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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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选举产生、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未来三年工作规划,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重要制度。
(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四)讨论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八)评议驻社区单位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对需要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二)罢免权。
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三)审议权。
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监督权。
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说明和解答。
(五)调查权。
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的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驻区单位团体等都应有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地接受调查。
(六)提出议题权。
可以单独或者由几名代表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予妥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二)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
(三)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
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四)参加各项代表活动的义务。
(五)联系居民的义务。
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维护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六)协助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年中和年终工作报告,并听取居委会成员述职报告。
(二)遇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户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居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有过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会议。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其依法通过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并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条社区“双评议”工作办法
(一)“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1、评议工作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由居民代表推荐人选负责组织实施。
2、“双评议”工作每半年为初评,年终尾总评。
3、由居民代表组成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4、“双评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起草评议工作方案;
(2)安排具体的评议活动;
(3)组织邀请有关代表及专业人员参加评议工作;
(4)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5)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
(二)评议的对象
1、社区居委会整改工作情况;
2、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情况;
3、驻社区单位工作情况。
(三)双评议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2、社区居委会执行上级决定的情况。
3、社区居委会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4、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6、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洁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情况。
7、居民代表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四)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1、评议的方式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2、被评议对象进行自检自查自纠,形成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
3、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做好会议发言材料准备。
4、“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1)评议对象汇报工作或进行述职;
(2)评议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3)对述职人员进行测评;
(4)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5、评议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送接到办事处。
第十一条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1、居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
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主持人请假。
3、居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通知大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
将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参阅材料,同时送达大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二)发言和表决
1、居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3、表决方案有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二条社区议事委员会(下简称议事会)是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社区全体成员委托,经居民代表大会授权,履行对社区经常性的重大事务决策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实施监督的协商、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议事会积极协调、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动员、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和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议事会由9人组成,设会长1名,委员6名,实行义务工作制。
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根据本辖区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对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贡献,进行推荐,达成共识后由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议事会任期三年,到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
任期内出现缺额的,可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七条议事会职责是:
(一)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
(二)动员、协调各单位、居民协助居民委员会搞好社区建设,共同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居民共同创建绿色城区、文明城区、大力倡导“讲文明 树新风”活动,协助配合政府和街道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五)对驻社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议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到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即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议事会会议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
会议协商确定的事项,要有半数以上的出席成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条 议事会议题可由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议题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议事会确定的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议事会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每年适时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第四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政府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
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居民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视社区规模组成,设主任1、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五个工作委员会,即:
劳动保障和福利、计划生育和环保卫生、社区群团工作、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把一切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再就业、社会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广大居民的整体素质及文化修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六)监督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制定社区自治的总体规划,动员引导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完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各种事项。
(八)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九)教育和引导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权利:
(一)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结果的初级申报。
(二)协助计生部门申报、发放计生指标,发放避孕药具。
(三)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户的摸底、审核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发放、伤残军人生活补助的发放,优抚救济。
(四)协助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和违章建筑实行监督管理,对树木、绿地、道路实行养护管理,并参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
(五)协助环保、房产、城建部门对社区内的三产小门店,开窗口、开门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的日常管理。
(六)协助城管、环卫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七)协助公安、司法、综合治理部门对社区内的治安、人口防范工作进行管理,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送戒、管控、帮教、协助做好看门护院巡防工作,做好民事纠纷工作。
(八)协助劳动、社保部门做好社区内下岗职工的登记和再就业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九)协助武装部门做好适龄青年入伍的政审工作。
(十)协助房产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
(十一)协助卫生部门对社区饮食业、医疗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十四)监督驻社区企业、商业行为,对不正常经营行为或危害社区居民正常生活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通报执法部门予以制止。
(十五)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种决策。
(十六)对未经政府同意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社区进行不合理摆摊等,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第二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初应制定全年自治工作计划,原则上要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季度工作,遇有社区重大事件和紧要工作以及人事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年终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工作,讨论下半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年终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要听取社区居民文员会成员述职报告,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2008年1月26日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