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用第6章 合同条款的磋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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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样品先由买方提供,卖方收到后按照买方的样品制作样品,然后再寄给买方确认;
买方如果认可,就以这个样品作为将来交货的标准。
这种按买方样品制作的样品称“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或“回样”(CounterSample),因此,叫“凭对等样品买卖”。
“凭对等样品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比较公平,是“凭样品买卖”常见的方法。
下面是“凭对等样品买卖”的实例:
凭说明买卖
“凭说明买卖”(SalebyDescription)就是用文字、图片、品牌、产地等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具体有可以分为“凭规格(SpecificationofGoods)、等级(GradeofGoods)、标准、说明书、品牌、产地买卖”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的农副产品,常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或“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也可以看做“凭说明买卖”的形式。
“良好平均品质”(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一般指中等货。
FAQ标准的制定方法有两种:
(1)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广泛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FAQ标准;
(2)从某一季度或月份某一装运地各批出运货物中抽样,取其中间者作为FAQ标准。
“上好可销品质”(GMQ)指卖方所交货物应“品质上好,合乎商销”。
这种标准很容易引起争议,一般较少采用。
【案例】韩国一公司向我一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合同的品名条款为“山东大蒜”。
临近交货时,山东大蒜因自然灾害歉收,我公司赶紧从其他省份采购大蒜交货。
韩国公司收货后发现不是山东大蒜,于是来电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处理,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问该合同采用的是哪一种规定品质的方法。
韩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是“凭产地买卖”,公司提交的大蒜不是山东所产,违反了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1.2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有的商品的品质却很难做到绝对准确,例如,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规定品质的机动幅度问题。
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
1.规定品质与样品大体(About,Approximate)相似。
例如,“Qualitytobeconsideredand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
但这样种方法比较笼统,最好再加上一些主要指标,如“含水量最大不超过13%,含油量最小不低于44%”,“湿度10%-12%”等等;
2.明确规定品质的机动幅度。
例如,“籼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分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
”
有的商品在国际上有公认的“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如果交易货物有这种品质公差,品质差异又在公差的范围内,就无需再规定机动幅度。
1.3磋商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商品的性质选择规定品质的方法。
一般来说,凡是能“凭说明买卖”的,尽量采用“凭说明买卖”,难于“凭说明买卖”,例如有色、香、味的商品,才考虑“凭样品买卖”。
因为有具体的衡量指标,不容易引起争议,样品没有具体的指标,到时候不容易说清。
另外,也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采用,对商品某些可以用文字来说明的品质用文字说明,难于用文字说明的品质用样品来表示。
2.对商品的某一品质应避免同时采用“凭样品买卖”和“凭说明买卖”两种方法。
因为这样商品的品质要同时符合两方面的标准,增加了履约的难度。
3.在“凭样品买卖“时,最好留一份或数份与寄出的样品一致的复样(DuplicateSample),对于复样要妥善保管,以防变质;
有时候对复样还应该请由第三者(如商检局)或双方共同加封,以防今后对复样的真伪发生争议,这种复样叫“封样”(SealedSample)。
4.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介绍产品常常也提供样品,这种样品并不是规定商品品质的样品,也就是说,不能作为“凭样品买卖”的样品。
为了防止误会,可以在合同中说明“提供的样品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
【案例】一合同的品名条款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为手工制造。
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于是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交易前买方看过样品,且实际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请判断责任在哪方?
