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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受托人拥有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彼此分离,假如受托人遇到了破产问题,也无法将信托财产当作追偿对象,因此信托实现了对两者的破产隔离。

例如,2016年6月24日,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茵与丈夫离婚的消息传出,虽然该消息事后被证实为谣传,但该消息引出的张茵家族信托为公众所知。

张茵与其丈夫刘名中、儿子刘晋嵩、舅父张成飞通过三只基金(这三只基金分别为刘氏家族信托、张氏家族信托、金巢信托)持有玖龙纸业大股东BestResultHoldingLimited62%的股权而实际控制玖龙纸业。

这三只基金均由BNPParibasJerseyTrustCorporationLimited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此外,张茵、刘晋嵩、刘名中有直接持有玖龙纸业2.3%的股份。

如此复杂的信托设计,就是为了使公司的经营不受破产危机、婚姻变动、遗产继承等影响,保正股权不被稀释,家族企业永续传承。

(二)财富传承的功能

全球的富豪在财富积累的过程中大致遵循着从创造财富、财富分散、财富保护到财富传承的路径,富豪们大都希望将一生积累的财富有效合理地传承下去。

但家族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财富持续的风险随之而来,富豪们面临的继承者能力不足、兴趣爱好与家族企业不符、婚姻不稳定等方面的变数更大。

家族信托的设立可以有效对抗这些变数,保障家族财富有效的传承下去。

家族成员之间由于价值观、人生观以及财富观的不同,对于财富管理观念、财富分配标准往往存在一些冲突,但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设置家族信托,预先将财产分配给信托机构、慈善团体以及家庭成员,保证财富继承的有效进行。

同时,在一些继承限制的国家,信托可以帮助委托人安排资产,无需经过复杂漫长的遗嘱认证程序,确保受益人可以获得自己的继承资产,减少了花费的成本和时间。

例如,一代歌后梅艳芳生前甚至其母亲不会理财,担心其母亲挥霍无度,花光所有的遗产,她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专门机构处置,她的母亲每个月可从信托基金获得7万港元,一直到去世为止。

在这份遗嘱信托中,梅艳芳特别指出,在其母亲去世后,所有信托资产会扣除相应的开支全部捐给妙境佛学会。

(三)合理节税的功能

家族信托之所以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节税避税功能。

富豪们在去世前将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去经营和管理,通过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在财富传承时就不需要交纳遗产税等税收,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同时由专业的经营团队对家族财富进行管理,保证了财富的保值增值。

家族信托的节税功能有两点具体体现:

第一,家族信托可以避免遗产税。

委托人将财产设定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避免遗产税;

而通过设立永久存续的信托则可以妥善解决多代传承的税务问题。

第二,信托可以优化税务架构,实现合理避税。

委托人将企业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而只保留控制权,即有效避免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

通过搭建离岸信托架构可以有效规避来自企业营业地域的税收征缴。

例如,香港富商庞鼎文所设立的家族信托即具有合理节税的功能。

1989年12月,庞鼎文在马恩岛设立了五个单位信托,受托人为马恩岛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以他的妻子和孩子作为受益人,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将巨额的财产转到海外的信托计划之中。

在庞鼎文去世后,香港遗产署将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补缴遗产税,但是其家人认为根据香港遗产税条例的规定,生前赠与的国外财产不属于遗产税征税范围,因此无需缴纳遗产税。

该案一审判决庞鼎文家人胜诉,上诉法庭推翻一审判决,然而在终审上诉中,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庞鼎文家人胜诉,成功避免了遗产税的缴纳。

(四)保护隐私的功能

家族信托具有将受益人与外界相隔离、保护受益人隐私的功能。

家族信托依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定而成,不需要事先同意,信托契约无须向政府机构进行登记,也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时也不公知于众,其私密性较强。

纵然信托财产需按照法律规定揭露一些信息,但只披露受托人是谁,无需披露委托人是谁、委托人与信托资产的关系以及信托财产的具体数额以及运营方式,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有一定的保密性。

因此,家族信托的资产讯息和受益人的个人数据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

三、与类似制度之比较

(一)家族信托与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事物做出个人的处分决定,并当遗嘱人死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富豪设立遗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财富继承问题的产生,即使遗嘱人发生意外,其财富继承人也会按照遗嘱的规定分享财产。

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家族信托和遗嘱存下一下几点不同:

第一,遗产继承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遗产税负,缺乏节税保障,发生财富损耗,而家族信托便成为一条节税通道。

