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4部分交通信号灯 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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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4部分交通信号灯报批稿
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
第4部分:
道路交通信号灯
GuideonUrbanRoadTrafficSafetyandManagementFacilities
Part4:
UrbanRoadTrafficSignals
(报批稿)
2016-12-01发布2017-01-01实施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联合发布
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
第4部分:
道路交通信号灯
GuideonUrbanRoadTrafficSafetyandManagementFacilities
Part4:
UrbanRoadTrafficSignals
(报批稿)
主编部门:
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
************
实施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前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作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为更好地提高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水平,促进城市道路人、车、路的协调,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服务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济南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委托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阅国家相关规范、行业导则,参考国外先进规范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济南实际,完成本技术导则(评审稿)的编制工作,经过济南市公安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共分6部分,分别为:
第1部分:
总则;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
道路交通分隔及附属设施;
第4部分:
道路交通信号灯;
第5部分: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
第6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综合设置。
本部分为第4部分。
本导则按照《工程建设编制标准编写规定》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导则由济南市公安局提出并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由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由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导则是初次编制,在广度和深度上难免存在一定问题甚至错误,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济南市公安局,以供今后修订时研用。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组织人员
主要起草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TABLEOFCONTENTS
1一般规定
1.0.1新建、改建的交通信号灯应符合《交通信号控制机与上位机间的数据通信协议》GB/T20999的规定,与济南市目前使用的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兼容,并应具备联网功能。
1.0.2交通信号灯应能适应全天候的工作环境,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灯色转换逻辑正确。
同一规格的信号灯应具备互换性、通用性和安装便捷性。
同一厂家提供的相同规格的信号灯,其电源应可以互换。
1.0.3交通信号控制机及其它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管理单位使用和维护,且不应阻挡正常通行。
电气设备电缆连接可靠,接地安全,不能造成人身伤害隐患。
1.0.4应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状况、两侧行道树遮挡等环境状况、气候条件,以及济南市信号控制系统特点等,选择合适的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
2交通信号灯设置
2.1交通信号灯设置条件
2.1.1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和《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的规定。
2.1.2对不满足GB14886和GA/T851关于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的交叉口,当符合以下任意要求时,也应设置机动车信号灯:
1进口道视距不良的畸形交叉口;
2由于不可拆除的建筑物或绿化带阻隔影响某些进口道视距的交叉口;
3高架桥底由于桥墩阻隔或光线不好而影响某些进口道视距的交叉口;
4由于交叉口固有其它缺陷,造成交通事故隐患的交叉口;
5位于街道、市镇或居民区的公路与公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
2.1.3对不满足本导则第2.1.1条和2.1.2的规定,但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瞭望、确认安全通过的交叉口或路段人行横道处,应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并配套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
2.1.4在设有公交车专用车道的道路沿线交通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宜设置公交车专用信号灯。
2.1.5对施划了人行横道线和非机动车过街带的路口和路段,应综合考虑各类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的规定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或非机动车信号灯。
2.1.6对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当行人过街流量较大时,人行横道信号灯的绿灯可比同方向的机动车绿灯早启,此时应选择表2.2.2中第4个灯组。
2.1.7当路段行人过街流量的时段性特征明显时,宜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
2.1.8在盲人过街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设置听觉信号装置。
一般情况下,听觉信号装置的声压级白天应为65dB以下,夜间应为40dB以下;住宅区夜间声压级应为30dB以下。
2.1.9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除应符合《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的规定以外,其它特殊情况下,如通过交通组织仍不能解决机非冲突,宜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2.2交通信号灯排列顺序
