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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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八条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下列信息: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主评人的资质证书、学历证书、主评人与第三方机构的劳动合同等信息;
(三)合作的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信息;
(四)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五)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预算绩效评价项目信息;
(六)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信息;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三方机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总部机构统一录入。
第三方机构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信息,由该分支机构录入。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一)具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力量、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评价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具体范围;
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评价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
(五)以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有权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了解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决定是否接受预算绩效评价委托。
确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业务协议(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评价的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协议(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成立由至少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被评价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被评价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科学可行的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方法、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样本确定、调查问卷、资料清单以及工作纪律等要素。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
第三方机构未组织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的,应当将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机构代表、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等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通过座谈、现场调研、问卷发放等方式,获取评价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在特殊情况下,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可以采取非现场评价方式进行。
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按照以下程序向委托方提交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一)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二)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和委托方的意见。
委托方或被评价对象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
(三)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四)经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形成正式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
第三方机构及其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在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后,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传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评价业务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评价报告、被评价项目单位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评价工作组的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及评价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
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认为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
(二)第三方机构录入信息的情况;
(三)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报告信息上传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主评人的评定管理情况;
(五)第三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定向检查;
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规定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录入及变更信息存在虚假的;
(四)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五)擅自泄露预算绩效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选聘、履行预算绩效评价协议(合同)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
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和水平,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
《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
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强化预算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还存在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题,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也密切关注。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2020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2019年中央决算草案时,明确提出“规范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在从委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作出引导规范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提升执业质量。
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并将其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要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的抽查复核和再评价工作,对相关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了延伸监督,对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约谈批评、问题警示等方式,督促其认真整改,有效促进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
同时,从财政部门调研情况看,许多第三方机构强烈呼吁财政部门加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管,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因此,客观上有必要在总结提炼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从受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这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从事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2.问:
请简要介绍下《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
财政部高度重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将《办法》列入部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20年初至今,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
2020年初,通过专题调研、座谈研讨、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了部分地方财政厅(局)、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见,全面深入研究当前形势下开展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二是形成《办法》初稿和征求意见稿。
在前期深入研究基础上,2020年上半年,起草形成《办法》初稿。
2020年下半年,广泛征求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意见。
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2月8日至3月10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组织部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开展座谈,再次就《办法》征求与会各方意见建议。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布《办法》。
2021年3月至今,根据社会公众和各方所反馈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采纳了相关建议,在部内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后,正式对外发布《办法》。
3.问:
《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共32条。
第1条至第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监管职权等。
第6条至第12条,明确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人员的职业原则、行为规范、信息录入等。
第13条至第21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
第22条至第29条,明确了行政救济、监督检查、违规管理、监管责任等。
第30条至第32条,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施行日期等。
《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4.问:
《办法》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提高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方面提出了哪些有效措施?
一是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
包括:
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
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定“主评人”制度,压实“主评人”责任,由专业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主评人”对绩效评价业务进行把关和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提升。
三是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规范。
《办法》第13条至第21条对签订委托合同、成立工作组、实施现场调查、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上传报告信息、资料归档和保护信息安全等绩效评价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推进多种监管方式有效融合。
一方面,强化信用监管。
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相关基本信息、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绩效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
另一方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相关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5.问:
《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有哪些考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避免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办法》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准入门槛,未增加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
同时,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就委托方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择优评定“主评人”等提出相关要求,并优化监管方式,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实施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
这样的安排,既避免了采取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式设置绩效评价准入门槛,又有利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主动进入绩效评价市场,培育壮大绩效评价专业力量,快速提升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作为《办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财政部依托“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开发了信用管理平台,既为社会公众查询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信用情况提供了便利,也为绩效评价委托人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支撑,充分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
6.《办法》与财政部今年1月份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办法》来说,《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上位法”意义,它是《办法》起草的重要依据。
同时,《办法》偏重规范和引导第三方机构,紧紧聚焦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是《意见》相关要求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的具体化和操作化。
如在优选第三方机构方面,《意见》明确“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
《办法》细化了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三个具体条件,并明确“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在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办法》通过“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举措,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操作措施。
7.问:
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将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取得预期成效,财政部门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办法》出台后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同志、第三方机构代表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解读《办法》内容,在全社会扩大政策知晓度,确保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理解。
二是加强调研和对各地的指导、培训。
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持续跟踪《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各有关方面积极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开展相关培训。
三是做好平台测试和上线工作。
加快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
根据各有关方面反馈的问题,对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确保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运行。
四是持续加强培育和规范工作。
服务和监管并重,进一步强化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育引领和服务保障,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