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委机关党委上半年工作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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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内各党组织在“七一”前夕也陆续开展了系列纪念活动,一是以“上一次党课,召开一次党员大会,过一次民主生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二是由班子成员带队,集中开展一次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活动,在经济、生活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将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他们心里,进一步增强了党组织在广大群众中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三是结合当前开展的“加强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促进科学发展”的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观看先进人物优秀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纪念活动,歌颂党的丰功伟绩,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增强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四是充分利用标语、宣传栏、网络、展板等阵地,广泛开展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声势,为纪念建党八十八周年营造浓厚氛围。

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和要求。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宪法同刑法、民法一样的一个基本部门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具有行政人资格的国家公务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的具体执行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与双重身份相适应的双重行为。

对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很需要保证。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公务员同时具有公民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

公务员的“原身”是公民,经过法律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后,无论其担任职务多高,原来的身份(公民)及其法律地位并不因此而丧失,仍不失为一个公民。

因此,公务员仍然具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可以享受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务员是担任国家行政公职的公民,与国家构成了一种一般公民所没有的法律关系,即行政职务关系。

从而使其在原身份(公民)的基础之上又形成了一个新身份,即“行政人”身份。

公务员基于他的行政职务关系,可以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职权。

每个公务员都具有“公民”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

公务员具有与双重身份相适应的双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

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当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时,其活动属于公务活动(行政行为)。

当公务员实施个人行为时,反映的是个人意志,表示的是个人身份,其行为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当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时,反映的是国家意志,表示的是行政人身份,国家必须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公务员双重身份和双重行为的并存,从理论上讲是统一的,但在公务员的具体活动中却时常有冲突现象发生,在一些时候可能发生交叉、混淆,从而不易辨认其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双重身份的权利和义务不统一。

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公民具有行政人的权利和义务,鉴于他的特殊使命,国家赋予了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如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等),同时也赋予了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义务(行政职责、行政纪律等)。

同时公务员作为公民仍具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此产生了两种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作为公民时享受的某些权利,在其作为行政人时就不能享有;

作为公民无需承担的某些义务,作为行政人必须承担。

二是双重身份的行为和效果不统一。

行政法要求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双重行为和双重效果要统一,但当公务员在活动中把身份与行为交错时就会出现两种违法现象,即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去对待行政职责(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失职现象;

公务员以行政人的身份去从事个人行为,出现滥用职权现象。

2、公务员的双重身份与双重行为的确认公务员具体身份的确认是由其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当从事个人行为时,其身份是公民。

当从事行政行为时,其身份应是行政人。

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标准目前尚未统一。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按时间划分。

即把公务员的时间分为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

公务员在上班时间所从事的行为为公务行为,在下班时间的行为则为个人行为,行政主体只对公务行为承担责任。

但这种方法对公务员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行为和在下班后继续执行公务的情况不能确认。

二是按职责界限划分。

即按行政人的职权界限来划分。

行政人必须在自己的职权界限来划分。

行政人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能超越职责权限。

这种标准至少能解决时间划分方法的不足,但无意中把所有越权行为都推定为个人行为,免除了行政主体的连带责任。

其实,在许多场合下公务员的越权行为不过是执行行政命令,体现行政主体的意志。

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就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是按法律适用划分。

凡是不能适用民法的行为可作为行政活动理解。

根据这种主张所作的划分比较简单,针对某种行为,首先寻找民法上的条款。

如果找不到适用条款,便推定为公务活动。

但忽视民法与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划分需要用另外的标准而不是该法本身来确定;

四是按名义或公共利益来划分。

认为只要涉及公共利益,该活动不论是谁作出的,原则上公务行为由行政法调整。

在我国目前的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以行政主体名义为个人行为及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行为,也无法用这种标准正确地判断其性质。

公务员行为性质较为科学的划分方法是,首先区别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和单位行为,其次区别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具体标准有三:

一是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属单位行为。

以个人名义作出,则属于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单位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单位行为也有两种可能,单位以行政机关法人身份出现时,公务员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单位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公务员的

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

二是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属于单位行为,如果超出了职权范围,需结合一和三标准作综合认定;

三是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都属单位行为。

如:

林某是分管路面巡逻的交警。

一天,林某在家吃饭时接到熟人杨某的电话,说有个外地人的车一个月前交通肇事,撞了他的亲戚,那辆肇事车被发现,此刻正停在该市某个地方,电话请交警立刻赶过去把那辆车扣住,说“去晚了恐怕又要离去”。

