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之欧阳体创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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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偏瘫(肌力2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容貌毁损(重度);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双眼盲目5级;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呼吸困难(极重度);

心脏移植术后;

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肝衰竭晚期;

肾衰竭;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双眼盲目4级;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 

全胰缺失;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外伤性癫痫(重度);

偏瘫(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盲目3级;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 

肝切除2/3以上;

肝衰竭中期;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肾功能重度下降;

双侧肾上腺缺失;

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双侧完全性面瘫;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舌根大部分缺损;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全胃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尿瘘难以修复;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外伤性癫痫(中度);

尿崩症(重度);

一侧完全性面瘫;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腹部损伤 

肝切除1/2以上;

肝衰竭早期;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肾功能中度下降;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脊柱骨折后遗留30°

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双侧大部分面瘫;

偏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头面部损伤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双眼偏盲;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颈部及胸部损伤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

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颏颈粘连(中度);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腹部损伤 

肝切除1/3以上;

一侧肾切除术后;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永久性结肠造口;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永久性膀胱造口;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尿崩症(中度);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头面部损伤 

容貌毁损(中度);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

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一眼盲目4级;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颈部及胸部损伤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一肺叶切除术后;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腹部损伤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肾功能轻度下降;

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轻度);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头面部损伤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容貌毁损(轻度);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双侧眼睑轻度畸形;

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

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

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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