术人员,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有关工程方面的会议。

受托方监测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并根据以往工程经验及本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工程出现质量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委托人,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因受托人未及时上报情况,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受托人需负相关责任,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该部分费用。

工程现场发生险情时,受托方收到委托人通知后,个小时内必须派专人赶至施工现场。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委托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元次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元。

受托方监测提供的数据不及时、不准确,造成项目业主损失的,受托方应全额赔偿项目业主的损失。

第三方向委托方索赔或政府机关问责时,受托方有义务为委托方出具证据、证词,支持委托方。

受托方指定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监测过程中统一实施、管理、协调及相关工作。

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的著作权属于项目业主所有,受托方有署名权;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承包人对监测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得对外使用或透露。

承包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监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受托方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检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第四条成果的提交

正常情况下,每次监测完成后小时内受托方应及时提交监测简报,特殊情况下每次监测结束后,在小时内向委托方提交书面监测结果。

受托方按要求完成基坑监测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正式的对应区域的监测成果报告一式拾份,受托方对所提交的报告及技术数据负责。

第五条支付与结算

费用:

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所有合格的监测服务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并报项目业主确认后,由项目业主支付相应的监测费用。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中标价包括招标的基坑监测所需全部工作费用,该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设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作业,包技术服务费、包试验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费、包机械进退场费、包车辆通行费、包管理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是为完成本项目监测的全部服务费用,具体包括编制报审、报批监测的编制工作费用、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所列的全部监测工作费用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地保办及质监、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开展可能产生的抢险应急等临时增加的所有监测工作费用、满足本工程验收合格、专家评审所需的一切费用,且已包含了安全生产措施费、税费和服务期内为完成本项目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所有的不可预见费用。

监测服务期以基坑全部回填完成日为完成日期,建筑物沉降观测服务至沉降稳定为止。

对由于工期变化引起的服务期限延长,不予调整监测费用。

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费用以项目业主最终审核确定的结算价为准。

合同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监测费用按每季度为一期进行支付,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号前,按经委托方确认的当期已出具的监测报告统计已监测的工程量及费用,

由受托方提交申报支付进度款资料,由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向项目业主申报支付当季该批次监测费用的,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项目业主已支付的检测费用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时,余下费用待所有检测项按要求检测完成、检测成果报告通过相关部门认可并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受托方于一个月内向委托方提出结算申请,并在完成结算手续办理后委托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本合同结算价的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项目业主付款前,受托方应向项目业主提供合法有效、相应金额、相应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损害赔偿费用、其他费用的,受托方同意委托方有权从上述应支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金额。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项目业主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应从逾期之日后的第十四天起计向受托方支付逾付款项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现场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方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五个工作日仍不回复或者确认的,视为对受托方完成工作无异议,受托方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据此结算。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在委托方约定时间内进行检测工作。

若受托方原因引起监测工作或监测报告延误的,每逾期一日,受托方按该批次监测服务费的千分之一向项目业主支付逾期违约金。

由此造成项目业主或第三方损失时,受托方需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若受托方在合同签订后,经委托方通知不按时开展工作或三次未能按照委托方约定时间内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全额返还受影响段项目业主已付款项,项目业主有权要求受托方按合同总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项目业主损失的,受托方还应当赔偿项目业主损失。

受托方必须如实、客观编写监测报告,若由于受托方工作失误或监测报告不实,造成项目业主或第三方损失时,受托方需承担全部损失赔偿,并仍须按合同总价的向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项目业主损失的,还应赔偿项目业主损失。

由于受托方原因造成监测成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