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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趋势,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审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规定所有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5.2%。

有约束的温室气体排放机制为碳交易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目前,国际上碳交易主要有CDM(清洁发展机制)、JI(联合履行)、ET(排放贸易)三种机制。

碳交易已成为面对气候变迁的一个市场解决方案。

其它一系列气候公约国际谈判中,国际社会对森林碳汇作用越来越予以关注,如《波恩政治协议》、《马喀什协定》都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京都议定书》确立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各国通过绿化、造林来抵消一部分工业源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2003年l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9次缔约方大会,国际社会已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制定了新的运作规则,为正式启动实施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创造了有利条件。

《京都议定书》不但规定了41个工业化国家的减限排额度和时间表,还在3.3和3.4条款引入了温室气体吸收汇,允许通过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等活动获得的碳汇用于抵消工业和能源部门的温室气体减限排量。

同时还在第6条规定可通过包括林业活动在内的项目活动获得的碳汇来抵消减限排额度。

1.1碳汇交易

根据《京都议定书》,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约定,一些国家在本国内难以完成既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就只好到国际上购买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根据京都市场碳交易的平均价格为每吨4.68美元,非京都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吨1.34美元。

2005年,国际碳市场的总交易额超过100亿美元,而2006年达到250~300亿美元,预计两年后将增加到每年400亿美元。

如果造林后能测算出能够降低的二氧化碳量,就可以到国际市场进行碳交易。

1.2森林碳汇

森林碳汇是指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吸收并以生物量的形式贮存在植物体内和土壤中的能力。

森林的这种碳汇作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积累,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巨大的生物量,是地球碳循环重要的汇和库,它与气候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

数据表明,森林每生长1m3生物量,平均吸收1.83t二氧化碳,有着很强的碳汇功能。

最新研究的成果表明,成熟森林在地上部分净生产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土壤持续积累有机碳,表现出强大的碳汇功能。

实施造林和再造林,增加森林的碳汇量是世界公认的最经济有效的解决二氧化碳上升的办法。

2碳汇经济

2.1林业的碳汇价值

碳汇林业是气候变化的伴生物。

森林每生长出1立方米的蓄积量,平均要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出1.62吨氧气。

单位面积森林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的能力达到每公顷150.47吨。

以云杉为例,一棵在30年内能吸收二氧化碳100公斤左右,而经过核证后的碳汇量是有经济价值的,这使得“植树”的价值重估。

凡是希望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的公民,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林业碳汇基金倡导的是一种“零排放”理念,如经过计算,约11亩人工林就可以吸收约为20.2吨的二氧化碳,相当于一部排量2.0的汽车全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而以往,林农植树造林的价值仅仅体现在“退耕还林”补助,每亩仅200余元。

随着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和碳汇交易引入,按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的造林项目,在植树造林中可以实现植树的工时收入、满30年后第一轮砍伐的分配收益、林地种植养殖项目收益和长达30年的“森林碳汇”交易收益。

2.2开发碳汇林业经济

开发碳汇林业经济同时要避免以提供低价值初级产品为主的经营模式,转向深度挖掘林业经济新的增长点,提高林业产品的附加值,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林业产品。

开发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就是林业的一个很有潜力的新产业链的一部分。

发展林木生物质能源,是在发挥生态效益的同时,采集林下枯落物和木材加工剩余物支撑生物质能源产业。

合理设计,发展混交林、加强林下养殖,林业管理,甚至发展生态旅游,都是挖掘森林附加经济值的良好途径。

这样就能形成一个类似于如下的完整产业链:

“集苗圃培育→植树造林→木材加工→家具、地板→生物质能源→化工等。

3开发碳汇项目的条件

并非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都可以交易,商品进行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清晰的产权。

对于现有的森林来说,由于其生态效益的外部性,使得碳汇成为了“公共物品”,没有明晰产权。

因此,现有森林碳汇的存量是不可以交易的。

此外,森林有固碳的功能,但森林碳汇指的是净吸收量,即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要减去造林活动用车(汽油)或施肥所产生的排放,还要减去林地流转和森林灾害造成的毁林排放,最后得到的净吸收量才是碳汇。

森林碳汇的开发不但对于土地有要求,还需要有合适的方法学来监测、核查,最后由相关机构进行核证后才可进行真正的交易。

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提出的试验设计中林业碳汇的项目也应该做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可交易的“森林碳汇”作好把关。

3.1开发碳汇项目的现有模式

在国际合作的机制下,发达国家承担了强制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这样的责任。

国内的森林碳汇可以通过国际市场,卖给国外有减排任务的买家。

主要的项目来源有:

1、CDM(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再造林项目:

由项目参与者承担费用。

2、自愿减排森林碳汇项目的开发:

3、中国绿色碳基金下的碳汇林:

由组织者募集的基金进行投资及管理。

3.2开发碳汇项目的土地要求

1)不同的标准下,均要求该土地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为无林地。

a)、对于1990年之前就存在的人工林,其仍然具有碳汇功能,但属于森林管理范畴,不能作为合格的森林碳汇项目活动。

b)、对于1990-1999年在无林地上营造的人工林,虽然满足造林或再造林的定义,但规则规定不能申请和注册成森林碳汇项目。

2)拟议碳汇林地不具有商业竞争力、存在一定造林技术难度、不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土地。

3)适宜树木生长,相对集中连片,预期能发挥较大的碳汇功能。

4)有助于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效益。

5)近5—10年内尚不能纳入国家造林计划。

6)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当地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7)为证明项目土地的合格性,项目参与方需提供以下证据:

 

a)不同时段的土地利用或土地覆盖图、森林分布图。

b)不同时段的航空照片,卫星影像。

c)地面调查报告(实地植被调查、参与式访问调查)、土地登记册和林权证等。

3.3碳汇林有两种:

造林和再造林

“造林”是指通过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将至少在过去50年内不曾为森林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人为直接活动。

“再造林”是指通过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将过去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无林地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人为直接活动,再造林活动限于在1989年12月31日不为森林的土地上发生的再造林。

只有满足这样条件的林地,才有开发并最终获得可交易的碳减排额度的可能。

3.3.1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对树种的要求

a)要求是本地种,不能有入侵种,对于遗传修饰生物体,如转基因品种,要特别小心。

b)若有外来种,需要论证外来种的必要性,并提供证据证明对环境没有明显负面影响。

3.3.2已有碳汇项目的树种

目前已经成功开发的广西项目,其所选择的树种如下:

Eucalyptus桉树;

P.massoniana马尾松;

Formosana台湾铁松;

C.lanceolata:

杉木。

目前已经成功开发的四川项目,其所选择的树种如下:

Platycladusorientalis:

侧柏(柏树,片柏,片松);

BetulaLuminifera光皮桦;

poplusszechuanica;

Betulaalbo-sinensis油松;

magnoliaofficinalis厚朴(木兰科木兰属);

larixgmelinii落叶松;

quercusacutissima麻栎;

pinusmassoniana马尾松;

cupressuschengiana岷江柏木;

cunninghmialanceolata杉木;

pinustabulaeformis油松;

piceaasperara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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