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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交货进度 

.........................................................21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22

价格表 

...........................................................25

技术服务和联络 

...................................................28

分包与外购 

.......................................................32

大件部件情况 

.....................................................33

10 

罚款条件.........................................................34

11 

招标文件附图(无)...............................................35

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36

13 

差异表...........................................................38

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39

15 

履约保函(格式).................................................40

技术规范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郑州燃气电站工程的智能中央空调及安装,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

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书经卖方和买方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如卖方不遵守本协议,买方有权拒收货、拒付款。

1.3 

买方在本技术规范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

标准,卖方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服务。

若是系统

运行所必需的而未在本技术规范中列出的设备,一经发现卖方也将负责免费提供。

1.4 

如果卖方对本规范书中的条文有异议或对其制造标准有不同见解,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做详细说明。

1.5卖方如对本技术规范有偏差(无论多少或微小)都必须清楚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买

方将认为卖方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1.6 

在合同签定之后,买方保留对本规范书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卖方应承诺予以

配合。

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买、卖双方商定。

1.7 

本规范书中所提及的标准,当已修订时,以修订后版本执行。

1.8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应保证买方不

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9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是指用于设备投入商业运行前,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所必

须的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及专用工具,其价格列入投标总价。

而推荐设备三年商业

运行(包括首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不列入投标总价,供评标和以后参考用。

1.10 

卖方应具有在中国国内同等级机组、同等功能规模、至少三座电站、两年以上成功

运行业绩以及工程安装和调试资格。

其分包商亦应具有相同的经验和业绩并完全执行本

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分包商资格应由买方书面认可,不允许分包商再分包;

若买方未指

定分包商,则投标书必注明分包商,且不少于三家。

工程概况

2.1 

工程规模

本期工程安装 

389.3MW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第 

页 

共 

40 

房 

工程师站

继电器室

电子设备间

控制室

空气参数

温度(℃)

20~26

相对湿度(%)

40~60

2.2厂址

本项目建设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西部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东南距离郑州市西三环

6km,厂址西侧紧邻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的引道(郑州市西四环),南、北、东三侧紧邻

开发区内部的道路。

设计和运行条件

3.1 

工程主要原始资料

历年平均大气压1012.8hPa

历年平均气温15.0℃

历年极端最高气温41.4℃

历年极端最低气温-20.4℃

历年最高日降雨量220.2mm

多年平均年降雨量907.75mm

历年平均绝对湿度14.6hPa

历年最大绝对湿度41.5hPa

历年最小绝对湿度0.1hPa

历年平均蒸发量1586.5mm

历年平均风速2.8m/s

历年平均相对湿度73%

历年最小相对湿度1%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35.6℃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30.8℃

夏季最热月月平均室外计算相对湿度76%

3.3 

空调设计室内空气参数

4技术条件

4.1 

空调设备技术要求

4.1.1 

空调产品品质为高效节能型,工作寿命不低于 

20 

年。

4.1.2 

空调室外机中任一台压缩机发生故障时,其它压缩机仍能工作,整个系统继续正常

运转。

4.1.3 

控制方式

可实现单独/集中控制,液晶显示运行状况,具有运行方式控制﹑温度控制﹑气流控

制﹑故障诊断等基本功能。

4.1.4 

机组具有各种必须的安全保护功能。

(如高压保护、电压欠压、超压泄漏等保护功

能)。

4.1.5 

机组设备具有不干扰其它电子设备系统的功能。

4.1.6 

空调室外机统一设置于室外屋面,要求室内外机连接冷媒配管长度极限尺寸不小于

120 

米,室内、外机高差极限尺寸不小于 

50 

米,同一冷媒系统室内机高差不小于 

米。

4.1.7 

机组在供电系统突然断电的情况下,设备具有来电自动重新启动的功能和断电保护

功能。

机组运行范围:

制冷运转范围为-15℃——50℃

噪声要求:

室外机≤65DB(A),室内机≤45DB(A)。

4.1.8 

机组必须变频、顺序启动,以减少对供电系统的冲击。

4.1.9 

室内机具有排水泵,能将冷凝水从棚顶向上提升 

850mm。

4.1.10 

冷媒管路采用脱氧无缝铜管,并通过分液器进行室内外设备之间的连接。

4.2 

新风处理技术要求

4.2.1 

为了节能,冬、夏季取满足室内卫生标准所需新风量。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分

别设置独立的新风空气处理机组。

4.2.2 

新风处理机组设计要求:

4.2.2.1 

机组应能在下列温湿度条件下正常运行:

环境温度-15℃≤t≤50℃

相对湿度10%≤φ≤90%

4.2.2.2 

机组应能在电源电压偏差为额定值(AC380V、50Hz)的-10%~+10%的范围内正常

运行。

4.2.2.3 

过渡季节室外新风过滤后可以不经过温度处理直接送入室内,新风处理机引入新

风的同时其他空调室内机不应承担新风负荷。

4.2.2.4 

可以和空调室外机相匹配,可以取代空调室内机连接到整个空调系统。

4.3 

设备相关要求

4.3.1 

室内机采用天花板及四面出风嵌入式两种,3 

档风速。

室内机总容量的变化幅度能

达到室外机容量的 

50%-130%。

4.3.2 

室外机要求:

单冷型室外机对外输出均必须只有一条液管和一条气管。

4.3.3 

控制系统要求:

每台室内机配一个独立的有线控制器,就地控制方式,能够清晰显

示操作状态,并具故障自诊断和定时器功能,且使用应简便。

投标方应连带提供控制器

至其对应室内机间的控制连线,并负责现场此部分的暗装施工。

4.3.4 

必须带有自动设址和故障自我诊断功能,并有可配套的视窗版维修工具。

4.3.5 

采用符合中国国家现行规定或标准的环保冷媒。

4.3.7 

按以上设备的技术规格,请提供详细的性能参数冷气能力指标;

冷气能耗指标;

声值;

外形尺寸;

重量等。

4.3.8 

要求国内外知名厂商生产的设备,进口件请提供产品的原产地证和质量保证书。

4.3.9投标人如提供进口设备,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证明设备已经进口或已

具备进口批文。

4.4 

空调自动控制系统

4.4.1自控系统要求

4.4.1. 

1在每个房间设有线遥控器,可控制此房间的温度、风速。

系统应能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 

10~95%(不结露)的环境中连续运行。

现场设备包括控制器能承受无空调的自然环境。

4.4.1.3 

所有投标方提供的设备所需电源及阀门电动装置或风门执行机构所需电源均由投标

方提供的各分系统电源分配盘供给,投标方应提供所需设备的电源总容量。

4.4.1.4 

自动监控系统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

所有监控参数均可在有线控制器上设定、控制。

设备故障后能在有线控制器上手动重新启动,当系统运行正常后投入自动。

与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发生时,能够接受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停止火

灾区域内室内机和新风机并切断相应电源。

4.4.1.5工艺系统控制要求

4.4.1.5.1空调室外机控制要求

能够根据室内温度自动启停;

故障自动报警与处理;

运行状态实时监测;

各种运行参数

实时监测;

手自动转换等。

4.4.1.5.2空调室内机控制要求

故障自动报警与保护;

风速控制;

电动阀控制;

运行状态、

送回风温度实时监测;

各种运行参数实时监测;

手、自动转换;

与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联

动,当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停止火灾区域室内机并切断相应电源等。

4.4.1.5.3新风处理机组控制要求

能够根据室内二氧化碳含量自动启停;

送风温度控制;

电动阀控

制;

风阀控制;

过滤网报警;

运行状态、送风温度实时监测;

与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停止火灾区域新风

机及配套电动阀并切断相应电源等。

4.4.1.5.5二氧化碳传感器

二氧化碳传感器用于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测量,输出动作信号,实现新风处理机组的

联动。

4.5 

工程实施要求

4.5.1 

设备安装

所有设备均依照《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执行的

规范:

4.5.1.1《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

4.5.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5.1.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5.1.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5.2 

冷凝水管道安装

4.5.2.1 

冷凝水管采用 

PVC 

管。

投标方应在投标书中详细列出管材的规格型号及产地。

4.5.2.2 

管道连接:

全部采用焊接。

4.5.2.2冷凝水管的保温材料应根据设计方图纸要求,采用得到消防部门的认可厂家生

产的产品。

4.5.2.3 

冷凝水管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在 

分钟内不渗不漏为合格。

4.5.3 

4.5.3.1 

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本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4.5.3.2 

投标方须为本工程所有空调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的缺陷负责。

4.5.3.3 

投标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和其他要求进场并开工。

4.5.3.4投标方必须定期参加现场会议(具体时间在施工阶段由招标方方确定)。

积极配

合招标方的工作,以解决相互配合、安装、调试、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4.5.3.5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投标方应在进场前做好必要和适当地准备

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投标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除非招标方已

经向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却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发出开工通知,投标方不得就其进场前的

准备工作向招标人索赔。

4.5.3.6投标方应当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并为此安排有足够经

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除非事先得到招标人的书面批准,投标方

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5.3.7投标方所有进驻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是投标方单位的正式注册员工。

如果在工

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过程中,投标方需要增加其他施工队伍或施工人员,必须征得招标方

得同意。

如果投标方擅自调配资格能力不符合招标方要求得施工队伍或施工人员进驻现

场,将遭到拒绝,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投标方负责承担。

4.5.3.8 

投标方应承担其在工地的一切人员劳务报酬、住宿、膳食、交通,必要的证件、

许可和注册、办公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4.5.3.9 

投标方负责其在工地的一切人员的人身安全及一切保险,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应由投标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投标方应为由于投标方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

和索赔保险,并能使招标方以此保险得到保障而免除损失、索赔或诉讼。

4.5.3.10投标方为本工程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

得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

4.5.3.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投标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按招标方和监理工

程师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

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无论招标方和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投标方还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招标方和监理工程师参考。