并说明理由。
【案例】责任在我方。
因为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这是“凭说明买卖”。
交易前买方虽然看过样品,且实际货物与样品完全一致,但这里的样品显然是供参考的样品,不是规定品质的样品。
5.磋商品质条款时,卖方要考虑国内供货的可能,对做不到的,不能为了取得订单而接受。
此外,还要警惕某些不法商人利用品质条款设置陷阱。
2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项内容。
在合同中的“Quantity”栏目或标题下显示。
2.1计价重量
国际贸易中的计量单位有时候会涉及到不同的度量横制度。
目前,一般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但有时候也有采用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的。
因此,应熟悉主要度量衡制度的计量单位以及它们的换算方法。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数量、体积、面积等,其中重量单位用得最多。
货物的重量有毛重、净重等,在规定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时,要明确以哪一种重量作为计价重量。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计价重量有:
一、毛重(GrossWeight)
即货物价格的计算以毛重为基础,这时在重量前应标明“GrossWeight”。
二、净重(NetWeight)
即货物价格的计算净重为基础。
这时在重量前应标明“NetWeight”。
以净重计价应同时规定皮重的计算方法。
皮重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
1.按实际皮重(ActualTare)计算。
即以包装材料的实际重量为皮重。
2.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计算。
即从包装材料中任意抽出若干件求得其平均重量作皮重。
这种方法适用于包装材料和规格比较划一的商品。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计算。
某些标准化的包装国际上有公认的重量,这种公认的重量称为“习惯皮重”。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Tare)计算。
即皮重由买卖双方约定。
三、“以毛作净”(GrossforNet)
有时候,买卖双方会约定将毛重作为净重来计价,这时重量后应标明“GrossforNet”。
三、公量(conditionedWeight)
货物的含水量不同,重量会有所不同。
对于某些价值低廉的商品来说,这种差异可以忽略不计;
但对某些价值昂贵的货物,如生丝、羊毛等,会引起价格上的很大出入。
对这类商品常采用“公量”来计价,“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实际重量×
干量:
指用科学方法抽去货物中所有的水分后得到的货物重量;
标准含水量:
指双方约定的含水量;
标准回潮率:
指买卖双方约定的含水量与干量之比;
实际回潮率:
指实际含水量与干量之比。
【案例】某公司出口生丝,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现有生丝105公吨,经过测定实际回潮率为9%,问符合双方约定回潮率的重量应为多少公吨?
它与货物的实际重量相差多少?
(保留4位小数)
【案例】符合双方约定回潮率的重量即公量,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将案例中的数字代入上式得:
=106.9266公吨
公量与货物的实际重量相差:
106.9266公吨-105公吨=1.9266公吨。
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
某些有固定规格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其重量大致相等,这时常采用“理论重量”来计算货物的重量。
五、合同计价重量不明的情况
有时候,合同中只笼统地规定了一个重量,但对这个重量是毛重还是净重未加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应将这个重量视为净重,并以这个净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
2.2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有的商品在数量上也很难做到绝对准确,如玉米、黄豆、煤炭、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
对这种商品就需要规定机动幅度,否则会产生违约的问题。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在数量前加“约”(About或Approximate)
例如,“about2000M/T”。
UCP500第39条第6款规定: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但应注意:
这种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在其他方式结算时,由于没有确切的含义,这种含糊的规定很容易引起争议,应尽量避免采用。
二、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
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多少,这样的条款叫“溢短装条款”。
(一)“溢短装条款”的内容
“溢短装条款”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1.多装少装的幅度。
在实践中多用百分比表示,幅度由买卖双方磋商决定,一般要考虑商品的特性、行业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
2.机动部分的作价。
机动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作价,但在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大的情况下,这种作价的方法容易诱发卖方多装或少装。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机动部分也可以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作价。
(二)订立“溢短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一批货物中有不同的规格和型号的情况下,“溢短装条款”不仅是对一批货物的总量而言,也是对其中的各种规格型号而言。
2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规定“溢短装条款”时,还应同时规定信用证金额的机动幅度,否则多装部分的货款可能无法收回。
三、UCP500允许的机动幅度
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规定“约”和“溢短装条款”条款,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UCP500第39条第6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
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应”。
3价格条款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单价和总价,在“UnitPrice”和“Amount”的栏目或标题下表示,为防止出错,总价部分还应有文字的大写。
国际贸易中价格的表示方法(指单价)与国内贸易略有不同,它由“计价货币”、“价格金额”、“计价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四个部分应按一定的习惯排列。
例如,“USD200PERM/TCIFLONDON”:
3.1计价货币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计价货币(MoneyofAccount)与支付货币(MoneyofPayment)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种货币,
