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的应急预案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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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组织机构职责
镇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
领导、指挥、协调全镇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救灾工作;
部署组织紧急救援工作;
协调镇人武部抢险救灾;
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收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
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镇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
起草镇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镇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承担镇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级部门工作职责
党政办:
综合组织协调全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所:
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调查、界定治理责任等工作。
民政办:
负责协助灾区村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财政所:
负责应急防灾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派出所:
负责协助灾区村委会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
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住建所:
负责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检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交管站: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水管站:
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协调电力供应,保证救灾工作的电力畅通。
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电力设施,负责指导灾后水利和电力供应设施的重建。
经发办:
负责煤、电、油、运、企业综合协调等工作;
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系统信息通信畅通。
协调矿山救护队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向镇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中的安全措施建议。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卫生院:
负责组织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室提供技术支持。
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畜牧站: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
人武部:
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四、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村委会和镇级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镇、村、社地质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部门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镇地质灾害监测网,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发展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资料、数据库,实行部门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国土资源所会同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村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报告。
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的发放
各村对当地已经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社长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各枯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各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地质灾害等级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规模大小、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I、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繁忙、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较大地质灾害(III)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区域主要公路、河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一般地质灾害(IV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区域四级以上公路、河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规模、可能诱发的因素、发展趋势、死亡人数、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I级)
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当地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以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也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以后每24小时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相关部门调查结束。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一般地质灾害也可按上述要求速报。
出现特别重大型地质灾害的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社会影响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二)重大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II级)
县国土资源局和当地镇镇政府接到当地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以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时也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出现重大地质灾害的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三)较大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III级)
当地镇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也可直接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上级相关部门。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的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较大地质灾害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必要时,须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县、镇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四)一般地质灾害报告与应急响应(IV级)
当在非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且一般地质灾害不会加剧、演化为更大的地质灾害时,当地镇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应在12小时以内向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
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镇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伤亡。
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社会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县、镇镇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由镇指挥部指挥进行。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镇人民政府和各村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镇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所、村委会及镇属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方法、技术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培训和演练
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五)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村委会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社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镇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国土资源所负责每年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