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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Word格式.docx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

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

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

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资格条例

(2012年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的资格,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本科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三条【会员的范围】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凡满足第二条规定的,都是学生会会员。

第四条【院系的范围】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基本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

第五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六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

(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成员主持。

第八条【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

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

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

(一)由常代会委员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

(二)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

(三)由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

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案,应至少将两个提案列入议程;

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

若没有收到提案,本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

凡列入议程的提案应于学代会前至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

提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第九条【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常代会全体会议;

(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并在学代会上表决。

第十条【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关于学代会程序问题的规定。

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

第十一条【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

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

第十二条【学代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

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

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

第四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

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

成为学代会代表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

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不超过四百人。

名额分配方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不因此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

各院系通过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产生校学代会本院系代表,并由校学生会常代会与校学生会常代会该院系委员共同监督。

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主席团监督各院系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

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

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

各院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

第十七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

(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三)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

(四)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六)参加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第十八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的情况;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

补选产生的会长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四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

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起生效。

若由于紧急情况,常代会会长团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自动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由会长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发布公告时生效。

第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

第八条【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建设发展事项的意见建议;

(七)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

(八)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及其助理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九)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在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的职权。

第九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

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

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

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

会长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可以召集会议。

第十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

(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

(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

(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

第十一条【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十二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会长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向常代会提出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之前先行招聘其负责人,但应在招聘前向常代会委员通报相关变更情况,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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