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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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Word下载.docx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具体负责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工作,逐步形成领导抓、抓领导、全员抓、抓全员的良好工作氛围。

要有具体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通过不断实践和自我创新,努力使各项创建活动不断取得明显实效。

要以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为核心,抓任务、定目标,立足实际,务求实效。

要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做到认识下移,宣传下移,工作下移,自下而上地建立起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管。

加强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立足长远,标本兼治。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文明办,在他们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各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文明办要善于根据卫生行业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具有甘肃特色、切实可行的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长效监管机制,努力使卫生行业成为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重点卫生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和职工年终考核体系当中,严格奖惩措施,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树立行业先进典型,不断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了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向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典型模范学习,省卫生厅和省文明办决定,在开展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从2009年开始,每年在全省卫生系统评选出100名“全省医德医风建设先进个人”和10名“全省医德医风建设标兵”,并共同给予表彰。

为了规范指导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省上本着纠建结合、重在创建的原则,制定了《甘肃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管理办法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甘肃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争创省级文明单位,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文明委《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省卫生行业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是省卫生厅授予的厅级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开展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进行。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卫生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坚持从群众最欢迎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得到实惠,促进卫生事业和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计划周全、措施具体、人员落实、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好评。

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近两年党组织建设受到上级党委表彰。

(二)道德建设卓有成效。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单位内部形成“知荣耻、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

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创建诚信单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注重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促进干部职工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在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窗口单位重视行风建设,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本系统行风民主评议中名列前茅。

(三)创建活动扎实深入。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单位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90%以上。

深入开展和谐单位、和谐机关、和谐处室、和谐家庭创建活动,着眼于增强干部职工和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突出思想教育内涵,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

继续开展文明机关、文明科室、文明岗位以及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诚信单位和绿色单位等创建评选活动,积极参加城乡共建、社区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所在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作出贡献,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

单位干部职工转变服务作风,优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制度,出台检查费、化验费等降价措施,积极创建“平价医院”、“百姓放心医院”,群众满意率较高。

下属各单位、各基层科室、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增加便民措施,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切实改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服务宗旨明确,服务理念领先,服务态度端正,服务方式规范,服务技能过硬,服务纪律严明,服务项目齐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美,服务效果良好。

(五)文体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技文化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教育、继续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积极争创学习型单位。

广泛开展行业文化、单位文化建设,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社会和谐的内容,精心培育团队精神、创新精神、和谐精神。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坚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比较完善的职工图书室、健身房等各类文化体育设施,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六)民主管理制度落实。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院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普及法律常识深入扎实。

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

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单位无重大经济、刑事和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邪教活动,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七)工作环境整洁优美。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做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业务工作实绩突出。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全面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

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形象好,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卫生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凡符合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均可申报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

第七条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分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三个级别。

凡连续两年保持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符合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并通过省卫生厅和市州文明委验收的可申报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

连续四年保持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省卫生厅和市州文明委验收的可申报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标兵;

连续两年保持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并通过省卫生厅和市州文明委验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或推荐申报全国卫生行业文明单位。

第八条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请、审核拟定、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1)名额控制。

为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原则上全省卫生行业每两年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个,文明单位10个。

(2)自愿申请。

凡符合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含100张床位以上民营医疗机构),每年可自愿向省卫生厅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

中央在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也可申报文明单位。

(3)审核拟定。

省卫生厅文明委按照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后,提出拟定文明单位名单,并在全省卫生系统进行公示。

(4)考察验收和择优评选。

省卫生厅文明委会同各市州文明委对拟定文明单位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经省卫生厅厅务会研究审定并报省文明委备案后,确定表彰名单,进行命名表彰。

第九条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卫生业务工作达不到全省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

由省卫生厅颁发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奖牌,并命名表彰部分文明集体。

第十三条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

对获得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表彰的各类文明单位,有条件的单位可对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含经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可按20%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各单位文明办要加强文明单位的档案管理。

档案内容包括:

单位概况、创建工作安排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单位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六条获得全省卫生行业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须每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年终向省卫生厅文明委和当地市州文明委报送自查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其荣誉称号。

省卫生厅文明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考评,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

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省卫生厅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被撤销全省卫生行业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领导,成立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宣传处。

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各处(室、局)负责人组成,由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兼任主任,分管厅领导兼任副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宣传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卫生行业为人民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甘肃省文明行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树立先进典型,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是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在卫生行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卫生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应积极行动起来,踊跃参与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的争创、评选活动。

第三条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在省文明委的指导下,由省卫生厅文明办负责组织安排。

第四条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对申报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加注意见上报省卫生厅文明办,参加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第五条申报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单位集体。

尊长爱幼,家庭邻里和睦,为人诚恳,讲求信誉;

(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环境。

洁身自好,淡泊名利,勇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不良习气、不法行为作斗争;

(四)具有较好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

(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中态度热情,医德医风良好;

(六)获得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七)通过市州卫生部门初审和市州文明委审核;

(八)申报材料齐全、翔实,事迹突出。

第六条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各市州上报的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决定评选结果。

必要时可对申报人进行单独考察。

第七条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名。

第八条先进个人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反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被评定为先进个人的,由省卫生厅报省文明委备案后,颁发“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

对获得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可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中给予一定照顾。

第十二条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如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先进个人称号,收回证书,三年之内不许晋升高一级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宣传精神文明通知

主送:

各市州文明办、卫生局,甘肃矿区文明办、卫生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抄送:

卫生部办公厅,省委宣传部,中央驻甘医疗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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