4.5.3.12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

投标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

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

4.5.3.13 

投标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经

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投标方承担。

4.5.3.14投标方有责任对土建工程为空调系统预留或开凿的孔洞位置、大小尺寸进行指

导和复核,否则造成的任何返工和修复的费用以及工期的延误,由投标方承担。

4.5.4变更

4.5.4.1投标方在设备和系统上做出任何超出合同规定的调整,必须经过招标人和监理

工程师同意。

如果发现设备或系统的性能指标已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投标方必

须事先取得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才能做出调整。

4.5.4.2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向投标方发出更改通知,包括增加或减少设备

和材料的数量,投标方应在招标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

4.5.4.3 

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线缆及线槽敷设的走向、监控点位置等,由于建筑结构、

机电设备、装修、使用需求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投标

方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投标方不得作任何变更。

4.5.4.4 

由于变更产生的费用,属于产品供货范围的,在产品供货合同中做出相应调整:

属于施工安装范围的,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4.5.5现场成品保护

4.5.5.1在工程施工期间,投标方应保持现场整洁,按规定存放并处置好投标方的任何

设备和材料。

4.5.5.2在工程结束正式移交给招标人之前,中标人应从其所涉及的施工现场清除并运

出中标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

中标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

完成中标人在缺陷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中标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

直至缺陷保修期结束;

但中标人须服从招标人的安排,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费用。

4.5.5.3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

止,投标方应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保

护负完全责任。

这种保护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招标方。

4.5.5.4 

在投标方施工期间,如果投标方所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

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不论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投标方必须

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竣工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约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投

标方承担。

4.5.5.5 

在投标方施工期间,除非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投标方不得对其责任以外的工程、

施工过程的中间成果、工程材料和设备造成损坏。

投标方应对其在进行施工过程中造成

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4.5.6测试与调试

4.5.6.1安装结束后,投标方负责对系统所有布线、设备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与测试,并

在测试表中签字,然后完成系统的局部及整体的调试工作,并完成竣工图。

4.5.6.2投标方必须负责整个系统的测试工作,所有测试工作都必须由经过产品制造商

认证的工程师参与进行,测试时应采用符合相应精度要求的仪表,测试工作所需的仪器

仪表、工具、材料均由投标方负责。

4.5.6.3投标方必须在系统测试工作开始前 

天,提交测试工作计划和方案,详细说明

测试工作内容、测试方法、测试仪器和仪表,由招标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测试工

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方的投标报价中。

4.5.6.4投标方必须依照批准的测试工作计划和方案、相关标准及规范对系统中所有的

控制器、线缆、连接点和设备进行测试:

所有的测试工作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4.5.6.5投标方承担所有测试的记录工作,并分别以书面和电子文件的形式向招标人提

交 

份测试报告。

投标方提交的测试报告必须签署并盖章。

4.5.6.6投标方必须修复在测试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并承担修复故障和缺陷所发生的

费用。

招标方有权追究投标方由于修复故障和缺陷造成工期延误而产生的损失。

4.5.6.7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投标方同意的测试方法和仪器,对投标方提供的

测试报告进行抽样复查,如果发现抽样复查结果与投标方提供的测试报告有不一致,招

标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投标方提供的测试报告质疑,并要求投标方重新进行全面测试,

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由投标方负责。

4.5.6.8 

试运行

4.5.6.8.1 

投标方负责系统试运行的全过程;

4.5.6.8.2 

试运行是考核整个系统的工程质量和可靠性的重要步骤,试运行期为三个月,

当主要指标(监控性能、可靠性、稳定性)在试运行验收满足要求后,最终验收才能进

行,如果上述条件不满足,要增加的工期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5.6.8.3在试运行前七天,投标方需要提交操作和维护手册,使招标方及有关人员能

事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和系统。

手册内应包括控制程序、操作和维修的程序。

每一本手

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中文版操作手册、调试手册及质量保证书四套;

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故障说明,包括配件及装配图、一般事故说明。

说明书需包括

操作及手册和常见备件清单;

建议的定期保养期及项目;

4.5.6.8.4系统开通和试运行期间,投标方有责任配合与相关的智能化系统的调试和测

试工作,并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招标人增加费用。

4.5.7工程质量保证

4.5.7.1投标方应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和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

保证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4.5.7.2投标方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提供、填写、整理并保存任何必要的过程记

录。

这些过程记录应随时可供招标人、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查阅。

4.5.7.3对于按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施工工序及其工艺,投标方应同监理工

程师商定对其检查和检验的时间,投标方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准备参加此类检

查和检验,由监理工程师对检查和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4.5.7.4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

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检验过程中由投标方填写并准备检验记录。

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

工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投标方可进行包装、覆

盖、隐蔽和继续施工。

4.5.7.5如果上述任何检验表明被检验的材料、设备、工艺质量或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

的标准与规范,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投标方:

4.5.7.5.1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

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用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

4.5.7.5.2投标方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不得以此为借口要

求招标人增加费用。

4.5.7.5.3 

所有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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