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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寓管理规定

职工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工公寓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住寓职工有一个洁净、舒适、安全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住房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均可申请在职工公寓安排固定床位居住:

   

   1、未婚正式职工。

   2、婚后未分配成套住房的双职工户。

   3、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未分配成套住房的单职工户。

   4、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距公司3公里以外单位安家需安排临时性工作床位者。

 

   

(二)公寓实行住宿证制度,凡住寓职工均需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交纳公物押金200元办理住宿证件。

    

   (三)各居室内配备的家具、床垫与其它物品均为公寓固定资产,不得搬出或转借他人。

损坏或丢失公物按原价赔偿。

   (四)住寓职工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个人互调床位;不允许向职工、临时工或其他非住寓人员转让、转租或暂借床位,违者,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在公寓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责任人住寓资格。

   (五)各居室不允许个人私自换锁、加锁和配钥匙,违者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六)在公寓常住的单身职工每套房安排三人,不允许擅自多占或抢占床位,违者每个床位每天加收20元房租,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七)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爱人单位安家的职工,公寓不安排住宿,有床位的要与时退交;对家住营口市内的未婚职工,主管部门可视公寓住房紧缓情况酌情安排。

   (八)职工公寓设立部分临时性工作床位,公司统一配备家具、卧具等物品,实行招待所式管理。

凡一方为我公司正式职工,婚后在距公司3公里以外单位安家的,只能安排临时性工作床位居住,凭证住宿,收取床位费。

   (九)职工公寓常住床位一律按公司有关房改政策收取房租,标准为使用面积4.0元/平方米·月。

如房改出台新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十)住寓职工要自觉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住房安排和调整,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否则管理人员可采取罚款、取消住房资格等强制性措施。

   (十一)公寓内严禁私自安装和使用空调器与其它高耗能电器,严禁乱拉电线,违者限期整改,并给予500元罚款处理。

   (十二)公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大声喧哗、跳舞、酗酒滋事、赌博等。

(十三)住寓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垃圾袋装定时放于指定地点,严禁在楼道内乱扔乱倒垃圾、堆放杂物、燃烧废纸、随地吐痰等。

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1.在编男女教职人员出入各自宿舍楼必佩戴工作证。

2.教师家属来校,必须在总务处办理来客登记,并领取临时住宿证,交宿舍值班管理员后才能安排住宿。

家人来校住宿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在教师宿舍同住:

①经确定属于真正的夫妻关系,并经同套房的教师同意。

②经确定属于亲兄弟关系。

③经确定属于亲姐妹关系。

④经确定属于父子关系。

⑤经确定属于母女关系。

4.教师的亲戚或朋友留宿,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如果学校招待所有铺位,教师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查验有关身份证件后,每次交押金200元,每晚交住宿费20元(家属、亲戚或朋友若在校用餐,必须在总务处办理就餐登记手续,每天缴餐费10元。

未办理手续而就餐或打饭到寝室一经发现每天扣当事人20元餐费,并给当事人记违纪一次)。

5.不是直系家属,谢绝进入教师宿舍楼。

如有要事,必须先登记,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由宿舍管理员与被访教师联系后,可在楼下会客室会面。

6.谢绝男士进入女教师宿舍探访(女教师的丈夫除外)。

7.住校教职工人人负有本栋宿舍楼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轮流值班,每班两人,主要负责处理下班后和节假日宿舍楼的安全保卫、卫生监督、节约用水用电等有关事情。

8.教师宿舍值班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坚持原则,文明值班。

严把宿舍门卫关,决不能让身份不明的人员进入教师宿舍。

对出入宿舍的来客,认真做好必要的身份验证和登记。

9.教师宿舍管理员,要提高警惕,注意宿舍楼有无异常情况。

注意防火、防盗,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发现异常情况要马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与时向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10.教师宿舍楼每天晚上11时关门。

教师在没有加班的情况下,必须在11时之前进入宿舍。

晚上11时关门后进入宿舍楼的教师,必须自觉在门卫登记簿上登记。

11.教师宿舍管理员必须坚持每天打扫楼道走廊,搞好环境卫生;教师必须搞好自己的住房卫生

职工宿舍大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文明平安和谐小区建设,把职工宿舍大院建成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管理规范、居民安居乐业和谐小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上下楼梯道与各层走廊、出入口堆放杂物和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以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三条 驻院各单位和各住户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定点、定位、定数量安放,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遮挡防火安全标志和圈占消防水源。

除发生火灾外,未局办公室同意,不得启用消防栓。

第四条 门卫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严禁空岗和擅自离岗、睡岗,严禁饮酒,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加强门卫管理,出租、营运与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严禁驶入院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院内的,要凭有效证件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宿舍大院是办公与生活区,非本院工作、生活的人员,未经门卫允许禁止进入,对非约定和批准的收购废品、推销商品、送货、打工和闲杂、可疑人员禁止进入院内。

