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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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强对各街(镇)开展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日常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小微餐饮服务行业发展意见,承担餐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处置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阻挠、干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理,依法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开展侦查。
(八)消防安全部门负责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派出所对辖区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宣传、培训。
(九)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救治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通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定期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状况开展综合评价,督促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考核评议)
各级政府将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临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评议。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备案原则)
新开办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对已经存在的,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街(镇)申请办理临时备案。
第九条(基本条件)
申请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室内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二十五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二)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见附件1);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条(申请材料)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所在街(镇)申请办理临时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营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四)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合法使用房屋证明,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六)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一条(备案办理)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所在街(镇)提出备案申请时,街(镇)应当对申请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现场符合条件的,发放《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表》(见附件4),并将临时备案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环
境保护、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部门。
不予备案的,应当做出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配合街(镇)做好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禁止品种)
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一)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包括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二)使用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和酒类产品;
(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备案期限)《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表》有效期为一年。
如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临时备案时,其经营使用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以租赁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如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所在街(镇)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延续)
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并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申请办理延续,办理延续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限制条款)《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表》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三章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日常经营行为)
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临时备案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表》,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
(三)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
(四)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五)使用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工具;
(六)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的餐饮具;
(七)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八)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不断改善
经营条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管理)街(镇)应当加强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部门在接到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后,应当根据职责开展监督抽查,将监管信息及时反馈街(镇),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未经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明知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仍为其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食品事故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将当事人送往医疗机构救治,收治医疗机构发现其接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街(镇)和相关部门报告。
街(镇)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事故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退出机制)
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应注销其临时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备案,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临时备案表;
(二)一年内被多次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或因违反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等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者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无资质行为查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街(镇)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上款规定查处:
(一)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且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二)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续备案;
(三)临时备案经两次延续且有效期届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告知所在街(镇),由其注销临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法行为查处)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告知所在街(镇),由其注销临时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害赔偿和刑事责任)
经临时备案的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制定意见)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食品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2.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
3.食品安全承诺书
4.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表
附件1
食品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要求:
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各类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比例不小于1/4,且食品
处理区面积不小于6㎡。
二、原料清洗要求:
设置清洗水池不少于2个并有明显标识区分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按需设置消毒保洁柜并能正常使用。
四、食品库房、食品贮存场所更衣设施和清洁工具要求:
可不设库房和更衣间,但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储存和更衣设施,配备清洁工具。
五、可开启的门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防虫纱网。
六、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附件2
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样式)
编号: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项目
□热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类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经营场所性质
□自有产权(□非住宅□住宅)
□租赁使用□其他
经营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经营负责人
(签章)
日期:
备案部门意见
(街道)
备案人:
日期:
附件3
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对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临时备案的品种和方式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和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台账。
五、保证具备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六、保证使用的餐饮具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
采购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按规定索取合格证。
七、保证食品加工用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符合《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九、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要求。
十、保证临时备案期间不断改善食品经营条件,争取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
十二、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不得以本店经临时备案为由
经营负责人签字:
年月曰
附件4
小微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表(样式)
备注:
《备案表》尺寸及字体字号等格式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中食品经营许可证格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