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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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文档格式.docx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设区市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监局,统称为许可部门。

第六条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监局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

(一)、

(二)项的安全审查。

设区市安监局可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具体委托事项由各设区市安监局确定、公布。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得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

(一)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

将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省、设区市安监局统称为委托部门。

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安全审查的设区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审查结果由委托部门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省安监局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四)、(五)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三)县级安监局负责实施设区市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各级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

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通过“省危化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信息系统”申报(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2);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条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专家组成员应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建设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组审查,宜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明确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审查部门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审查部门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1);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4)。

第十五条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总体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查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前款第(四)、(五)项资料如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已提交,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不再提交。

第十九条审查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许可部门:

(一)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第二十一条许可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许可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施工。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前准备、进行试生产(使用)方案论证、组织开展试生产(使用),确保试生产(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

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监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

建设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专家组应严格填写《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附件5),作出是否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审核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签字确认后,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对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1)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试生产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专家组出具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及建设单位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8)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建设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原审查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审查部门、许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账。

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许可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原审查部门。

第三十五条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对应权限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当遵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附件6),设区市安监局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

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也可参照简化安全审查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2〕157号)、《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4〕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

6.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

 

附件1

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受委托部门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审查结束后,应当正式以报告形式行文,将审查结论书面报委托部门(许可部门)。

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上报文件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和已取得的安全许可等情况。

属于企业异地搬迁的,说明原企业的基本情况。

属于新建企业的,对投资方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建设项目内容。

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具体内容、规模和总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或当地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3.建设项目地点。

项目建设拟选址地点,所属区域性质,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居民区分布情况及其与拟建项目的相互影响。

依托原生产、储存条件的,与所依托装置、设施的相互影响。

4.生产工艺和产品。

建设项目工艺来源具体说明,属于自主研发新工艺的,关于该工艺小试、中试验证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结论。

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说明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名称。

5.爆炸危险性分析。

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具有爆炸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作业场所是否涉及爆炸性粉尘。

对于属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苏安监〔2014〕221号文要求,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等规定。

涉及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的对策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安全评价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资质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总体结论。

7.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及建议。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上报文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具体内容和产品规模,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许可情况。

安全设施设计范围与安全条件审查范围的一致性。

2.建设项目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所属区域性质,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依托原生产、储存条件的,与所依托装置、设施的安全距离。

3.生产工艺安全性。

属于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情况,属于重大危险源的,采取的监测监控系统和主要控制措施。

4.爆炸性危险性分析。

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具有爆炸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作业场所是否涉及爆炸性粉尘。

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符合规定要求的结论。

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

5.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及其资质的符合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展HAZOP分析及其应用情况。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体结论。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及建议。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日期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现有产品及

生产能力

已取得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长输管道

项目地址

项目内容

立项相关文件

规划相关文件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周边状况(包括建设项目与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和企业的距离及可能产生的相互影响;

与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施的相互影响)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工艺技术来源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等级

涉及的

危险化

学品

品名

是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原料/产品/

伴有/储存

规模

(吨)

安全评价单位

评价单位

项目负责人

资质证书编号

建设项目所在化工集中区管委会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意见:

附件3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已取得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立项备案文件

规划许可文件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周边状况(建设项目与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和企业的距离及可能产生的相互影响;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采取的自动控制措施)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采取的监测控制措施

危险化学品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承担的主要任务

(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承担的,续表分别填写)

附件4

审查表

审查事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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