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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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Word格式.docx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较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

严重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0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5千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次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3次以上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03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3、《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违法所得。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04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违法所得。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6倍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10倍罚款。

0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机械,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

06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违法所得3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07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数额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08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09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10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1次,且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次,造成较大损害,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3次以上,情节恶劣,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伪造或出具虚假证明,且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伪造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损害,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个人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罚款。

多次伪造或出具虚假证明,情节恶劣,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个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日以内的。

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60日的。

处2千元以上3千5百元以下罚款。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超过责令改正时间60日以上的。

处3千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3

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日以内的。

处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60日的。

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超过责令改正时间60日以上的。

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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