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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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Word格式.docx

办事较为规范,遵守纪律。

70-84分)

基本称职(合格):

业绩不明显,业务不够熟练;

工作不主动,工作质量基本符合要求;

能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表现不突出;

有工作差错或者群众投诉。

60-69分)

不称职(合格):

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熟悉业务;

工作闲散,办事拖拉;

群众投诉和不良反映较多;

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

59分以下)

四、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按照设定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分解、督查立项、情况反馈、效能督查、督办通报、年终考核、立卷归档等步骤组织实施。

(一)设定工作任务。

厅机关根据省委、省政府、环保部的工作目标和本厅的工作职能,按年度制定内容全面详尽、工作重点突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二)目标责任分解。

厅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把目标责任分解到各处室和单位,具体以年度印发的《环保工作任务分解表》为准。

各承办单位要按 

照职责分工,对承担的每项工作任务尽可能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并落实到责任人(未进行责任分解落实的处室或单位,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督查立项。

各处室或单位承担的重要政务,由厅办公室进行督查立项,向相关处室或单位发出《督查立项办理单》,限期完成交办任务,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情况反馈。

按照晋环发[2022]10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督办事项和重点工作报告反馈制度。

各承办单位在收到《督查立项办理单》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在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反馈落实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对承担的重点工作,要按时上报《周处务会纪要》、《月工作动态》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

各承办单位每年在省政府最少发一个文件,通过省政府来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

(五)效能督查和督办通报。

厅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效能督查,并适时汇总有关情况,报厅领导审阅后,以《督查快报》的方式向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每半年对各承办单位落实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人事处和机关党委。

(六)年终考核和立卷归档。

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定期考核情况,负责在年终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计分;

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的立卷归档工作。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年终考核计分60分,定期考核计分40分。

1、年终考核计分。

人事处和机关党委负责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和年度《环保工作任务分解表》进行汇总核验,被考核对象承办事项完成数/承办事项数×

60=年终考核分值。

2、定期考核计分。

以厅办公室调度报告制度情况、《督查通报》情况、被考核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以及受到奖惩、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为依据建立积分制。

(1)承办单位在收到《督查立项办理单》后,承办人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每有一次扣2分;

(2)承办人未按时上报《周处务会纪要》、《月工作动态》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每有一次分别扣1分、2分和5分;

(3)承办事项连续两次收到《催办通知书》或《督查快报》中受到通报批评,每有一次扣5分;

(4)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领导指示办理事项、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对所承担的落实事项曲解误办,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属实的;

涉及多个处室办理、主办处室不主动协调、协办处室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每有一次扣10分;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在厅机关考勤抽查中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有一次扣5分;

(6)被服务对象投诉或收到群众不良反映查实的,每有一次扣5分;

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有一次扣10分;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定期考核计0分;

(8)在承办事项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每半年的汇总统计中受到表彰奖励的,每有一次加5分;

(9)受到省部级以上、地厅级以上或其他部门(单位)表彰奖励的,每有一次分别加3分、5分、10分;

(10)在完成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经考核组认可,每有一次加10分。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从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

(二)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人员,年度考核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

(三)绩效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放年终奖励工资;

定期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扣发当年年终奖励工资,不能作为年度各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推荐人选,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四)绩效考核结果将装入其个人档案,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的管理和监督

(一)成立省环保厅绩效考核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厅长刘向东同志担任,其他厅领导及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处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有关人员组成,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承担各自职能,人事处负责绩效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实行复核申诉制度。

考核对象对绩效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向厅绩效考核领导组提出申诉。

七、其它

(一)厅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厅机关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成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厅同意,成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组:

组 

长:

刘向东(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

刘四龙(党组成员、副厅长)

阎安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张广勇(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大山(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刘西丹(副巡视员)

吕步云(副巡视员)

成 

员:

张继平、乔惠琳、张树棠、郑舰军、王志朝、

侯正伟、王学东、王爱云、沈 

明、胡 

早、赵永亮、侯向军、安 

琴、白振兴、张志良、刘乙佑、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联络人:

高士媛(负责联系省考核办,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

主 

任:

刘西丹(兼)

乔惠琳、张树棠、王志朝、侯正伟、张志良、白振兴、金 

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实施厅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有关工作,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2、对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考核办提出工作建议,调整工作部署;

3、负责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及时帮助解决各种问题。

三、工作机构:

领导组办公室下设2个工作机构。

刘四龙副厅长负责联系机关组工作;

刘西丹副巡视员负责联系市县组工作。

(一)机关组

乔惠琳

张继平、白振兴、张志良

钱永俭、王俊杰、戴世英、侯 

芳、刘小龙、葛仲虎

主要工作职责:

1、对口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省直1组工作,并做好服务和联络事宜;

2、配合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省环保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工作责任制“三合一”考核的组织筹备、接待、后勤保障等有关工作;

