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自查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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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自查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庄能源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年报业绩公告前30日;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30日;

  3.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二)注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

(一)至(三)项规定认定。

  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之外,内幕信息的具体形成之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包括:

  

(一)本公司和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等有关人员;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其他人员,包括上述

(一)至(三)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信息知情人;

  (五)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及工作职责提出后,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主动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附件一)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二)。

  根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业务职责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分部门、单位将以上两个文件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组织各相关人员如实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分阶段或定期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履行填报、汇总程序。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向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附件三),登记接收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附件四)。

  对外报送信(:

内幕交易自查报告)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控股股东、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业务主办部门应告知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上述要求。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应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防止内幕交易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十八条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涉嫌违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司纪律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11月30日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4.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篇三:

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的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1.3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1.4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2.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

  2.1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1.1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2.1.2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2.2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2.2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

  2.2.3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2.4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3.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

  3.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2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3.3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3.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

  3.3.3上述3.3.1、3.3.2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3.4经股东会会议认定的其他人员。

  4.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4.1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4.2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4.3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标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标的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4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4.5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4.6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4.7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合伙人会议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4.8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

  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进行公告。

  5.公司相关人员利益冲突的回避

  5.1公司利益冲突人,非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机会归己方所有。

  5.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明确提示公司其与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并应当申请回避。

  5.3如却因客观情况无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确需发生此类交易的,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再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

  5.4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股票情况和利益冲突人是否回避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6.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回避防控考核评价管理

  6.1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6.2考核的标准如下:

  6.2.1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指引相关要求;

  6.2.2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回避情况;

  6.2.3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6.3公司应当对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内部交易、利益冲突未回避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6.3.1诫勉谈话;

  6.3.2通报批评;

  6.3.3停职反省;

  6.3.4经济处罚;

  6.3.5解除劳动关系;

  6.3.6诉讼;

  6.3.7移交司法;

  6.3.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6.3.9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7.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7.2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7.3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7.4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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