林某于是身着便装,赶到现场。

在出示交警证件并简单察看、问询后,林某当即开具扣车证把车交由杨某开走,并通知车主2天内到交警队接受询问。

在这件事例中,林某在下班时间受熟人之请,一个人身着便装去处理超出他在单位内分工范围的事情,似乎是一个私人的行为。

但,他是交通警察,并在扣车过程中表明了这一身份,处理交通事故是公安交警职权,开具扣车凭证并把车开走、吩咐车主到交警队接受询问等行为也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的事项范围。

至于他是否超越行政机关内部分工范围,是否熟人邀请而来,是车主无法辨认的。

不管林某的行为是否有瑕疵,在车主以及其他人眼里,有一点是确定的,即一个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

凭这一点,就可认定林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交警机关的行政行为。

再如:

某卫生监督所的1名食品卫生监督员获得了科技成果,科里部分同事为表示祝贺,由大家共同出资利用下班时间在其管辖区域内的某饭店聚餐。

有的监督员在外面监督检查后,身着制服并携带监督文书,直接参加了聚餐。

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部分菜已变质。

于是,他们向饭店出示了证件,依照食品卫生法当场予以行政处罚。

在这个事例中,参加聚餐的监督员对该饭店进行行政处罚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而且身着制服,出示证件,符合行政执法程序和要件。

但,他们是在下班时间,自己在消费,应属于个人行为。

3、公务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和与其相适应的双重行为,要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必须在实际实施行政行为和个人行为时,既要以行政人的身份认真对待行政职责,防止行政失职,又要以公民正确对待个人行为,避免滥用职权。

除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外,作为公务员自身还应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二是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正确运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公道正派,严格要求自己,不以权谋私;

三是遵纪守法,正确对待自己的双重身份,实施与身份相适应的行为。

实现双重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双重身份的行为和效果统一。

公务员在以行政人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准确地反映国家的意志和表达行政主体的意志,正确行使行政主体赋予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权等权利,正确行使行政主体赋予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公等权利。

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作出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同时,必须切实履行行政主体赋予的行政职责、行政纪律等义务。

不以公民的身份去对待行政职责和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失职。

自觉遵守行政主体的纪律,接受法律监督。

公务员在以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时,正确行使我国《宪法》以及《行政法》和《民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不以行政人身份去从事个人行为,而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甚至假公济私的现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行政主体的监督。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于1996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确立,并于1999年3月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重在依法行政。

对公务员的行政人资格的确认不仅有助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有助于确认行政主体的责任,有助于确定相对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助于确定诉讼的性质。

而且也是确保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以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也反映了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们于五月份对全区“三农”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基本现状新区成立以来,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总量有了较快提升。

11个镇街2003年实现GDP47.11亿元,同比增长21.53%,占全区GDP的71.9%;

实现财政收入6.29亿元,同比增长46.55%,占全区财政收入的32.8%;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2.93亿元,同比增长99.65%,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75.1%。

(二)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

目前,全区已形成了14万亩以上苗木产业带、万亩蔬菜种植区、万亩以上无公害鲜食玉米标准化示范区、200万只以上家禽养殖基地、万亩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区、千亩苗木花卉科技示范园、千亩有机茶园示范区、千头奶牛养殖区、十里农庄经济带等为主要内容的一批特色农业基地,催生了1054个苗木种植业主(面积30亩以上为标准)和各类种植、养殖的农村庄园经济582个。

“绿色浦口”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农产品质量建设强力推进,截止去年底,我区通过省级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达到21个、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21个、绿色食品1个,有机食品3个。

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新突破,去年已有11家龙头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6.18亿元,同比增长31.95%,其中有2家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过2亿元以上。

培育农村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及专业协会71个,发展农民经纪人1758个,实现年营销额2.23亿元。

2003年,全区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7.40亿元,同比增长6.45%;

农业增加值8.81亿元,同比增长6.02%;

粮经作物比为24:

76。

(三)农村二、三产业快速发展。

2003年全区完成农村非农业总产值123.92亿元,其中农村工业总产值为91.64亿,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81.40%,同比增长17.80%;

农村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总产值为18.9亿元,同比增长12.51%。

镇街工业持续走高,第三产业发展势头不减,有力的促进了全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四)农村各项改革不断深入。

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农民承担的两工和以资代劳,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劳办法,严禁各种乱收费。

从今年起实行农民依法纳税,政府全额补贴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实际上免征了农民缴纳的农业税,农民人均减负增收达72元,亩均减负54元。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全区至今已累计流转土地140580亩,有32800户农户参与了土地流转。