中国台湾的作家,企业家温世仁去世时采用的就是遗嘱继承,使得其家人缴纳了高达40亿新台币的遗产税,遗产损失巨大。

家族信托模式将资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去经营和管理,通过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在财富传承时就不需要交纳遗产税等税收,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第二,设立遗嘱只是从表面上解决了财富的分配问题,而无法从深层次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

遗产在转移到继承人手中后,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一旦继承人管理不当或者挥霍无度,将会导致遗嘱人留下的财富无法增值,甚至可能不断减少,无法保证财富的继承得以实现。

家族信托通过制定多种不同灵活的条款来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如设立期限、收益分配方式、财产处置办法、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以及发生其他情况时如何处置资产,从而灵活地传承财富并保证资产的持续增值。

第三,遗嘱继承也无法实现私人财富与企业财富的有效隔离,将公司的财富与家族资金混为一体,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当被继承人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时,继承人便无法继承到财产。

而家族信托对财富具有隔离保护的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免于遭到债权人的追溯,即使委托人生前负债累累,也不会影响到死后子女的受益。

第四,遗嘱继承对保护隐私无能为力,其资产财富需公开化、透明化。

继承遗嘱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的条件,遗嘱必须进行公证等程序才能在法律上生效,而在这一过程中家族财富将不再是隐私。

而家族信托具有将受益人与外界相隔离、保护受益人隐私的功能。

依据法律,受托人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除特殊情形外,受托人物权向外界披露信托财产的任何运营情况。

(二)家族信托与保险

保险是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保费支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提到的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以及因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患病、伤残、死亡或满足保险合同的期限、年龄等条件时支付其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我国的保险种类较多,约有50%的高净值人士购买了不同的保险来应对和防范风险,保障家族财富和家庭生活。

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制度在我发展历史较久,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较为健全,保险产品有多种多样的种类,保险有着丰富的操作经验。

在财富传承方面,保险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拥有财富的主体利用保险可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目的,传承人可规定传承对象、传承时间,家族以外的人无法窃取财富;

向受益人转移指定资产,不能公开查询转移的资产,能起到保护隐私的作用;

债权人不能追索受益资产,可达到避债目的;

可不用缴纳遗产税或其他资产留存产生的税收,进而达到避税目的;

对受益人的财富支配权起到了限制作用,只能定期获得受益,可使财富传承下去。

但是,在财富传承方面,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单很难变现,流动性不强,和家族信托相比,缺少灵活性;

利用保险可管理资金财富,但无法实现较多的财富传承目的,家族信托则能有效发挥财富传承作用;

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影响到保险的赔付,因此保险有一定的风险。

第二章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

一、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兴起

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12世纪英国,早期以规避法律、实现家族财产的传承为目的,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家族信托制度以财富的投资管理和家族传承为主,兼顾风险隔离、节税避税、信息保密等多方面目的。

家族信托在境外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发达国家已经运营的比较成熟,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和包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也已经充分的证实家族信托这一管理方式对财富管理的良好作用和其所特有的科学性。

尽管我国信托思想萌芽很早,但是始终未形成一个行业,我国的信托业从本质上看是个舶来品。

但从我国的经济视角来看,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是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趋势。

建国初期,我国实施计划经济,在这种体制下,经济管制较多,限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信托业的发展缺少相应的土壤,信托业发展步伐较慢。

我国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改革了经济体制,信托业也逐渐恢复生机,在金融业中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刚刚实施改革开放时,信托业务较单一,业务多是针对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家族信托的发展缓慢。

我国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信托法》,该法的实施为信托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同年的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此之后我国金融行业逐渐与国际化接轨,信托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家族信托的发展也是适应全球化金融市场的需要。

加上近几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二位,相应的我国高净值人群也是与日俱增,伴随着财富的增加,家族企业也面临着诸多传承的问题,如子女挥霍无度,子女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子女对经营管理不感兴趣,在家族产业传递的关键时刻,家族信托的出现为这些问题提供一条解决途径,这些因素都极大地促进了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兴起。

我国最早由平安信托公司引入并开发"

鸿承世家"

系列家族信托产品,是我国第一个家族信托产品。

在这之后各信托公司都陆续推出家族信托产品,家族信托产品在中国迅速铺展开来。

二、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发展动因

(一)政策引导

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所长周小明此前曾表示,当前信托业出现了四个比较大的转型动向。

