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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4、防烟楼梯间

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剪刀楼梯间。

6.4.2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5、应急照明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6、疏散指示标志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7、消防用电负荷

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8、消防电梯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9、备用泵

5.1.10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建筑除外: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

2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的建筑。

10、环状给水管网、枝状给水管网

8.1.2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

1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

2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3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4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8.1.4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8.1.5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11、水泵接合器

5.4.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高层民用建筑;

2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城市交通隧道。

5.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2、消防水池

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3、高位消防水箱

6.1.9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3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14、一路消防供水

6.1.3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两路消防供水,除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0L/s时可采用一路消防供水;

2室外消火栓应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15、两路消防供水

4.2.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16、室外消火栓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7、室内消火栓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18、分区供水

6.2.1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2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6.2.2分区供水形式应根据系统压力、建筑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安全可靠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的形式,但当系统的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19、充实水柱

7.4.6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

V≤1000人防工程的展览厅、影院、剧场、礼堂、健身体育场所等;

V≤5000人防工程的商场、餐厅、旅馆、医院等;

V≤2500人防工程的丙、丁、戊类生产车间、自行车库;

V≤3000人防工程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图书资料档案库。

7.4.10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2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7.4.12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

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

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20、防烟设施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21、排烟设施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2-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生产时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硫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

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罐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己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氯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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