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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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Word下载.docx

随着新一轮人口出生高峰到来和城镇人口的增加,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尤其对优质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

目前,我市公办园数量偏少,仅占总数的25%,达不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占71%,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更是短缺。

个别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已然空白。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相关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小区不按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不足,数量短缺,不能满足保教需要。

一些地方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出现一定数量的无证民办幼儿园。

这些幼儿园和部分村办幼儿园基础条件差,师资水平低,硬件不配套,安全隐患多。

三、计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实施学前教育强基工程,为孩子的终身幸福奠基。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幼儿园增量部分以公办为主。

“强基”重在加强学前教育园所建设,利用3年时间,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的园所建设任务,构建起“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城乡人民普遍受益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到XX年,全市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占总数6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

(二)年度目标

——XX年,学前教育园所建设全面铺开。

大力发展城区公办幼儿园。

努力建设农村幼儿园,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

积极促进民办幼儿园。

县(市、区)新建公办幼儿园122所、改扩建149所。

全市创建1-2所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15所市级一类幼儿园。

公办园招生人数明显增加,“入园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XX年,县(市、区)新建公办幼儿园113所、改扩建201所。

全市创建2处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增加市级一类幼儿园15所。

全市优质幼儿园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入园难”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XX年,建成1所市属达到省级标准的实验(示范)幼儿园。

县(市、区)新建公办幼儿园138所、改扩建177所,全面完成公办幼儿园三年计划建设任务。

每个县(市、区)均有2所以上幼儿园达到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标准。

乡镇中心幼儿园全部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和市级一类幼儿园标准。

全市建成以公办为主体,以民办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入园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学前教育特色突出,保教质量明显提升。

四、全面推进学前教育园所建设

(一)大力发展城区公办幼儿园

1.充分发挥县级实验幼儿园的引领示范作用。

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县级实验幼儿园进行改扩建,补充人员,完善设施、设备,在未来3年内均要达到12-15个班的办学规模,建设标准达到或超过省级实验幼儿园标准。

没有县级实验幼儿园的县(市、区),要在XX年建成。

实施“名园带动战略”,县级实验幼儿园要进一步借助自身优势,向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辐射,输出理念、管理、师资、保教模式等资源。

每所县级实验幼儿园至少要在城区、乡镇建立3个分园。

分园既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县级实验幼儿园的附属机构。

2.多渠道建设资源整合式公办幼儿园。

由于生源等因素影响,一些学校在今后3-5年内出现部分校舍闲置、师资利用不充分的问题。

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合理调配、科学安排城区教育资源。

各级各类学校的闲置教育资源,经整合改建符合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且没有安全隐患的,均可用于举办幼儿园。

(二)努力建设农村公办幼儿园

农村幼儿园建设既是我市学前教育园所建设的重点,也是瓶颈和难点。

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抢抓机遇,采取措施,有所突破。

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确保剩余教育资源优先用于补给学前教育。

1.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

XX年要基本完成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任务。

每个乡镇都要在乡镇政府驻地建设1所规模在6个班以上的中心幼儿园,建设标准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要求;

人口较多、经济条件好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规模要在10个班以上。

增强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联动示范作用,发挥资源优势,每所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要联系2个村办幼儿园。

2.切实建好村办幼儿园。

县、乡政府要分类指导,通盘考虑,合理布局,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督促相关行政村落实相应的办园义务。

要创造条件,积极改善农村现有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三)统筹建设城镇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

城镇居民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开发商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积极作为。

每5000人口居民区要规划建设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

居民区人口超过5000人的,要适当增加办园规模。

确保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新建居民区规划将不予审批。

居民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其他举办者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积极促进民办幼儿园建设

1.扶持新建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鼓励和支持区域内外的行业、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新建符合省定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土地使用、校舍建设、教职工招聘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新建民办幼儿园既可以是独资建设,也可以是股份制合作建设。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今后新增民办幼儿园,凡达不到同类国办幼儿园设置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并不准招生。

2.管好已批幼儿园。

要加强对已审批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做好招生、收费、保教、安全等方面的日常检查和综合性年度检查。

各方面均达到设置要求的幼儿园,要进一步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尚未达标的幼儿园,要控制其招生规模,督促其举办者不断增加投入,改善条件,直至完全符合办园要求。

3.监控未批幼儿园。

各县(市、区)每年要对无证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下达整改通知书,区别对待,靠上监督,跟踪指导。

对条件接近、举办者确有实力的,要动员对照标准,加大投入,不断完善。

经投资改造达到相应标准的,要颁发其办园许可证。

对举办者能力有限、整改后仍达不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其在园幼儿。

五、切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避免“小学化”倾向。

坚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游戏为主,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的办园方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为幼儿素质教育及后续学习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以统一幼儿教材管理为抓手,规范保教行为,提高教研与科研水平。

突出特色办园,改革保教模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和才艺等方面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二)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机制,加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的辐射力度,提高农村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带动农村幼儿园共同发展。

开展园长之间的“传、帮、带”、城乡结对帮扶、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形式的活动,缩小城乡幼儿园的办园差距。

(三)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建立正常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

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2.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

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高工程,三年内对幼儿教师进行新一轮全员培训。

以县(市、区)为组织单位,利用学院和幼儿师范等市级培训院校,分期分批培训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

以县级实验幼儿园为引领和示范,全面开展“园本培训”。

实施“名园长培养计划”,用3年时间,每个县(市、区)培养幼儿园长20名。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各县(市、区)要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

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六、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格。

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

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

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以县为主加强动态监管。

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招生情况、收费标准、人员资质及工资待遇等情况。

(二)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安全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安保人员及设施,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1.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

2.各县(市、区)要调整充实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任务,各司其职;

要牵头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通报学前教育三年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园所建设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教育部门要充实参与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学前教育的投入政策。

规划和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居民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划、用地。

人社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

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

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3.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市、县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经费情况、办园条件、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核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各类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建园费等费用。

(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市政府将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纳入县(市、区)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和考核学前教育园所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对已列入三年行动计划的公办幼儿园,要将规划目标逐年分解为年度目标,详细量化每年的建设任务,要具体到每一所幼儿园,主要措施要落实到主办单位,督促到施工单位,明确到使用单位,加大调度和督查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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