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届换届选举手册第二章第四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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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解决上述特殊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六条基本原则:
1、户籍所在地原则。
只有农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才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具备选民资格。
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2、经常居住地原则。
具有农业户籍的村民,如长期在外务工,且经常居住在务工的村,如本人在居住地提出选举申请,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给予登记:
第一,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且有居住条件的,包括村民委员会分配的住房、经合法手续自己建房和买房的;
第二,在本村有长期稳定正当职业,包括在村办企业务工;
第三,尽村民应尽义务;
第四,有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
具备了上述条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3、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原则。
所谓村民义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包括纳税、计划生育、村内福利事业的捐资、义务教育、服兵役、保护环境等。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限制。
我省《实施办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但这样的人最终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
5、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
任何村民都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选民登记。
6、民主决策的原则。
在坚持以上五条原则的基础上,对一些仍不能解决选民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就应该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选举委员会在制定选举方案时,应对选民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对于选民名单公布后,对选民资格有争议和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根据我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村选委会确认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多数选委会成员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登记。
村选委会在讨论是否给予选民登记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本村的团结和稳定,是否有利于本村的经济发展。
第二节登记程序
一、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开始之前,村选委会应发布公告。
公告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公告样式:
公告
(第×
号)
经与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或政府)协商确定,我村第×
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定于×
月×
日开始,选举日为×
日,选民登记日为×
日至×
日。
望村民相互转告,届时进行登记。
×
×
村选委会(公章)
年月日
二、确定选民登记员
首先,要确定选民登记员,村选委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具有法律知识、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登记员。
其次,选民登记员确定后,由村选委会组织培训,要求他们掌握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和注意事项等,然后才能正式上岗登记。
三、明确登记对象
选民登记要做到“四登”、“四不登”和“四增”、“四减”。
“四登”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村民,方可被登记为选民:
(1)有本村户口;
(2)年满18周岁;
(3)享有政治权利;
(4)具有表达自己意志、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
“四不登”是指凡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者,经村选委会确认后,不予登记:
(1)患有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
(2)无法表达意志的呆傻人员;
(3)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临时雇用不满一年的非本村的人员;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只要在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上进行补登即可,即采取“四增”、“四减”的办法,进行补充登记和除名。
但是,在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引入“本届选民”概念的村,要掌握人口流动变化,重新核实后做好选民登记。
“四增”是指补登以下四种人员:
(1)年满18周岁的村民;
(2)新迁入本村的人员以及符合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
(3)因婚姻、家庭等关系居住在本村的人员;
(4)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
“四减”是指从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中减去以下四种人员:
(1)已迁出本村的选民;
(2)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不居住在本村并已迁出的选民;
(3)死亡的选民;
四、造册登记
村选委会应印制选民登记花名册,造册登记。
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
一是为了在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核对选民名册,准确无误后才能发给选票,保证选举不出差错;
二是便于存档和备查。
选民花名册样式:
村第×
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登记花名册(公章)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户口所
在地
所在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码
五、登记办法
选民登记办法主要有两种:
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
2、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登记。
不论采用哪种办法,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六、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
村选委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如果有选举权的村民被漏登,他(她)就会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果被重登,就会造成有的人在一次选举中取得比其他选民多的投票机会,破坏“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
如果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登为选民,并参加了投票选举,就会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
七、公布选民名单
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选委会审核确认后,应在选举日前20天,按村民小组顺序在本村的显要位置或村务公开栏内予以公布。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
现将经登记确认的本村应参加第×
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
日前向村选委会提出。
第一村民小组:
、×
……
第二村民小组:
村选委会(章)
八、受理村民申诉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异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选委会提出。
村选委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选民名单和选民总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
我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此类问题有两点变化:
一是提出和处理异议的时限缩短,二是超过异议提出期限的不予受理。
这要作为宣传和教育选民的重点内容。
九、颁发选民证
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村选委会应填写选民证,由村举委会负责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投票选举时,选民应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民证样式:
选民证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本证领取选票;
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
3、未经盖章无效。
发证日期:
第三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一节候选人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只要有选民资格,就有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权利。
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并不是任何一位有选举权的选民能够胜任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指出:
要通过村级组织换届,切实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重点是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
