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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活动成员单位已增加到16家。

 

  活动开展20多年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农村建立了20多万所农村妇女学校,帮助2000多万农村妇女脱盲,引导近2亿人次妇女参加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培训,帮助150万名妇女获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和绿色证书,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村妇女茁壮成长;

扶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示范带动面广的各类“妇”字号基地20余万个。

引导农村妇女领办创办了5.3万个专业合作组织;

截止到2013年3月,共评选表彰了先进集体3268个,先进个人13440名,“十大农民女状元”60名、“十大绿化女状元”50名、“十大农产品女经纪人”20名,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村妇女投身现代农业发展的热情和创造活力,激励更多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

“双学双比”活动实现了“双提高”,即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妇女地位;

“双促进”,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妇女自身发展;

“双受益”,即国家受益、广大妇女受益。

3.春蕾计划介绍

  1989年,在全国妇联领导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并组织实施了一项救助贫困地区女童的公益项目——“春蕾计划”。

截至2013年底,“春蕾计划”已捐建1200多所春蕾学校,资助240多万人次贫困女童的学费和生活费,对40余万女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春蕾计划”已经成为我国公益组织促进女童教育发展的成功范例。

2005年“春蕾计划”被民政部授予“中华慈善奖”。

  为全面科学地总结“春蕾计划”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基本经验,2005年,对“春蕾计划”社会效益进行了系统评估。

评估指出:

“春蕾计划”的实施促进了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转变,为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辅助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了农村女性素质的提高;

调动了民间资源,提高了公众公益意识,促进了社会公平。

  2009年6月,根据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不断拓展和丰富“春蕾计划”,推出了四个行动,即:

“春蕾计划—助学行动,春蕾计划—成才行动、春蕾计划...

(1).春蕾计划—助学行动 

捐助1200元,资助一名小学生高小三年生活补助;

捐助1800元,资助一名初中生三年生活补助;

捐助40万元起,捐建一所“春蕾学校”;

捐助10万元,捐建一个春蕾活动室(一个图书室或一个电脑教室)。

(2).春蕾计划—成才行动 

捐助4000元,资助一名高中生完成高中三年学业;

捐助6000元,资助一名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3).春蕾计划—就业行动 

捐助5.4万元,资助30名大龄女童开办一期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4).春蕾计划—关爱留守儿童特别行动 

捐助10万元,捐建一所“春蕾幼儿园”;

捐助20万元,为寄宿制学校捐建一栋“春蕾学生宿舍”;

捐助5万元,捐建一个“春蕾留守儿童之家”。

4.“母亲水窖”项目介绍

  “母亲水窖”项目是在2000年中国政府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之时,由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中央电视台联合发起了一个大型公益项目。

“母亲水窖”项目以解决安全饮水为龙头,将贫困、环境卫生、健康教育和妇女权益等问题统筹考虑,项目现已发展为“1+N”(“1”指多种饮水工程设施,“N”涵盖一个太阳灶或沼气池、一个卫生厕所、一棚蔬菜瓜果、一圈家禽家畜、一个美化的庭院等)扶助模式。

项目实施十余年来,深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2001年10月“母亲水窖”工程被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2001年底被评为中国女性十大新闻,2005年被纳入《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2005年11月荣获全国首届“中华慈善奖”。

2005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青海考察工作时视察了互助县的“母亲水窖”工程。

2011年,荣获“2010年中国慈善高效奖”、“环球慈善奖”及“十大女性公益品牌项目”。

“母亲水窖•校园安全饮水计划”项目介绍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在“母亲水窖”项目实施十周年的基础上,制定“母亲水窖”项目5年发展规划,扩大项目内涵,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延伸开展“母亲水窖”相关升级项目,自2011年起,重点推进“母亲水窖•校园安全饮水计划”。

旨在针对边远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饮水不安全问题,通过增加安全饮水和健康卫生设施,配备相应的饮水设备或净水设施,向学生传授饮水卫生安全、水源环境保护以及节水知识等方式,逐步改善和缓解农村中小学校饮水不安全的现状。

  捐赠10万元:

为一所农村小学校配备相应的净水设备,改造一处学生洗手设施,规范师生卫生行为,开展健康教育培训活动。

  捐赠20万元:

为一所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校改造安全供水系统,配备相应的净水消毒设备,改建一处师生洗手设施或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干预活动。

  捐赠30万元:

为一所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改造安全供水系统,配备相应净水消毒设备,建造一座适宜类型的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校园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和卫生行为干预活动,逐步完善师生健康需求。

5.小额贷款

200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配合党和政府解决金融危机造成的就业压力,帮助妇女解决在创业就业中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全国妇联积极推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帮助城乡妇女解决创业启动资金难问题。

  截至2013年四季度末,全国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803.36亿元,获贷妇女358.07万人次,中央及地方落实财政贴息资金113.39亿元。

实践证明,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极大地激发了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活力,为妇女创业致富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成为造福广大城乡妇女的致富工程、民心工程。

(1)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妇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

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三、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

城镇妇女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妇联组织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

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七、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利用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八、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确定考核和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九、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基层妇联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

省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相关金融机构。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近日,全国妇联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妇联积极组织妇女实施小额贷款工作,提高妇联组织服务妇女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使政策惠及更多的妇女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构,加强协调配合

  《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将有效解决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有力推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把推进妇女小额贷款工作作为妇联组织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推动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共同建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妇联分管负责同志及承担具体工作的业务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形成政府主导、妇联配合、多方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妇联要发挥总协调的作用,与财政部门协调,促进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争取妇联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促进申贷妇女的登记审核工作及时高效完成;

确定金融机构合作单位,商洽合作方式,协助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业务指导等各项工作,合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把握政策要点,切实用好政策