选择计价和支付货币的一般原则是:
1.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convertiblecurrency)。
在国际贸易中收付的是外币,但并不是所有的外币都可以自由兑换。
在选择支付货币时应选择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目前大多数是使用美元。
其他常见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还有英镑(Stg,£)、德国马克(DM)、日元(JY)、瑞士法郎(SFr,SF)、法国法郎(F.Fr,FF)等。
目前全世界有50多个国家的货币可自由兑换。
2.“收硬付软”。
即出口最好采用“硬币”计价,进口最好采用“软币”计价。
“硬币”指坚挺或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软币”指疲软或有下浮趋势的货币。
在国际贸易中,从签约到实际收付的时间间隔较长,存在汇率变动的风险。
出口选用“硬币”计价,可以防止因计价货币汇率下浮造成实际收入减少的风险;
进口选用“软币”计价,可防止因计价货币汇率上浮造成实际付出的增加的风险。
但计价货币的选择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要经过买卖双方的磋商,如果不得不采用不利的货币计价,则应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
例如,可根据计价货币今后的走势和实际支付时间的长短,相应地调整对外报价;
也可以订立保值条款,以规避汇率变动的风险。
3.如果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不是同一货币(这种情况很少),科学确定两种货币按什么时候的汇率结算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按国际上惯例,一般按付款时的汇率结算,这样不论计价和支付货币是什么货币,都可以保证实际收入不变。
如果按订约时的汇率结算,在计价货币是硬币、支付货币是软币的情况下,卖方在结算时的实际收入将减少;
在计价货币是软币,支付货币是硬币的情况下,卖方在结算时的实际收入将增加。
3.2合同中价格的规定方式
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固定价,二是非固定价。
一、固定价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明确的、不变的价格。
例如:
“每公吨500马克,CIF汉堡”。
固定价的好处是明确具体,便于进行经济核算;
缺点是要承担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另外,还要承担因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导致买方或卖方毁约的风险。
采用固定价规定价格应注意:
(1)事前应对影响商品供求关系的各种因素做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2)认真进行客户资信调查,防止客户因商品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违约行为。
二、非固定价
指在合同中不规定一个确定的价格,只规定作价的方法。
常见的非固定价形式有:
(一)待定价格
即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留待以后商定。
采用这种方法,往往是因为交货期较远,对国际市场的价格趋势难以预测。
又分为两种方法:
1.在合同中规定作价时间。
如,“价格由双方在X年X月X日协商确定”。
由于未就将来的作价方法作出规定,此法容易引起争议。
一般只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在作价方式上已有习惯做法的情况。
2.在合同中同时规定作价的时间和方法。
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
“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等。
这种方法比前一种要好。
(二)暂定价格
指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多退少补。
例如,“单价暂定CIF神户,每公吨2000英镑。
作价方法以XX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船月份平均价加8英镑计算,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这种定价方法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远期交货合同。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对信用可靠、业务关系比较密切的客户,偶而也采用这种定价方法。
(三)部分固定价,部分非固定价
即对交易的商品部分采用固定价格,部分采用非固定价;
或者采取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采用固定价,交货期远的采用非固定价。
非固定价的优点是:
(1)有利于防止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防止买方或卖方因商品价格变动而毁约;
(2)在双方对价格问题分歧较大的情况下,有利于促成交易的达成;
(3)有利于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合同,从而有利于出口商扩大出口市场。
非固定价的缺点是:
使交易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就无法执行。
4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一般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与转运等内容。
4.1装运时间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1.规定一个最后的装运期限。
如,“TimeofShipment:
notlaterthanAugust,2008”。
即在2008年8月31日前都可以装运。
这是最常见的方法。
2.规定一段时间。
如“ShipmentduringMarch,2008”,即从2008年3月1号到31号都可以装运,又如“ShipmentduringApril/May/June,2008”,即从2008年4月1号到6月30号都可以装运。
3.根据信用证的开到时间确定装运时间。
如“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L/C”。
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由于买方延迟开证,致使卖方没有充分的时间办理货物托运,对某些贸易或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地区比较适用。
在采用这种方法时,最好同时规定信用证开到的时间,如,“Shipmentwithin45daysafterreceiptofL/C.ThebuyersmustopentheL/Ctoreachthesellersbeforexx(date).”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避免含糊其辞。
不要使用“大约在什么时候装运”、“近期装运”、“立即装运”等措辞。
根据UCP500的规定,如果装运时间前用了“约”(about)字,应理解为在规定日期前后5天内装运。
但这中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不适用其他结算方式,因此,还是尽量准确规定装运时间,不要采用含糊的规定方法。
(2)规定装运时间要考虑货源供应情况,如果货物由工厂生产,要考虑工厂的生产周期。
【案例】一信用证规定“shipmenttobeeffectedonorabout15thMay,2000”。
受益人于5月8日装船,向银行提交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
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为什么?