要把政治素质好、带头致富能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等作为村“两委”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
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村民为候选人”。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
舞钢市换届方案这样规定(把好村干部的素质关,真正把政治素质好、带头致富能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农村优秀人才选进村级组织班子。
旗帜鲜明地反对把近年来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坏的人选为村级组织成员。
)铁山乡方案又详细进行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必须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具体条件是:
一是政治立场坚定,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懂经营、善管理,致富能力强,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
三是年富力强,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是乐于奉献,热心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公道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五是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能胜任村级领导工作。
)
第二节提名候选人
一、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
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先确定候选人再正式选举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前一种选举方式在我省占绝大多数,选举步骤和环节相对较多,本书重点介绍。
我省《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
具体到一个村,村民委员会设什么职位、职数多少,要根据本村的人口多少、面积大小和经济状况,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镇(办事处)备案。
一般来说,较小的村由3人组成,主任1人、委员2人;
中等的村由5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
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由7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后,村选委会要向全体村民公布,有选举权的村民须按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候选人,或者说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我村第×
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共×
人组成。
请村民互相转告,并按照规定的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候选人。
村选委会
二、候选人的差额人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这一精神,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分别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获得提名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
三、“一人一票”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人一票”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方式,又称“海选”。
它是法律规定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最佳实现方式。
我省的《实施办法》在规定这种提名确定方式时,又分为由村选委会召集本村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选委会召集本组选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有效两种,充分反映并体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本意。
这种对村民提名方式的规定,能调动尽可能多的村民参与选举,使提名过程完全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
其具体步骤为:
(一)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村选委会确定候选人提名投票时间和地点后,应向全体村民发布公告,告知选民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和事务,届时参加投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负责投票的工作人员
由村选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选举工作人员和计票、监票员。
(三)提名投票注意事项
1、村选委会应召集本村(或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方可投票。
2、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提名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如提名张三当主任候选人,就不能同时提名张三当副主任候选人。
3、按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等额提名。
如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选民提名投票时,就提名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提名票有效,多于提名名额的提名票无效。
4、如本村有重名重姓的人员,在投票前,村选委会应规定区别的办法,并向选民公告。
(四)投票
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
三名工作人员负责投票站的投票工作:
一名负责验选民证并在选民证上作出标记后发提名票、讲解提名票的写法;
一名负责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的监管工作,保持秘密写票处只有一位选民不受干扰的秘密写票;
一名负责监护票箱,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票样为(此提名票按主任应选1人、副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3人设计):
1、在不单设妇女委员岗位的情况下使用
村×
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票(盖章)
职务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候选人姓名
说明
1、主任应选1人,副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3人。
2、每一职务提名不许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提名无效。
3、不得提名同一人担任两种(含两种)以上职务。
4、无法辩认或胡写乱画的提名票无效;
5、无公章的提名票无效。
2、如单设妇女委员岗位,提名票式样如下(此提名票按主任应选1人、副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3人,其中单设妇女委员岗位1人设计):
妇女委员
1、主任应选1人,副主任应选1人,委员应选3人,其中妇女委员至少1人,否则该提名票无效;
(五)集中提名票
截止到规定的投票时间,选举工作人员应封票箱。
(六)在中心会场内公开计票
投票结束后,村选委会应依据村民委员会的职位、职数,根据相对多数、差额的原则,取得票多者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
如参加本次提名投票的选民有150人,张三得主任票60张、李四得主任票50张、王五得主任票30张、赵六得主任票10张,那么张三、李四两人得票最多,即为主任的正式候选人。
副主任和委员的确定方法与主任相同。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村选委会应当组织选民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七)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后,村选委会应立即发布公告。
根据前几届的经验和做法,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票数相等的,可按姓氏笔划,根据规定的名额排列名单,张榜公布告知全体村民,并上报乡镇政府备案。
四、不确定候选人选举
(一)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方法
不确定候选人选举通常称“无候选人的选举”,就是将提名候选人与正式选举合并。
按照本村应选职位和职数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某一选民获得某一职位法定的过半数选票即为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在村情较好的村,实行无候选人选举,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本村的选举工作方案中做出具体的规定。
按照原定职位和职数,如果没有产生或不能足额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按得票多少和差额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按“双过半”原则进行正式选举。
属于补选差额的,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关于补选差额的规定执行。
实行无候选人选举,提名票是否下加,由村选举办法规定。
(二)无候选人选举的积极意义
1、降低选举成本。
采用“无候选人选举”,省去了提名候选人的过程,节省了财力、物力、人力,减少了与此相关的会议,使得选举的费用降低,时间缩短。
2、从制度设计上,可以避免拉选票、贿选、少数人操纵候选人提名等干扰,使选举更加公平、公开、公正,更能体现民意。
3、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诱发的各种矛盾。
4、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
(三)无候选人选举的风险
1、选票分散。
2、选举结果失控。
即可能造成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村民直接当选,为选举后的村民委员会工作带来不利因素。
第三节有关问题的处理
在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有几个特殊问题,比如提名投票可否采用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
确定正式候选人可否采用“下加”办法?