  《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实现了贷款覆盖、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新的突破。

如贷款覆盖面拓展至农村妇女;

妇女贷款个人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

妇女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奖励机制。

各地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要深入学习政策,认真研究政策,充分掌握政策要点和突破点,提高运用政策服务妇女、推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大力宣传政策,让广大妇女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妇女及时享有政策,在政策扶持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创业就业。

要准确运用政策,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共同搭建为妇女创业就业服务的平台,使广大妇女真正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三、明确妇联任务,发挥组织优势

  妇联组织具有较为完整的组织网络和培训体系,具有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工作优势,具有开展妇女小额贷款工作的实践经验。

各地妇联在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动员、组织、宣传、培训等方面优势,积极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事前,协助做好对政策的宣传普及、农村妇女的基础信息登记、信贷及创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事中,认真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接受妇女提交的贷款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指导帮助妇女完成贷款申请,对有贷款意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妇女做到应贷尽贷;

事后,积极协助做好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资金运行状况信息反馈、协调解决承贷妇女创业中遇到的困难、贷款资金的回收等工作,做到对借款妇女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及时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四、抓好项目试点,全面推进工作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一项涉及部门广、政策及业务性强、操作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

全国妇联在推进全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过程中,重点选择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江西、石南、甘肃8个省区市作为项目试点省份,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各地妇联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有效工作方法,创造成功经验。

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做好《通知》中明确交给妇联的工作任务,及时发现和反映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在实践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注意培养和表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稳步推进全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落实,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全国妇联                           

2009年8月12日

(3).关于推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稳步实施进一步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财金〔2009〕72号文件实施三年来,各地抓住政策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实践,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累计发放贷款870亿元,在带动妇女创业就业、促进地方产业发展、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是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集中还贷的关键年,为确保贷款发放质量与安全回收,进一步推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遴选贷款对象,规范贷款操作流程。

各级妇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坚持“扶小、扶弱、扶农”原则,注重贷款对象的遴选,不断细化贷款对象条件,推动政策向有创业愿望的中低收入妇女、就业困难的女大学生等群体倾斜;

要进一步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在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那些有信用、有创业项目、有发展能力、有贷款需求的妇女按照审慎原则进行推荐,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妇女适时进行公示;

对确有创业基础、经济实力及带动能力强的女能手、致富女带头人,可一次性享受本项政策;

对妇女领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国家现有创业就业政策享受贴息扶持。

  二、进一步充实担保基金,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各级妇联要适应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新形势,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筹措并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总量,应适度增加担保机构数量,扩大担保服务覆盖范围,惠及广大城乡妇女。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三、进一步探索多元担保方式,扩大贷款受益面。

各级妇联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信用担保、农户联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元化担保方式,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满足城乡妇女日益增长的创业贷款需求提供有效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回收安全。

各级妇联要准确掌握贷款资金真实用途,关注贷款使用情况与项目发展状况,教育引导贷款妇女树立还贷意识,如期偿还贷款,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见效益。

  五、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推动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及时到位。

各级妇联要在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开展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要主动协调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落实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奖补政策,确保贴息资金与奖励资金及时发放。

                                        

全国妇联

                             2012年9月26日

6.妇女进村两委概述

  农村妇女进村“两委”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进村“两委”,2011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2013年民政部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优先确认妇女当选、优先提名确定候选人等倾斜措施,为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比例提供了政策保证。

全国妇联把推动农村妇女进村“两委”工作作为全会重点工作,自2007年以来与中组部、民政部三次联合召开会议,与民政部联合下发2份政策性文件,提出推动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的具体要求。

各地妇联加大源头参与,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宣传培训,积极推动农村妇女进村“两委”。

经过努力,农村妇女进村“两委”比例从2008年的20%左右提高到2012年的90%左右,一大批优秀农村妇女走上了村级组织领导岗位,砥砺本领,提高能力,服务村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骨干作用。

7.依法维权。

淮安市妇联在妇女维权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努力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延伸工作手臂,逐步建立了信访接待、法律维权、纠纷调解、心理疏导和婚姻指导相结合的“五位一体”妇女维权新模式,为妇女儿童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维权服务,成功办理了一大批妇女维权典型案例,受到妇女群众的广泛称赞。

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如何作出准确界定,是条例草案的立法难点之一。

  一般的界定是比较概括的,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为了更加明确、更有操作性,此次条例草案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列举为六条,包括:

  

(一)以殴打、捆绑、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伤害家庭成员的;

(二)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伤害的;

(三)强制猥亵、性侵妇女、未成年人的;

(四)遗弃或者严重忽视患有疾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五)毁损共同财物或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

(六)其他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第五条争议比较大,因为条例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作为家庭暴力的一方面。

  条例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理事长易松国告诉记者: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主要涉及身体、精神和性三个部分,但是因为深圳本身经济发达,有城市自身的特点,在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接受的大量家暴投诉中,常常遇到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以及语言恐吓、侮辱等行为。

控制经济的手段,其实和软禁一样,也会对对方造成很大的伤害,经济封锁和身体暴力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所以深圳的这个草案中把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也算是一大创新和亮点。

”易松国说。

  多方参与防治家庭暴力

  条例草案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涵盖了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司法干预等方方面面,明确了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机制来应对家暴行为,并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处置;

同时明确列出了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社会力量的职责,利用社会力量防治家庭暴力;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干预,例如设立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庭等。

  此外,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上,条例草案提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可以由各区政府主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家庭暴力防护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也可以直接由政府设立。

同时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职能、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权变更等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家庭暴力存在取证难、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使得家暴受害者往往陷入尴尬境地。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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