流转出来的土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也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致富拓展了新途径。

(五)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由于加大了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2003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860元,同比增长7.1%。

农民收入来源中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为40.8:

48.18:

11.02。

(六)三资开发农业势头强劲。

据初步统计,到2003年10月止,全区共引进三资投资3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187个,投资总额5.58亿元,其中2003年投资1.6亿元,比上年增长46.1%。

农产品区域化布局。

在稳定水稻生产面积10万亩的同时,重点做大做强全区的苗木花卉、畜牧、水产等优势主导产业,建设一批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走产业化、特色化、集约化的道路,提高我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农业对农民增收的基础作用。

二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以发展龙头企业为重点,巩固扶持全区13个龙头企业在做大规模、增强实力、打响品牌、形成特色、带动农户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上下功夫,实现年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

加快汤泉、桥林的苗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功能,提高水平;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营销等服务;

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全年新增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农产品各5个以上,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1-2个。

三是继续推进科技兴农。

大力实施品种、技术、知识更新和人才培养四大工程,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四是大力发展三资农业。

进一步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全年实现合同外资500万美元,民间资本、工商资本1.5亿元以上。

(二)创新农村发展体制,实施农村改革工程。

针对当前影响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体制性因素和深层次问题,创新发展思路,不断深化农村各项政策。

一是深化完善农村税费改革。

把农民依法纳税,政府全额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深入贯彻《土地承包法》,继续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研究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指导价,激活土地资本功能,让农民从土地增值中长久得益;

加快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改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土地换社保、换医保。

三是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和资金托管。

四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

要努力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前推进。

(三)加强服务引导,实施农村就业工程。

贯彻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切实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工作。

全年确保新增0.8万人,力争1万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一是完善就业组织。

进一步完善区、镇街劳动力转移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城乡劳务市场对接和送岗位下乡活动。

二是提高就业技能。

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对农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失地农民进行两次免费培训和两次推荐就业。

三是扩大就业空间。

加快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渠道。

四是加强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建立全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情况动态资源信息库,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

(四)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实施农民创业工程。

大力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学习浙江人能干常人不肯干的活、能吃常人不肯吃的苦,能赚常人看不起眼的钱,鼓励家家创业、户户打工、人人动手、个个赚钱,把农户变工人、把工人变商人。

着力改善创业的政策环境,清除一切对农民创业有歧视性的观念、做法和规定,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使农民无障碍地自立创业。

从体制、机制、政策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寻求民营经济的新突破,使民营企业无障碍地自主发展。

继续开展双带活动,鼓励村干部带头创业致富,带领农民致富。

实施凤还巢工程,鼓励外出能人回乡创业,推进打工经济向创业经济转变。

积极引导农民跳出农业搞创业,支持农民置办物业,提高房屋出租收入,引导农民发展资产性投资,增加资产性收入。

(五)加快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实施向三农倾斜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加强、支持、保护、照顾农业不动摇。

国民收入分配要向三农倾斜,安排资金投入时把农业、农村和农民作为重点。

要切实增加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农村基础设施、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创造良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环境。

要充分利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工商、外商、民间等多种资本投入农业和农村,积极发展农业投入品生产和农产品加工、运销。

进一步创新农业投入机制,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三资投入为主体、金融资本为依托的多元化新型投入机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增收。

(六)加强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工程。

农业的根本出路、农村的全面进步和农民的素质提高要靠科技和教育。

大力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关键和重点。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建设,重新构造农业服务体系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是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三是植保体系建设;

四是森林防火体系建设;

五是农业信息体系建设;

六是农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着力加强六大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加快推进农技服务体系分类改革,使公益性和经营型彻底剥离,公益性事业的经费要切实予以保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与活力。

(七)坚持以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为先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工程。

按照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进程相协调的原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一是城市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和农民承受能力,实施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二是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提高基础设施综合配套水平,增强小城镇对周边地区人流、物流、信息流的集聚功能。

同时,要高度重视中心村、农村居民集中区建设,今年审定规划,明年实施,三年初见成效。

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提高二三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绝对比重,为农民进城入镇就业创造发展的空间。

四是继续建设绿色浦口。

全面推进绿色通道、绿色基地、长江防护林、南钢防污林、绿色家园建设工程。

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道路、危桥改造、电力、电信网络、改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发展和生产生活需要。

与此同时,进一步巩固完善为农民办八件实事成果,加快推进为农民排忧、为农村解难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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