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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Word下载.docx

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电管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必须设专人管理基建安全监察工作。

施工与建设单位的领导要支持安监部门的工作,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施工监视的权力,并按国家与部有关规定对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以与落实应该享受的待遇。

三、安全管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两个规定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并逐条落实。

两个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把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与时报部。

【章名】附件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落实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方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应全力支持安监部门在赋予的权限内积极开展工作;

认真监视各职能部门履行“规定〞中规定的各自业务X围内的安全施工职责。

三、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监察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规定〞中赋予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或削减。

五、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使用赋予的权力与本单位领导发生矛盾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仲裁。

对此,单位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歧视。

否那么,一经查出,应给予严励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电力建设工程的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展统计上报。

1.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按“规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网、省局、电建局电告部建设协调司。

2.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统计X围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

否那么,一经查出,将加重处罚。

3.统计X围外的死亡事故亦必须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中反映,填在表外,且必须附上有关说明、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七、安全施工必须与经济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奖罚清楚。

1.主管单位与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年度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2.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八、奖励

1.建设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有专职安监人员;

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事故率小于0.3‰,应给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行政正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与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制度、方法等;

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和专职安全监察机构;

(1)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企业和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给予重奖。

3.分包单位(包工队)

按“规定〞的要求,有专职安监人员,施工项目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认真交底,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承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上的指导和监视。

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和荣誉奖。

4.奖励实行安全累进制,以表达重奖。

5.奖励应拉开差距,重奖日夜辛劳、战斗在施工第一线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安全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和施工一线的工人以与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前后不分,安全责任轻重不分。

不搞平均主义。

企业财务部门应设安全奖励基金专户,由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九、处罚

安全施工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与其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电力报按月公布企业名称和负事故责任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

1.建设单位

(1)承包工程项目年死亡事故率超过0.3‰,多死亡一人,应给予建设单位与其行政正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与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与部,在中国电力报上曝光。

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处分。

(1)死亡一人罚公司一万元,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与主管局,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与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罚公司二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与电力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含九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罚公司三至九万元;

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与主管局,在中国电力报上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含十人)以上事故,给予公司较重的经济处罚;

罚款在十万或十万元以上,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与主管局,登中国电力报,撤销公司经理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

公司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全部资金留在主管局内);

降低公司施工资质一级,进展整顿,一年后由主管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

降级期间不得再另行承包与施工资质不符的施工任务。

(5)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发生本条(3)或(4)所列伤亡事故,那么降低其企业资质。

(6)施工企业不再承受其他部门重复罚款。

(1)死亡一人的事故,扣除包工队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2)发生一次死亡与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4.处罚的执行单位是主管局(总公司)

罚款不得纳入本钱。

罚款的70%返回被罚单位,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其余由主管局集中掌握,用于劳动防护和安全工、器具的改善与安全奖,专款专用。

十、各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总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基金来源:

1.各电管局、省(市、区)局预先投入一局部作基金垫底;

2.所属施工、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

十一、各级监察部门应监视、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应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那么。

十二、本规定作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与上级主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解释,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章名】附件2:

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假设干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开展“反事故活动〞,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展,结合目前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对包工队的安全施工负有监视和指导的责任。

必须将包工队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议程。

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争取与包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

因此对包工队、临时工应在政治上一视##,生活上主动关心,安全上严格要求,如同对待正式职工一样去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招用包工队必须由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

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

第五条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与新工程开工前进展。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合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在上年度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包工队不得留用。

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择包工队伍。

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监察部门有否决的权力。

第六条包工队安全施工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4.安全施工管理机构与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包工队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5.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构、机具、工器具与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6.安全施工管理方法。

第七条招用单位应严格审查包工队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其中包工队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

安监部门应配合劳动部门对应召工人进展目测审查,老、弱、病、残与童工严禁招用。

招用单位应对临时工与包工队成员建立有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等内容的花名册。

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八条已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进展入厂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每年年初应进展一次安规考试,不得遗漏。

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均属自动辞退。

入厂安全教育由劳资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安监部门配合进展。

第九条开工前,包工队必须对本队全体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

受教育人员的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凡补增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与时进展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招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临时工和包工队人员进展体检。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展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工种的人员应与时进展调整。

凡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

第十一条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必须佩戴。

胸卡证严禁转供他人。

第十二条包工队对所承当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与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

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的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包工队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与发包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四条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承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视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包工队的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队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包工队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明显的袖标。

包工队必须按工作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班(组)应报安监部门备案。

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包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例会。

安监部门应与时向包工队传达上级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或通报,并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应协助包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视。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包工队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包工队的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应由包工队承当全部经济损失。

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那么进展查处,并按“事故统计X围〞上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转移上报产值的方法隐瞒事故。

第十九条对包工队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方法。

发包单位应预扣包工队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

第二十条包工队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本队施工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招用单位应给予奖励;

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

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的包工队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包工队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在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招收局部临时工,作为补充劳力,但所属施工工地必须对他们的安全施工负责。

火电施工企业临时工在工地所占的最高比例;

技术工种不得超过20%,熟练工种不得超过40%。

送变电施工单位的民工在工地的最高比例,在注重培训教育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包工队承包的施工X围。

以下项目不得由包工队单独承包:

热控、汽机本体、锅炉体体、高压或中压管道、主厂房与其根底、水塔、烟囱、升压站、变电站等。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承当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

包工队承包的项目严禁再行转包。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中第九章的修订与补充条款,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下用词是指:

民工:

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的规定,送变电施工企业从事电力根本建设,在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包工队:

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但其产值、产量由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的施工队伍。

临时工:

指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招用的短期合同工。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解释,本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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