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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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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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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自治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全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订全区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部分教育厅直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部署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建设与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库,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市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具体安排市属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市属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中小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宁东管委会教育办公室向银川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可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体安排其所辖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等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其所辖中小学校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其所辖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所辖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扩大学校电子化管理范围,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仅用于有分校的)(附件2);

三、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6,7,8,9);

四、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3);

五、毕业生花名册(附件4);

六、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0);

七、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1);

八、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应当采集、汇总、校验、审核、上报学生学籍信息;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审核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八条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九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

各小学、初中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每年下达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

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一般在8-14周岁。

第十一条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30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和电子学籍。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转学申请或休学申请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5);

二、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部门应在各学年开学30天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十二条小学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初中就读。

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生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

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中考,按照相关规定被录取为普通高中新生的,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升入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

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或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自愿进入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举办学校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安排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随迁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其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批准在监护人流入地参加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的,由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接管学籍。

第十六条小学和初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普通高中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额限定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所有中小学班额达到限定数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八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部分内容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如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

全区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对于符合自治区“高二分流”政策规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实行两年制)。

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条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宁夏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做休学处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者核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每年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

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

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进城务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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