2.2.1机动车信号灯组采用红、黄、绿三种颜色,图案形式采用机动车信号灯(全屏)、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直行方向指示信号灯、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
2.2.2应综合考虑交叉口位置、相交道路等级、各类交通流量、渠化情况、交通事故状况等因素,按照表2.2.2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机动车信号灯组。
表2.2.2信号灯排列顺序
序号
机动车信号灯组排列顺序
说明
1
1、适用条件:
交通流量较少的支路交叉口。
2、进口道渠化要求:
可不进行渠化。
3、信号规则:
绿灯亮时,左转车辆应在为对向直行方向让行的前提下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车辆在为其它方向车辆和非机动车、行人让行的前提下可以右转弯。
4、支撑方式:
立柱式、悬臂式或附着式。
2
1、适用条件:
白天机动车流量较大,非机动车与行人流量较小,而夜间流量均较小的交叉口。
2、进口道渠化要求:
必须设置左转专用车道。
3、信号规则:
(1)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灯亮,机动车信号灯中红灯亮:
表示左转通行,直行禁行,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通行;
(2)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亮,机动车信号灯的绿灯亮:
表示左转禁行,直行通行,右转车辆在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让行的前提下通行;
(3)夜间,方向指示信号灯可关闭,此时相当于1。
4、支撑方式:
悬臂式或附着式。
3
1、适用条件:
道路采用禁止右转的交通管制。
2、进口道渠化要求:
必须设置左转专用车道。
3、信号规则:
各方向机动车通行路权均受方向指示信号灯的控制和保护。
4、支撑方式:
悬臂式或附着式。
4
1、适用条件:
交叉口白天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均较大,除了需对左转车辆单独控制,还需解决右转车和行人之间的冲突。
夜间流量较小。
2、进口道渠化要求:
必须设置左转专用车道。
3、信号规则:
(1)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灯亮,机动车信号灯和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同时亮:
表示左转通行,直行和右转禁行;
(2)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亮,机动车信号灯的绿灯亮,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仍保持红灯亮:
表示左转和右转禁行,直行通行,此时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3)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仍保持红灯亮,机动车信号灯仍保持绿灯亮,右转箭头灯不亮:
表示左转禁行,直行通行,右转车辆在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让行的前提下通行;
(4)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关闭时,相当于2;
(5)左、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均关闭时,相当于1。
4、支撑方式:
悬臂式或附着式。
5
车道信号灯
1、适用条件:
用于快速路、隧道、桥梁入口或潮汐车道交叉口,需对某个车道通行或关闭进行控制的。
当发生交通设施养护或交通事件处置,需要半幅或全幅短期临时封闭路段时,应该设置车道信号灯,并配合交通诱导标志、动态交通流诱导信息屏等,诱导交通流向。
2、信号规则:
红色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3、支撑方式:
悬臂式或附着式。
6
道口信号灯
1、适用条件:
城市道路与轨道的平面交叉口。
2、信号规则: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起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3、支撑方式:
柱式或附着式。
7
闪光警告信号灯
1、适用条件: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或路段,若已施划了人行横道标线但未满足机动车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安装条件的,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及其它警告标志。
2、信号规则:
表示车辆和行人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
3、支撑方式:
柱式、悬臂式或附着式。
2.2.3应按照表2.2.3的规定选择合适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组。
。
表2.2.3人行横道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组
序号
图案
作用
1
(红灯图案)(绿灯图案)
指导行人通行。
采用两组灯头,上部为数码显示倒计时器,下部为行人信号灯,分别显示红色行人站立和绿色行人行走图案。
2
(红灯图案)(绿灯图案)
指导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
不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动车交通流时采用,竖向安装。
3
非机动车左转方向指示灯
指导非机动车左转通行。
当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动车交通流时采用,竖向安装。
2.2.4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器除本导则规定以外,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T508的规定。
2.3交叉口信号灯设置要求
2.3.1应综合考虑交叉口形状和空间条件、道路断面形式、机动车道数、交通流车型组成、路口交通标志等条件,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的规定确定合适的交通信号灯安装位置和数量。
2.3.2对没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隔带的交叉口,应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信号灯:
1对向信号灯杆宜安装在路缘线切点附近;
2当道路较宽时,可采用悬臂式安装在道路右侧人行道上,也可根据需要在左侧人行道上增设一个信号灯组;
3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总宽度为12m以下时,可采用柱式安装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
4当进口停止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m时,应在进口停止线附近增设一个机动车信号灯组;
5如果非机动车与行人采用相同的过街交通组织,在顺向行驶和行走的人行横道线末端设置人行横道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组合;在逆向行走的人行横道线末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见图2.3.2-1;
图2.3.2-1无机非分隔带交叉口信号灯设置示例
6如果非机动车左转与机动车左转采用相同的交通组织(非机动车左转一次性完成过街),应增设非机动车左转方向指示灯,见图2.3.2-2(a)。
交叉口空间较大时,可在交叉口内施划非机动车双向左转过街带,见图2.3.2-2(b)。
过街带宽度不宜小于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