“首先是信托业向资产管理转型的步伐提速。

”周小明表示,过去信托业是融资性业务占据绝对比重,现在信托在传统资产管理领域推出了越来越多的产品,比如现金流管理产品、结构化证券信托、FOF、MOM等。

其次,很多信托公司开始陆续设立互联网金融部门,开始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

第三,全球资产配置的步伐已经开始,在过去信托公司全球布局主要是依托产品,而现在开始转向在境内自贸区等有政策支持的地方布局机构,对客户资金全球化布局。

同时,部分公司也考虑海外直接分设机构。

最后,财富管理业务布局加速,开始试水家族信托等新型业务。

银监会于2014年制定了有关监督管理信托公司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目前家族信托的发展目标就是:

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奥秘,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定制资产管理方案。

2014年,信托业召开了年会,银监会针对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设计了几个方案,其中就包括了家族信托的转型。

平安信托、外贸信托等公司作为早期涉足家族信托业务的公司,在近一两年内已经开始获取家族信托市场带来的回报。

就外贸信托公司为例,自从2013年与招商银行私人银行合作以来,外贸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签约数量日益增加。

到2014年12月,家族信托业务签约单数超过60单,资产规模达到十几亿,与此同时新增储备客户约200多名。

其公司的专业人士认为,通过家族信托实现

财富传承已经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市场前景广阔。

2014年底,银监会领导在一个论坛上提到过信托转型方向,涉及到的可能方向有家族信托、股权和PE的并购、信贷资产证券化、公益信托等。

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成为监管部门明确提出的信托公司的转型方向之一。

QDIE试点资格于2015年年初落地,将进一步满足家族信托委托人境外投资的要求。

目前,已经有一些机构获得了该资格,例如,长城证券成为首个获得该试点的券商公司;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为首个获得该试点资格的金融机构;

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首个获得该试点资格的信托公司。

(二)法律支持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我国于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该法的出台拉开了我国信托制度的序幕,也为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

《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这样一种具有创新性、灵活性、安全性等优势的财产管理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

家族信托的创始人

在早期精力充沛、思维意识正常,能够引领家族事业的创立、发展,甚至走向辉煌,随着年纪的增大,身体越来越差,在他年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其后人缺乏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导致苦心经营多年的家族企业无法传承下去。

家族信托制度的出现,向受托人转交家族财产,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和处置受益人的利益,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信托制度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不仅仅是受托财产的增值,更重要的是受益人在生活上能够有所保障,委托人可以针对不同的受益人设计出不同的保障方式及权益结构。

同时,信托制度有效的避免了分家析产和挥霍,传统的法定继承会使家族企业因分产走向纷争而丧失竞争能力,而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家产全部交由信托机构,可以将全部家族的力量集中起来,使家族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且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挥霍问题。

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筑一道防火墙。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会

与其他资产混同。

对于委托人而言,不得强制对信托资产做出处理,除非该债务出现在信托设立前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受托人来讲,如果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解散或破产倒闭时,委托人的信托资产不会随同受托人的资产一同进行破产清算。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

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

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但家族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最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举例来说,在设立信托时,一定要使用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形式并非只有签订合同,还可以签署遗嘱和其他文件。

信托设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信托财产,而且要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这样才能建立信托关系。

一些信托财产较特殊,法律要求必须进行登记,只有在登记后才能设立信托。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尤其是我国针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为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格式合同条款。

但族信托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当事人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强加自身的意愿。

家族信托的合同内容要按照客户要求量身订制,其内容都是不同的。

第一,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与权利。

家族财富的治理、保护与传承,税收筹划、慈

善事业是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在建立家族信托关系前,必须了解委托人建立家族信托的原因,根据家族信托的目的来制定信托合同的内容。

第二,受托人承担的义务以及拥有的权利。

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受托人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家族信托根据不同的设立目的,需要赋予受托人不同的管理和处置家族信托事务的权利,受托人在某些信托事务中可能采取积极的措施,也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家族信托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第三,受益人的范围、类别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

通常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是委托人的的家人,且不只一人,由于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较多,不同受益人享受的信托利益是不同的,且不同种类的家族信托的利益分配方法是不同的,除了家族信托合同条款外,还有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家族信托的生效、变更、终止等条款都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信托法仅就对信托文件的形式、生效要件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家族信托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对家族信托的具体条款进行设计和约定。

