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讨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文献检索报告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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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讨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文献检索报告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探讨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文献检索报告

关于探讨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文献检索报告

2016年底,由我国始创的B2C共享模式的单车服务开始出现在我国城市的街头巷尾,在随后半年时间内,共享单车以其无桩约束、随取随用的优点迅速普及,成为市民短途出行的新交通方式。

但是,共享单车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从媒体的报道分析,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车辆防盗防损、车辆乱停乱放、车企维护不足。

笔者针对车辆乱停放问题展开文献检索,追寻该问题的根源及解决途径。

一、课题分析

如何界定共享单车乱停放?

笔者查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按此条例,共享单车在没有划定的停放非机动车区域停放就属于乱停放。

为了深入了解该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笔者将从两个方向查找文献:

(1)查找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根源,表面上看,共享单车乱停放是由于骑行人缺乏公德、不守法规所致。

但是,从笔者初步的文献检索所知,有的认为是车企的责任,有的认为是城市基础设施不足。

因此,导致该问题的深层因素值得深入检索探寻。

(2)当前关于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探讨很多,但通过初步的检索发现,这些探讨可以划分为三个方面,即车企、政府、个人这三个主要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因此,可以从上述三方面着手深入检索。

二、选择数据源

主要使用CNKI进行文献检索。

主要原因有二:

(3)B2C模式的共享单车是中国首创应用,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应主要来自于国内的文献。

(4)CNKI包括了主流的报纸、期刊中的绝大部分文献,尤其是报纸,对此社会问题给予了高度持续地跟踪报道和探讨,文献价值高。

三、制定检索策略

(5)初次检索。

使用检索词组合“共享单车”and“乱停放”以及“共享单车”and“停放”and“治理”,检索字段限定在“主题”。

(6)扩展检索。

初次检索比较高效地找到与主题相关的文献,查准率较高。

但是,由于字段限定在主题,有可能遗留一些有价值的相关文献。

为了兼顾查全率,笔者进行了扩展检索,将“乱停放”检索词限定在全文字段,同时设置词频值为3。

(7)深入检索。

为了深入查找解决当前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途径,笔者分别针对政府、车企、市民展开检索。

尤其是针对政府,从检索所得的文献看出,当前主流的观点是政府对共享单车的规划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并发现了各地关于出台共享单车管理条例、标准,以及共享单车与城市治理、城市慢行系统、后汽车城市等方面的联系,抓住这些新的线索,笔者制定了多套检索词进行深入检索,以进一步探寻政府对解决共享单车问题的应对措施。

这些检索词主要包括“共享单车”+“管理条例”、“标准”、“城市治理”、“慢行系统”、“后汽车城市”等。

四、筛选检索结果

根据第三步的检索策略实施检索后,笔者得到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文献,以下分点罗列:

(1)关于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根源探讨l张灿灿.共享单车能否无偿共享公共空间l诸大建.搞好共享单车需要理论探索l诸大建.不该把共享单车看作伪分享l徐冰.共享单车停放治理的出发点是什么l林双.共享单车要避免”公地悲剧”l袁华明.公共服务与商业创新的爱与恨

l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顾大松.共管共治才能共享l邓辉林.城市当有安放共享单车的空间和智慧l毛锦伟.共享单车企业该不该掏管理费

(2)关于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及促进其发展政府应发挥的作用探讨l柳森.诸大建:

共享单车可否触动一场城市治理的变革l吴艺.上海破解共享单车无序停放难题l潘未末.我市将规划共享单车停车区域l毛锦伟.共享单车乱停放矛盾如何解l禄海涛.共享单车请让规则先行

l邓智团.空间共享引导共享单车发展的新作为l冯蕾.共享单车是城市慢行系统的模式创新l韩文嘉.共享单车倒逼城市慢行系统完善l邓辉林.城市当有安放共享单车的空间和智慧

l刘晓.全国政协委员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游省略对共享单车出现的问题应抱宽容态度

l董城.共享单车让城市变得轻盈绿色

l李琨浩.基于共享经济视角下城市共享单车发展对策研究

(3)关于企业、市民在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应对措施探讨l深圳特区报评论员.征信能否治愈共享单车野蛮停放l毛锦伟.共享单车企业该不该掏管理费l唐烨.电子围栏能治共享单车乱停放吗

五、文献组织与整理

为了探寻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解决途径,笔者进行了一系列深入的文献检索,并找到了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文献,这些文献大致分为三大方面:

一是关于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根源的探讨。

二是关于政府对待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态度及措施的探讨。

三是关于企业、市民应承担的责任及应对措施探讨。

下文就上述三方面分别对所得文献进行组织整理,归纳其中的要点。

(一)关于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根源探讨

(1)关于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界定

笔者在深入检索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进行了普适性界定,即非机动车不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区域就属于乱停放。

但是,在笔者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文献检索与整理后发现,对于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界定,除了上述法规的普适性界定外,还存在特殊性界定。

浙江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杭州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吴伟强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商业形式,未经审批占用非机动车道是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职能部门应该介入整治。

[2]”对于共享单车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以外乱停放是肯定错误的,对此社会上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共享单车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停放是否属于违规停放则存在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共享单车车企XX占据道路经营是否合理。

(2)关于共享单车占道停放经营是否合理的争议

笔者对这方面的文献进行归纳分析所得,对此存在正反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车企违规占用社会的公共空间进行运营且运维能力不足,引发了各种乱象。

二是认为共享单车作为一项新的公共服务尝试,应该给予足够的宽容。

吴伟强认为共享单车未经允许占道经营是非法的,他认为:

“共享单车企业在未经审批之前就设点布车,零成本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经营,性质与设在道路上的小摊小贩没有本质差异,已明显违反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3]”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对此也持肯定态度,据报道,黄浦区车辆管理公司就对辖区内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的共享单车实施扣押处理[4]。

综上所述,当前社会上对共享单车未经允许占道经营存在反对声。

同济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诸大建则认为共享单车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区域是合理的。

诸大建认为:

“共享单车企业尚未盈利,现有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共享单车不能停放在政府划定的普通非机动车免费停放区。

可以允许其占用非机动车停放区。

[5]”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天然的商业性使得一些人将其与个人单车、城市已有的公共自行车区别对待,进而反对共享单车随意占道停放。

可见,该争论的更深层因素在于由企业经营的共享单车服务是否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

(3)关于共享单车是否具备公共服务性质的争议

对共享单车的公共服务性质存有质疑的有吴伟强、顾大松等学者及见诸媒体报道。

浙江日报2017年3月22日的报道《当公共自行车遇到共享单车——公共服务与商业创新的爱与恨》对杭州已有多年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和新兴的共享单车服务进行了比较,“杭州公共自行车已成为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发展到哪里,哪里就有公共自行车的身影,而共享单车是一种商业模式,两者属于不同领域。

[6]”此话代表了当前一部分人对共享单车属性的看法,只有政府提供的公共自行车才是公共服务,企业提供的共享单车只能是商业服务。

这与吴伟强的观点一致,他认为“共享单车本质是无桩自行车租赁业务[7]”。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顾大松更是从名称上对共享单车的公共性予以了直接的否定。

他认为,“共享单车,实际上更准确的称呼应该是‘网约单车’。

将共享单车准确定性为网约自行车,不要因为加了“共享”好像就变成了公共的,具备天然的正确性。

[8]”

肯定共享单车具备公共服务性质的有诸大建、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建荣、邓辉林等。

诸大建认为,“许多人可以认同以前的政府公共自行车是公共服务,而现在由企业提供的共享单车却不是公共服务。

这是多年来把政府服务看作公共服务、企业服务看作私人服务的误解。

实际上,就公共自行车解决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功能而言,以前的政府有桩自行车和现在的企业无桩共享单车均是在解决公共出行服务,只不过一个是政府提供的,另一个是市场提供的。

而且事实证明,企业在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上更贴近痛点、更具有效率、更具有创新性。

因此,理论上需要把共享单车界定为是市场化手段提供的公共出行服务,是具有公共性的混合物品。

[9]”同时,针对有观点认为共享单车并非将个人的闲置资源用来被他人分享因此不是真正的共享经济,而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伪分享。

诸大建指出,“这种看法是把共享经济的概念狭隘化了。

理论上,共享经济并不是用闲置资源的分享来定义的,而是强调其主要特征是用使用权替代所有权,在物质消耗不断增大的世界倡导不求拥有、但求所用的新经济模式。

共享经济有两种最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优步和Airbnb那样的C2C类型,是闲置资源共享化的代表;另一种是摩拜等中国共享单车这样的B2C类型,是制造型企业不卖产品卖服务(欧洲人称之为产品服务系统)的代表。

共享单车不是拷贝硅谷的产物,而是地地道道的中国式创新,我们没有理由说美国版的共享经济是正宗,中国版的共享单车是另类。

[10]”可见,诸大建不仅肯定共享单车的公共性,而且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理论论证。

认同共享单车公共品特性的还有郭建荣、邓辉林。

郭建荣认为“共享单车公益性毋庸置疑,其作为解决‘最后一公路’的有效途径,受到欢迎。

[11]”邓辉林认为“虽然共享单车企业并不是无偿为公众服务的慈善企业,而是有着短期融资或长期赢利的目标,但应当承认这些企业给社会带来了进步,给公众带来了福利,也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12]”

综述所述,探讨共享单车的公共性问题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共享单车的乱停放问题。

“对于共享单车的停放问题,强调公共性就允许它们与社会车辆在合法区域进行停放,强调私人性就可以认为是占道经营应该进行处罚。

[13]”如果认定共享单车的私人性则是企业担责,这就意味着可采用老套路,由城市管理部门执行现有的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即可。

如果认定共享单车的公共性,那就是需要多方参与解决的新问题,因为其中关系到城市空间规划治理、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城市路权分配等长远的、宏观的问题,这是在以往的社会发展中未曾做到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发挥智慧才能做好的事情。

其中,政府应当承担积极的引导协调作用。

对此,诸大建指出,“共享单车的整个创业过程要想成功,有赖于企业、消费者、政府、投资人各环节的通力合作。

如果说在上一程,以摩拜为代表的共享单车,用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横空出世、先声夺人,瞬间融入了很多人的生活,尤其赢得了年轻一代的好感和追捧。

到了现阶段,这个球已经踢到了政府的脚下,看我们的公共治理者们能否把接下来的球踢好、传好。

[14]”按照这个思路,下文将从政府、市民和车企两方面对治理共享单车乱停问题的态度及举措的相关文献进行组织。

(二)关于政府对待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的态度及措施的探讨

(1)政府对共享单车的发展及当前问题的态度

虽然当前对于共享单车的公共性问题仍未有定论,但是,政府对共享单车以其创新的方式助力解决城市公共出行的问题大体上是支持和包容的。

诸大建提到,“共享单车企业至今未被要求支付停放成本,说明政府对这项服务的公共性是认可的。

[15]”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游庆仲认为,“对于现在暴露出来的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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