【案例】按《统一惯例》,装船日期如果用了“约于(about)”应视为在规定日期的前后5天内装运。
该案例提前了7天,银行有权拒付。
装运时间规定后,买方应严格按照装运时间装运,延迟装运和提早装运都构成违约。
4.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三种:
1规定单一装运港和目的港。
如“PortofShipment:
Shanghai,PontofDestination:
Rotterdam”,这是最常见的方法。
2规定几个港口供选择。
Shanghai/Tianjing”;
“PortofDestina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采用这种规定方法,一般是为了租船订舱的方便,或因货物数量较大又分散在几处。
3规定一个装卸区域。
ChinaPorts”;
EuropeanMainPort”。
如果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按惯例,进口商应在装运前通知出口商具体的目的港,否则出口商可以在装卸区内自行选择目的港。
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
(1)了解装运港或目的港的之间有无直达航班,目的港的卸货条件等;
(2)不接受指定码头或指定泊位卸货的要求;
(3)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名;
同一国家的同名港应加注地名;
(4)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港。
在实际业务中,有些进口商常将卸货地(PlaceofDelivery)作为目的港,其目的是节省从卸货港到卸货地的运费,出口商对这样的条款不能接受,因为船公司不会签发到卸货地的提单,除非收货人同意在提单上加注从目的港到卸货地的运费由收货人负担。
4.3分批装运与转船
分批装运
按照UCP500的定义,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在不同的船上或同一条船的不同的航次上;
对在同一条船、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不作为分批装运。
【案例】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
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
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认为是分批装运,因此拒付。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案例】根据UCP500的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根据这一定义,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不能拒付。
UCP500的规定,对于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不按时、按量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案例】有一信用证规定:
“数量共6000箱,一至六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
受益人一至三月份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
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运,但遇台风直到5月1日才装船。
受益人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付。
受益人又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也遭到银行拒绝。
问银行有无权利拒付?
【案例】开证行可以拒付。
按UCP规定,在分期装运的情况下,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至于“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属于买卖双方的问题,出口商只能向买方引用,请求买方改证,不能向银行引用。
因为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是不管合同的。
转船
转船(Transshipment)指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口转换其他船只,然后再驶往目的港。
与转船有关的主要规则有:
1.如果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能转船,出口商就必须提供直达提单,否则银行有权拒付。
2.承运人有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引用提单上的“自由转船”规定,这与出口商无关。
3.在中途转船时,如果要改变原来确定的船只,卖方有义务将新的船名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提货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4.如果买方要求指定中转港和二程船公司和船名,卖方一般不应接受。
5保险条款
内容。
保险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
由谁办理保险,保险金额,投保的保险条款和险别等。
由谁办理保险由贸易术语决定,以CIF、CPT成交的合同,由卖方办理保险,以FOB、CFR成交的合同,由买方办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