第七条 门卫要对院内生活区、办公区不定期巡逻,白天巡逻不少于8次,夜间巡逻不少于6次。

对可疑人员要严格查问,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与时报告局办公室。

第八条 对从院内运出的物品,门卫值班人员必须查问清楚,方可放行。

晚10时以后出大院的车辆要严格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做好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 大院各住房要增强安全意识和居民法制观念。

第三章        环境卫生制度

第十条 认真落实卫生保洁制度,保持公共道路、车棚、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堆积、无卫生死角;下水道、化粪池保持畅通,无污水溢流。

第十一条 负责清洁的门卫要每天将包干区、楼道清扫干净,对宿舍院内房前屋后、草坪周围等处垃圾、废弃物和院内非法小广告与时进行清理。

每天上午8:

00前、下午2:

30后对宿舍区进行保洁清扫,并与时将清扫垃圾运出大院。

第十二条 禁止住户从楼上往下丢弃垃圾、废弃物,生活垃圾用袋装好后放在指定位置由清运工人统一清运。

住户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破坏房屋结构,装修垃圾要集中堆放并与时运出大院,对乱倒垃圾者一经发现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每年安排修剪树枝,绿化工要定期修剪草木,拨除杂草,做好病虫害防治,与时给花草浇水施肥,抓好绿化的管理工作,以达到美化效果。

第十四条  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不攀摘花木、不践踏草皮,不破坏绿化与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做文明市民。

院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圈地种菜,一经发现按无主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亮化管理,配齐主道和路口的路灯,与时更换损坏的路灯设施。

门卫值班人员要视一年四季天气情况,与时开、关路灯。

第四章  停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凡进入本院区域的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七条凡进出本院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一车一位。

临时来访车辆由门卫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未经允许,拒绝以下车辆进入本大院:

(一)无牌照机动车辆;

(二)核载重量在一吨以上的货车;

(三)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的车辆;

(四)16座以上面包车与大客车;

(五)出租车;

(六)不符合道路行使规定的破损车辆;

(七)排气、噪音污染严重的车辆;

第十九条因搬家、装修、运货等需要进入大院作业的货车,由驻院单位、院内住户或物业使用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和装卸(原则上每日12时至15时、19时至次日8时禁止货车进入大院作业)。

第二十条进入本院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使,礼让行人。

严禁机动车辆超速行使、鸣喇叭,违者门卫有权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有关违法记录报市交警支队。

第二十一条凡需在院内停放车辆的,须服从门卫的管理,按照划定的汽车泊车位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在停车棚内停放。

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与楼道通道上停放车辆。

主行车道从早上7:

30—下午19:

30禁止停车。

凡停放在车库、规定时间内停放主行车道与汽车泊车位以外的车辆,门卫应给予制止。

第二十二条大院管理部门只收取车辆场地占用费,对于临时停放车辆,因收费低,如有车辆在大院停放期间出现碰、刮、毁、盗和车内物品丢失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大院汽车泊车位实行占地有偿使用,驻院单位、住户按年收取费用,临时来访车辆按次数收取(本条暂不实施,何时实施以具体通知为准)。

(一)驻院单位、住户的小轿车:

车棚每月50元,棚外车位每月20元;营运面包车、小货车每月收费100元。

临时来访小轿车停车每次收费2元,过夜的每晚收10元。

营运面包车、小货车每次收费10元,过夜的每晚收20元。

(二)本大院汽车泊位使用费由大院管理部门收取,用于支付门卫、清洁工、绿化工工资和道路、停车场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大院主行车道、停车位等公共场所倾倒车内杂物、洗车、拆修车辆、倾倒或泼洒油类、电瓶酸液,违者负担清洁费用,赔偿公共物业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大院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院内绿化、建筑物、公共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伤与人身的报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水、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与时掌握大院供水、供电情况,确保大院正常供水、供电,对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用水、用电要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用户严禁违反用电规定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因用户用电不当造成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内水、电表的管理参照供电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有关规定,凡水、电表计量不准、损坏的都必须更换,费用由住户自行负责,并参照相应住户标准补交水电费。

第二十九条 院内用户须按月与时交纳水电费。

水电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住户内水、电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户外维修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职工公寓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单身与运行公寓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厂单身公寓与运行公寓工作的管理。

  

2管理职能

2.1管理职责与分工

2.1.1宏润生活公司是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寓的一切公共设施。

2.1.2招待所具体负责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2.1.3厂各有关部门配合作好公寓的住宿管理工作。

2.1.4物业公司机务班、电气班负责公寓的修缮与室内设施的维护修理。

2.2  管理权限

2.2.1  生活公司管理权限

2.2.1.1负责公寓各项管理办法、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

2.2.1.2负责对公寓室内设施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2.2.2  公寓管理员权限

2.2.2.1负责公寓单身职工、运行职工住宿、休息、房间床位的安排,搞好优质服务。

2.2.2.2保管好公寓配备的设施、物品和器具。

2.2.2.3负责维持好公寓的治安秩序,劝阻制止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2.2.4负责公寓的卫生工作,保持公寓的清洁、优美。

2.2.2.5对职工损坏室内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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