候选人退出怎么办?
等等。
这些问题不可回避。
根据我省《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予以简要说明。
一、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
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是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中作为选举中心会场投票和投票站投票之外的两种辅助投票方式,都有特指的选民。
委托投票,是专为外出选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但又不愿放弃选举权而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自己投票的选举行为;
通常情况下,要尽量减少委托投票,或做一些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防止买卖选票等问题的发生。
流动票箱投票,是专为老、弱、病、残选民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由工作人员登门让其投票的选举行为。
其目的是使这些有特殊情况的选民能享受民主选举权利,提高参选率。
然而,在村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中,是否也要采用上述两种辅助投票方式呢?
我省的《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前几届选举实践来看,以不受理委托投票、不设置流动票箱投票为宜。
二、提名票“下加”
候选人提名票“下加”问题,适用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指在候选人提名投票后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另一种是,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若当选人愿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去竞选低职位村民委员会成员。
我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名候选人时采取这种计票办法,一是为了尽量避免出现“能人落选”、“埋没人才”的现象,二是给有关候选人提供二次竞争的机会。
候选人在同意提名票“下加”后,不得改变。
三、候选人退出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向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按照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充选举候选人。
第四章投票选举
第一节投票准备
一、制定投票办法
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办法应有以下内容:
(一)投票方式
投票可分为选举大会投票、投票站投票和对老弱病残人员实行流动票箱投票三种形式。
具体到每一个村,在村选举办法中应明确规定本村选举的投票方式。
可以实行中心会场投票,也可以采取是中心会场与投票站投票相结合。
在使用流动票箱时,一定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范围。
(二)选票样式
选票样式是指主任、副主任、委员选票分别印制成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选民一次同时将三张选票投入票箱。
我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应照此制作选票。
(三)认定选票
对如何检验和认定选票,我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
“选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书写模糊不能辩认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书写(画)选票规定以外的表识的选票为废票。
1、有效票。
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
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
部分有效,是指在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候选人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胡写乱画无法辩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2、无效票。
无效票,又称废票。
即不按选票上规定的应选人数和书写选票规定以外的标识以及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
3、弃权票。
即选民领到选票后,未写任何符号将选票投入票箱,这就是弃权票。
4、无效票(废票)、弃权票与有效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都规定: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这就是说,判断候选人当选是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基数的,而废票和弃权票是包括在这个基数内的。
用数学公式表示:
基数=有效票(赞成票、反对票)+废票+弃权票。
因此,废票、弃权票与有效选票具同等法律效力,那种把废票、弃权票不计入选票总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所以应将废票、弃权票与有效选票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
5、检验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检验选票是有效还是无效要依规定进行,这个原则必须坚持。
但是,具体选票要具体分析,要有灵活性。
一是未按选票规定的位置写票,但能表达投票人意向的选票,如有的选民未在候选人上方空格内划“√”,而在候选人姓名下划“√”,这样的选票明显表达了投票人意向,可视为有效选票。
二是局部划错的应局部作废,不应将整张选票作废。
三是另选他人的选票,将姓名写错写白或写成小名别名的,如果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无同姓名的村民,如将王铁诚写成“王铁成”,将李二牛写成“二牛”等应视为有效票。
总之,在宏观上、全部选票认定上要坚持原则性;
在微观上、个别选票认定上要有灵活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这样既可保障选举人意志的体现,又可减少和避免更多的废票出现,有利于选举获得成功。
在认定个别疑难选票上,应由村选委会成员集体认定,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