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零负团费成因现状与治理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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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游客购物或自费项目环节存在的巨大利益诱惑,也让旅行社对“零负团费”欲罢不能。
二是观念方面的原因。
我国旅行社业整体上没有摆脱“小、弱、散、差”的局面。
在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旅行社将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目标追求,完全抛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此外,游客的消费理念不成熟。
国内游客大多以价格低作为旅游出行首要的选择指标。
最后,中国游客还普遍存在“穷家富路”的传统消费观。
中国游客并没有给小费的习惯,却往往喜欢在购物时一掷千金,总是在团费上斤斤计较。
三是体制方面的原因。
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也是“零负团费”大行其道的外在原因。
管理体制不完善表现在:
第一,导游管理体制严重滞后。
目前导游队伍中,能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旅行社正式职工的,仅占20%左右,其他绝大多数都是合法薪酬的“社会导游”。
而导游服务公司,因为承担风险太大、收入又没有来源,在许多地方早已名存实亡。
目前这些社会导游,大多是通过政府背景的导游服务中心办理上岗证或年审的。
第二,旅游市场的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一方面,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各自为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旅游市场监管的条块分割,进而导致了地方政府以及旅游监管部门的短视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收效甚微。
现行的行政体制和行政观念都没有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留下多少可操作的空间。
二、“零负团费”的现状分析
1.三大市场全面蔓延。
出境旅游市场“零负团费”最为严重的是泰国游和香港游。
此前有一份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公民赴泰游客人数所占的比重从1998年的9.7%降至2005年的2.9%,出现持续减少的趋势,原因之一就是泰国游长期用“低价钓鱼”和“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欺骗游客。
香港也是“零负团费”的重灾区。
来自香港旅游发展局的数字表明,目前只有15%的内地访港旅行团参加团费较贵的优质“诚信游”,其余85%都是低团费或超低团费的旅行团。
入境旅游市场上不同客源地的旅游团,情况有所不同。
就上海本地的情况看,来自日本、韩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等地普通消费群体的旅游团费都比较低。
这些团队也不得不流连于购物点或其他额外消费场所。
相比较而言,来自欧美或者澳洲的团费,费用比较合理,零负团费接待的情况并不多见。
国内旅游市场已波及到了许多目的地市场,尤其是比较热门的旅游线路。
比如海南、云南、华东五市等。
西藏、新疆、广西等线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零负团费”。
2.一些地方沦为重灾区。
华东五市游,包括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5个城市,是一条传统的经典热线,推出市场20多年来,一直是热门旅游线路。
正因为如此,华东线上各家旅行社竞争异常激烈,价格战越打越离谱,也成为“零负团费”的重灾区。
三、治理“零负团费”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违法性的分析,可以看到,它在运行中的诸多环节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说,治理“零负团费”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只不过这些法定职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而已。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涉及到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行为进行查处。
(《广告法》第3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旅行社条例》第53条第1款)
其次,物价管理部门有权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涉及到的低价宣传、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查处。
(《旅行社条例》第53条第2款,《价格法》第40条第1款,《价格法》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11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
第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执法部门)有权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涉及到的旅行社或导游的违约或违规派团、接团行为进行查处。
(《旅行社条例》第54条,《旅行社条例》第59条,《旅行社条例》第60条,《旅行社条例》第62条)
第四,公安、质监、食药监、商务、劳动、税务等其他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在其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涉及到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
四、“零负团费”久治无果的原因反思
回顾历程,可以看到,我国抵制“零负团费”的各种战役从未停止过。
但是,尽管全社会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物力、人力来治理“零负团费”,时至今日,“零负团费”依然存在于诸多目的地区域并且不断蔓延。
原因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从宏观背景看,这是片面的发展观带来的问题。
“零负团费”虽然是旅游领域的特别现象,但现象背后隐藏的本质问题,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
比如建设、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环境领域的治理与污染的矛盾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总体来看,走的就是一条先发展、再治理的道路,旅游业同样如此。
第二,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国民收入水平还比较低,选择品质旅游的愿望和能力均显不足。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国民走出国门看世界的愿望日益强烈,但收入又有限,两相权衡,自然会倾向于低廉的团费,这必然是以牺牲品质服务为代价的。
国内旅游大众化的发展趋势,也使得廉价旅游产品颇有市场;
只要有市场,旅行社便会想方设法进入牟利。
第三,从微观管制看,从观念到手段都存在严重缺陷。
其一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其二管理体制明显滞后,其三许多治理措施都是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
五、根治“零负团费”的思考与对策
(一)调研获得的一些治理建议课题组通过调研获得的一些治理建议,其核心思想可归纳为“六大疗法”。
第一,休克疗法。
应当将过多的购物和自费项目从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中剔除出去,还旅游追求愉悦的本来面目。
第二,透明疗法。
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游客选择低价团的重要原因。
所以为了从源头上堵住“零负团费”,就需要增加旅游费用和项目的透明度。
第三,控价疗法。
遏制“零负团费”,关键在于指导、宣传、控制几个环节的价格。
第四,猛药疗法。
如果管理部门能够对几家旅行社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进行几例刑事制裁,整个“零负团费”的经营市场会受到严厉的威慑。
第五,会诊疗法。
“零负团费”的根治需要客源地和目的地两个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诊而分治。
客源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严控组团社的宣传报价;
目的地政府部门要管好当地的接待社、导游、商家、自费项目经营者。
第六,自愈疗法。
随着游客不断成熟理性、旅行社业分工不断趋向合理,我国旅游市场的“零负团费”也自然会被市场淘汰。
(二)上海治理“零负团费”的尝
试
针对上海旅游市场出现的“零负团费”违法经营现象,上海旅游管理部门从未放松过对其治理整顿。
2006年7月,发布了《上海市旅游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07年6月,发布了《上海市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9年1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行为的规定》。
2010年,制订了“力争把‘零负团费’赶出上海”的管理目标。
(三)对国家层面治理“零负团费”的五点思考
根治“零负团费”,是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迫切需要,是我国旅行社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深切愿望;
是我国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当务之急。
1.根治“零负团费”的重要环节在于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市场主体的认知水平和诚信程度都还较低,市场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社会中间组织也尚未发育成熟,行业自律的能力和愿望都比较匮乏。
还需要政府引导市场行为积极向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2.根治“零负团费”的关键在于企业经营自律。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团社要积极经营、合理定价;
地接社要守法经营、建立和完善“公佣”制度;
旅游购物商店和自费项目要明码标价、标价售价相符;
旅游客运企业要有证、有照、有保险经营。
3.根治“零负团费”的难点在于达成共识和架构治理体系
一方面,要在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层面依次达成坚决消灭、抵制“零负团费”的共识,还有很大的障碍。
另一方面,需要架构起针对游客、组团社、地接社等不同利益群体的系统化的治理体系,也困难重重。
4.根治“零负团费”的抓手在于有针对性的措施
应根据“零负团费”的治理体系,针对不同治理对象存在的问题,设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概括为宣传、引导、服务、保障、规范和惩处。
5.根治“零负团费”的保障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课题组针对“零负团费”所作的法律研析可以看出,我国治理“零负团费”的法律资源非常充分,“零负团费”肆虐的原因并非制度缺失,而是各项制度没有得到贯彻实施。
根治旅游市场的“零负团费”,事前的防范监控措施固然重要,但事后惩罚措施的完善和落实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