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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省协助应对各类特别重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规性文件。

(2)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

(3)省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应急预案制订部门(单位)必要时要制订预案操作手册。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省长的领导下,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省府办公厅设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省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协助处置特别重大和牵头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3工作机构

省应急委下设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按照省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各项应急措施。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4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专家组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3运行机制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各地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并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省府办公厅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对策会商会,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措施建议。

3.1.2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3.1.3预警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布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全力快速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措施。

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

3.2.2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2.4区域合作

省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粤港、粤澳、泛珠三角区域地9省(区)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

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社会应急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省”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国际间、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

4.2财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物资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医疗卫生保障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地、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交通运输保障

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

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6人员防护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8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1)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4.9科技支撑保障

1)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在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省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建设应急产业园,把发展应急产业作为提高我省综合应急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的重要引擎。

2.环境敏感区的界定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一般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1.直接市场评估法5.3责任追究

A.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范围,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将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直接经济损失有:

预防和医疗费用、死亡丧葬费;

间接经济损失有:

影响劳动工时造成的损失(包括病人和非医务人员护理、陪住费)。

这种方法一般通常用在对环境有明显毒害作用的特大型项目。

6附则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修订,由省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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