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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内容

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内容

  篇一: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签订。

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二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五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

  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八条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九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二条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

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

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

  标准及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九条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篇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书

  仙桃市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

  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

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机制、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制度和台帐。

认真落实新职工和换岗职工(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五条: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行政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督促落实。

  第六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参与“三同时”验收,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和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八条:

企业要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危险工作场所设臵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和安全检查提示卡(即“三卡”),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月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及时提供改造资金,改善劳动条件,使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企业应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会应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积极协助行政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企业对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

工会参与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召开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依据有关法规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

  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一次。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十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对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由于部门责任人管理不严,而造成安全事故和大量职业危害、或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经双方签字后,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XXX公司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

  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南娄集团阳泉盂县大贤煤业有限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依据《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企业所属各单位均须遵守本合同: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

  全健康。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技术工艺规程。

5.事故隐患的预防和危险源点的控制。

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用品。

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10.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1.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本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签订。

本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好安全承诺责任状。

  第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制定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

  备使用维护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的危害。

  第八条:

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并将劳动条件状况定期向职工公示。

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如果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

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煤气等危险化学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防暑降温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煤气、氧气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煤气、氧气和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1日、16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电力、消防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分管安全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各基层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向技术、设备和安全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设备使用规定,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操作和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工会参与设计审查、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制定企业《劳动用品发放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补助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

  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要设臵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安全隐患、危险源点警示卡,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检查考核。

对烟/粉尘等有害物质和生产噪音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等岗位的职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

对患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因身体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县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县区)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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