3、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厅系统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有关工作。

4、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市县组

张树棠

王志朝、侯正伟

高士媛、刘仲琼、李文斌、贺中伟、徐丽花、杜 

斌、杨宏斌、金 

1、负责对口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工作,并做好服务和联络事宜;

2、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市县考核指标和内容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考核办提出考核指标和内容的调整设置建议及工作建议。

3、负责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对市县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4、目标责任制考核、总量减排、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蓝天碧水工程考核的有关工作对口由政策法规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污染防治处、蓝天碧水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5、负责编制山西省环保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简报,并及时报送省考核办。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58号),制定《山西省环保厅“三定”规定及调整细则》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监测、应急管理、核与辐射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归相应处室承担。

  

(二)环境保护(除核与辐射外)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三)核与辐射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

  (四)污染源在线监控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控中心承担。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调整细化事项

  省环保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1、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

负责厅机关文电、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

负责综合性环保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全省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

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

组织编报政务信息;

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2、职责调整与细化

  

(1)牵头组织协调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涉及有关具体业务由各职能处室归口承办。

  

(2)牵头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承办。

  (3)负责厅机关政务值班工作。

  

(二)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管理及环境保护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和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等工作;

组织全省环保行政表彰;

归口管理环保业务表彰和社会表彰;

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

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1)牵头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省环保宣教中心承办,涉及专业性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相关处室归口承办。

  

(2)负责出国(境)人员选派、外事手续及相关管理工作。

  (3)归口管理厅机关、直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汇总提出年度培训计划。

  (4)负责教育培训证书的审核备案、发放、校验等管理工作。

  (5)负责厅主管社会团体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年检等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环保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开展环保政策研究;

承担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

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开展执法监督和行政稽查;

负责执法队伍管理;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与核定;

负责各类评优创先活动的环保守法情况审核,组织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制定和考核。

  

(1)依法对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实施委托,并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限期治理”中的行政强制事项。

  (3)牵头矿井关闭涉及环保厅的有关工作,“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具体事项由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污染防治处、环境督查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按各自职责归口负责。

  (4)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相关职责。

  (5)将“依法对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职责划归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承担。

  (四)规划与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负责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评估;

负责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

参与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参与组织环境保护政府采购(投招标)工作;

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

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审核报批环保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

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排污费征收的有关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承办。

  

(2)厅机关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承办。

  (3)负责厅主管社会团体的收费核定和财务内审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拟定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权限内的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和区域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承担核与辐射以外的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工作;

提出区域、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监督实施;

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对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

协助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井关闭的相关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饮用水源地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污染源限期治理、末位淘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环境管理制度;

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1)负责模范城市创建的相关工作。

  

(2)将“拟定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和监管职责划归固体废物管理处承担。

  (3)“土壤”管理的相关职责划归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承担。

  (4)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交易和环境统计制度;

提出总量控制计划;

承担总量减排调度、监督、审核、考核工作,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相关工作;

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流域环境容量;

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负责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及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生态省建设办公室)。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编制省级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并指导市、县两级开展相关工作;

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质量评估;

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查处生态破坏事件。

  

(1)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和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污染防治处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2)牵头负责“土壤”管理的有关工作。

  (3)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全省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年度审核备案及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井关闭的相关工作。

  (九)科技标准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

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

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示范与推广;

拟定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保产业发展和绿色消费;

推动全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与人体健康的有关工作;

承担环境咨询相关工作。

  

(1)负责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具体承担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备案管理职责;

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工作。

污染防治处负责组织现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涉及其它处室的有关工作按各自职责归口负责。

  

(2)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十)环境监测处。

  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

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承担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控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1)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的有关工作划归环境督察处承担。

  

(2)负责省控监测点位(断面)的核定和管理。

  (3)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工作质量考核和检查制度。

  (4)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机构和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

  (5)组织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库,对环境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

  (6)负责对全省环境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7)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由省环境信息中心承办。

  (十一)建设项目管理处。

  1、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开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工作;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对核与辐射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查处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

  

(1)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2)承担“依法对涉及核与辐射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职责,与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按查处分离的原则实施。

  (3)统一管理涉及核与辐射的环境应急工作。

  (4)牵头负责反恐怖工作涉及省环保厅的有关职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工作由污染防治处承办。

  (十三)环境督察处。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拟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协调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牵头环保系统信访、公众举报工作;

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

承担行政效能,政务大厅,政务公开等工作。

  

(1)综合管理全厅信访工作。

负责环保系统信访汇总、统计、分析工作,直接查办或批转相关地市环保局查办信访案件。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12369环境热线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办,厅领导批示案件的查处和环保部转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定期向环境督察处汇总报送本单位信访案件查办情况。

  

(2)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综合组织协调。

具体负责应急值班、环境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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