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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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责追究。

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四条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一)信贷管理部:

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

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

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

对处置不良资产的合规风险进行监测、分析、检查、监督和评价;

(三)内审部:

负责对已形成的不良资产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认定责任人是否存在违规责任及事实;

(四)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室:

负责根据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处罚。

第三章不良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各基层社要对每笔不良资产均应客观公正地分析其不良成因。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由内审部进行责任认定。

(一)属于新增不良的;

(二)风险明显加大的;

(三)形成资产损失的。

发现存在未尽职或违规情形的,应追究责任人及责任领导的责任;

属于尽职的,应予免责。

第八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与各基层社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各基层社应建立不良资产台账,及时向资产保全部提供借款人账户信息和有关动向。

因提供有价值信息、积极收回不良资产的,按照联社清收奖励标准对各基层社应给予奖励;

第四章不良资产清收与盘活

第九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各基层社加快不良资产清收盘活,降低清收成本,减少风险损失,提高清收效率。

第十条各基层社必须加强不良资产的债权保全。

通过函证催收等有效方法,

保全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对担保贷款还须保全从合同的诉讼时效,必要情况下要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财产。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清收坚持现金收回为主,资产抵债为辅。

对借款人、担保

人实施以物抵债的,按照《***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清收坚持优先收回本金,在此前提下积极清收利息。

第十三条不良资产清收坚持协商清收与诉讼(仲裁)清收并重。

采取诉讼方

式清收,必须明确诉讼目标、查实可执行财产、分析诉讼风险、制定诉讼方案,加强与各级政法委、法院的沟通,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执行效果。

第十四条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借助行政力量开展不良资产

清收盘活。

第十五条对隐匿转移资产、逃废悬空债务的,要积极申请对借款人、担保人

及其关联公司一并采取同业制裁措施,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打击逃废债行为。

第十六条要积极参与贷款企业改制,敦促和监督贷款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落实

债务、保全债权,或清算财产、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积极探索让利清收、风险代理、债权拍卖、打包转让和外包清收等

清收方式。

(一)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无法足额还清的不良资产可以实行让利清收。

对改制企业实行让利清收的,须提供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有本联社参加的协调会议纪要或有关正式文字资料;

对破产企业实行让利清收的,须提供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及上级部门审批资料;

(二)对依法起诉后败诉的不良资产,或依法起诉后胜诉但二年内执行不到位的不良资产,或经法律咨询后认为难以胜诉的不良资产,以及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中基于抢救风险需要的,可实行风险代理;

(三)对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债权拍卖,或将部分债权整理打包出售,也可采取支付佣金方式委托外部专业清收机构清收。

拍卖机构、专业清收机构、买受人的资质应严格审查,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借新还旧、贷款换据等方式的盘活,对不良资产实施借新

还旧的,必须符合有关信贷政策和条件。

第十九条加强不良资产重点大户的清收管理,按照单户金额由大到小,确定

不良资产重点户名册,逐户制定清收盘活保全处置工作预案,确定管理责任人和各阶段工作目标,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各阶段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对突发重大风险的不良资产,可以决定从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人员,

组成清收专项小组,实行专项清收。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人实行责任处罚期间,各基层社应加强对责任人清收工作的

检查和督导,责任人必须积极配合其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

下岗清收期间,由各基层社负责对责任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社采取清收盘活保全处置措施,可能产生风险或损失的,必

须先拟定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不良资产损失按《***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呆账核销操作

规程》进行损失认定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社清收盘活保全处置不良资产的结果,必须按照财务管理规

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不良信贷资产收回时按照合同约定顺序收取本金和利息,没有约定的,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收取。

第五章不良贷款债权重组及让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债权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偿还贷

款本息的情况下,市区联社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债权包括借款人拖欠未偿还(偿付)的贷款本金和利

息等。

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应依据借款合同和相关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期限内应收的正常利息,加借款逾期或挪用后应收的罚息,减实际已偿付的利息。

合同约定的利率或罚息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含浮动)上限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

遇贷款利率调整或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变化,应分段计算。

第二十七条市区联社贷款债权重组的方式有:

(一)贷款债务人或第三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包括以现金偿还和以非现金资产抵偿;

(二)贷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新的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三)修改贷款偿还条件,如延期偿还、折减债权本息等;

(四)以上方式的组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让利清收,是指市区联社在不良贷款债权重组过程

中,同意贷款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或第三人以低于市区联社贷款债权账面金额清偿所欠的贷款债务。

第二十九条市区联社贷款债权让利的形式包括:

(一)停息:

指以当前所欠贷款本息金额进行清偿,对贷款债权不再计付新产生利息;

(二)减免息:

指对所欠贷款利息予以部分或全额减让;

(三)本金折让:

指对所欠贷款本金予以一定比例折让;

(四)以上形式的组合。

第三十条贷款债权让利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贷款债务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

(二)贷款债务人丧失偿还能力,由第三人代偿贷款本息的;

(三)贷款债务人增加抵(质)押担保的;

(四)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

(五)贷款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已丧失时效的贷款债权重新确认债务的;

(六)采取其他贷款债权重组方式可降低风险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贷款债权让利(已丧失诉讼、执行时效

的除外):

(一)贷款债务人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

(二)贷款债务人申请增加信贷支持的;

(三)国家法律、省联社相关规定不允许让利的。

第六章监测、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各基层社应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上报不良资产相关报表资料,

做到不良资产台账、统计报表与五级分类三者一致。

第三十三条信贷管理部应运用科技信息技术和手段,对不良资产重点机构、重

点客户以及贷款质量和不良资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

(一)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资产余额增长、不良资产率增长以及不良资产异动;

(二)重点客户包括各级不良资产余额排前10名的大户;

(三)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资产比例、不良资产比例变化、不良资产余额变化、不良资产余额变化率、不良资产余额变化幅度、不良资产比例变化幅度和现金清收比例;

(四)不良资产风险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资产风险值、不良资产风险值变化、不良资产风险值变化率、不良资产风险值变化幅度、不良资产资不抵债额、不良资产资不抵债额变化、不良资产资不抵债额变化率、不良资产资不抵债变化幅度。

第三十四条内审部、资产保全部应不定期对全辖不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不良资产形态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是否存在违规认定;

(二)不良资产形态反映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漏报、瞒报;

(三)不良资产形态认定结果是否按规定上报备案;

(四)不良资产责任是否进行认定,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不良资产清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七)不良资产清收盘活进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

(八)对检查审计发现的不良资产管理问题是否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各基层社负责人离任前,内审部对其任职期间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离

任审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

对以后年度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资产风险扩大等问题,可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究离任审计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良资产检查、监测、评价的结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重要

信息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内部管理层及相关领导。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区联社对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有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主

要参考不良资产类别和风险损失度,具体标准按照本联社清收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

过直至开除处分。

(一)不满足借新还旧条件,对贷款进行借新还旧处理的;

(二)不满足换据条件,对贷款进行换据处理的;

(三)放贷收息的,

(四)办理虚假抵质押的或其他贷款手续的;

(五)其他违规信贷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对不良资产清收盘活进行考核,导致任务完不成的,对有

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上报不良资产统计报表资料的数据信息反映不够真实的或对信息反映

严重失真的,以及其他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的,按照《***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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