3.《物权法》等法律为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转移生效方式

信托行为是复合法律行为。

一是信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此时信托合同才能订立。

二是财产转移行为,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后,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出去,就名义上来讲,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移行为根据财产种类的不同,有着相应不同的规定。

法律要求需要进行登记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此时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设立只有在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没有办理登记不具有效力。

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设立,交付之后就可产生效力。

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物权的变更、设立,在登记之后产生对抗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家族信托财产的转移,不动产登记后能产生效力,机动车、航空器和船舶等物权登记之后产生对抗效力,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

(三)社会需求

从国内背景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造就了一系列经济发展的奇迹,在前30年,我国经济的增幅一直保持在10%,房地产、部分制造业迎来了黄金期,国民经济持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富豪数量迅速增产且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成就了一批资产净值较高的人士。

我国富裕人群超过了200多万,在世界上排名第二,其中,有100多万千万富豪,有6万多亿万富豪,在2013年福布斯排行榜上,1400名身家在10亿美元以上的富豪中,有100多名来自我国。

2013年的私人财富报告中提到我国个人拥有的可投资资产超过了80亿万元,我国有70多万高净值人士,在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后,中国高净值人群考虑的不仅仅是通过各种投资使得财富不断增加,更重要的是实现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

据贝恩咨询调查数据显示,2009—2013年,我国富豪财富传承需求不断增多,2009年,该需求为3%,2013年,该需求已经增加到21%,并且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其中,拥有10亿元的富豪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拥有的资产超过亿元的富人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拥有的资产越多,富豪的年龄也越大,对财富传承和保护的需求也越强烈。

然而财富的传承会面临很多风险,这不仅是我国富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全球的一大难题。

并且如此庞大的财富规模对中国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而,国内大批高净值人群的存在和其财富目标的转变为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客户群,同时也对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发展提出了一定的需求。

从国际环境看,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下滑的时候,中国仍然激流勇进,我国经济增幅达到了8%。

依照这种增长趋势,在以后的三年里,我国将拥有更多的高净值人士,其比例将达到20%,到2015年,我国将拥有200多万高净值人士。

这类人士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他们认为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是个人角度还是家庭角度,因此对个人健康风险的关注和婚姻风险的关注更为突出,而这些正是家族财富管理的范畴。

我国渐渐出现了家族财富管理理念,一些机构也尝试性的推出了管理家族财富的业务,家族信托随之出现。

遗嘱、资产规划、信托、税务策略以及投资的组合化设计正是家族信托得以在中国方兴未艾的关键原因。

(四)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动力

家族信托的需求是市场发展的结果。

高净值人群的形成和扩张、家族财产传承的需要,为家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也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了现实基础。

但是在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不仅依赖于信托公司的发展,还依赖于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和资源共享。

这是因为,家族信托的目标客户需求存在多层次性特征。

既有财富的保值,也有财富的增值;

既有家族资产在全范围的优化配置,也涉及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设计家族信托产品属于系统工程。

不仅需要信托公司的参与,还需要其他金融资源的支持。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依然是以分业经营为主。

在信托、保险和银行业务的交叉领域,以金融业务交叉作为基础的金融创新活动发展较快。

站在信托行业层面来讲,信托公司和信托业的发展,不仅要依赖行业自身的发展,更要依赖金融行业资源的更大范围内的共享。

具体来说,就是要借助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源,通过资源共享与交流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

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

1.市场需求与金融创新的驱动

随着国际化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行业客户的需求瞬息万变,金融行业客户掌握的金融知识越来越多,他们对金融服务有了较高的要求,在此形势下,金融机构的业务应该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实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与此同时,金融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在金融领域,信息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创新层出不穷,这是金融交叉创新的主要动力。

举例来说,大型的网络技术平台运用,使得信托业务中资金清算业务的运作效率大为提高。

从外部环境来看,WTO框架下金融开放带来的压力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内在的驱动力。

自从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后,我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日益加深,一些实施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涌入我国市场,导致我国实施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处在不利地位上。

目前,金融业务的创新体现为金融产品的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

基于客户需求和风险管控的金融产品设计需要不同机构的金融资源相互耦合。

家族信托正是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重要方式。

2.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模糊化

1980年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银行业竞争不断加剧,金融创新日益增多,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彼此交叉、相互渗透,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不仅仅是竞争对手,更多的是在竞争的基础上呈现出融合的趋势。

美国商业银行的在金融业中的比重日益下降,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比重不断上升,非利息收入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并在全部收入中比重越来越大。

与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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