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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的变换,需要予以专门的规定,因而产生了法。

也需要专门的、与社会分离的职业管理机构,因而出了国家。

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产生的观点与其他理论的出发点不同。

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是社会的一部分镇压另一部分的必要性。

恩格斯,接着是列宁都曾经解释说,法和国家的出现是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国家和法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地方、时间和限度内产生。

国家乃是统治阶级手中掌握的镇压自己的阶级敌人的机构,而法则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借助于法,执行统治阶级意志在强制和镇压下变成全体人的义务。

其他理论对国家和法的出发点则不是社会的一部分镇压另一部分的必要性,而是结合和照顾不同利益的必要性,其论证最明确和最透彻的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功能说,以及社会民主主义。

按照这些理论的解释,国家乃是从事公共事务的委员会,而法则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古代史有认同这个理论,也有认同那个理论的。

看来,理论上的分歧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不同历史实践,法与国家产生的不同道路的结果。

俄罗斯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在当今时代已不适时宜,已过时,甚至是一种假说,这表现在如下方面:

[!

--empirenews.page--]  

(一)俄罗斯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已经过时。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本观点是: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人们特殊的武装队伍、监狱等等”,“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观点,按照Р。

利夫稀茨(Лившиц)的分析,“在19世纪中叶,‘自由’资本主义已经形成,社会力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已经暴露,那个时候这个理论是真实的,它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实际状况,也可以认为它正确地预言了未来。

随后历史的发展证实了阶级斗争的理论。

社会力量的两极化,无产阶级日益增长的相对贫困化和绝对贫困化,无产阶级第一回合的政治发动、资产阶级利用国家镇压劳动人民,所有这些事实都曾在阶级斗争和国家的阶级本质理论中得到过说明。

这样一直持续到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

革命的本身可以理解为阶级斗争理论的证实。

直到十月革命胜利为止,把国家解释为统治阶级手中掌握的镇压工具,是符合历史发展的。

在革命胜利后,对国家理论必须以不同的模式进行研究。

”俄罗斯学者说,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测,社会主义国家自粉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开始,尔后进入‘半国家’(列宁语)阶段,再后归于消亡。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样的事情根本没有发生。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较短的’时期占去了历史上不确定的期限。

镇压、暴力机关,庞大的官僚机构,一切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东西都被保留下来了,而且这些机构一反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预测,不是服务于工人阶级,而是服务于党-国机构的上层人物。

由此可见,说国家是暴力、镇压的工具,从我国的经验来看得到了证实,只不过是被歪曲了。

列宁去世后,俄罗斯国家制度的历史就是镇压的手段,充分地实现社会生活国家化。

由工人阶级国家过渡到全民国家意味的是术语的改变,而不是事物本质的改变。

普遍的国家化仍在继续,极权主义的行政命令体制仍在保留。

  Р。

利夫稀茨(Лившиц)说,没有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扫荡的资产阶级国家在俄国革命胜利后,尽管资本主义受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打击——20年代末大危机和萧条,但结果却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言,与我们的希望(请回忆关于资本主义总危机和腐朽化的幻想)相反,资本主义采纳并推行社会主义关于人的社会保护的进步思想,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凯恩斯的理论、罗斯福的实践)使经济摆脱了萧条,实施了许多保护劳动者的手段,同时保留了资本主义所固有的强大的物质利益鼓励,而且显著地加强了民主潜力,不仅站稳了阵脚,而且还巩固了,发生了经典作家所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这不能够委过于他们。

但是我们活着的人不顾事实,不改变关于资本主义的观念,这就可能而且应该是我们的过错了。

在一系列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里,长期以来是社会民主党执政,他们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把资本主义的潜能同社会主义的思想结合在一起。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形成了我们以往称之为资本主义的那种社会,实际上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资本主义,以及与列宁研究过的帝国主义都有本质的区别。

Р。

利夫稀茨(Лившиц)说,“在战后发达的西方民主制度中,国家日益成为不通过暴力和镇压,而通过达成社会妥协的途径来克服社会矛盾的手段。

因而也就日益广泛地采用这样一些泛民主主义思想和制度,如分权、法律至上、舆论多元、法院的崇高作用、公开性等等。

所有这一切综合起来可以说明国家在内容上是社会妥协的根据和手段,在形式上是法治国家。

”[!

--empirenews.page--]  

(二)俄罗斯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也已经过时。

俄罗斯学者指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他们以不同的理由并针对不同的历史分界给法下了几十个不同的定义。

所有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把法看成次于经济基础的第二性现象,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我们简单地抛弃了其他定义的区别,采纳了《共产党宣言》中所下的一个唯一的定义,法是被奉为法律[1][2][3][4][5][6]下一页的统治阶级意志。

这样理解的特别方便之处就在于可以在阶级基础上把国家与法紧密联系起来,可以把两者变成阶级斗争的统一的手段,镇压阶级敌人的统一的手段。

关于法的阶级定义可以说的,也就是关于国家的阶级定义可以说的:

它很好地适合于产业资本主义的情况,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对立的尖锐化,社会震荡,完成社会主义革命。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设想,在革命胜利后,法作为阶级社会的典型产物将逐步消亡。

这个预言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应验。

在俄国,不断强化法的惩罚的一面,它日益被作为奴役和镇压人民的手段。

对于一个全面的行政-命令体制来说,这是自然的。

同样,把法界定为受国家强制力支持的规范体系,并以此作为官方的学术主张,这一选择也是自然的。

至于规范的内容,那么就说到或写到,它们体现工人阶级、全体劳动者、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事实上规范却反映了党-国领导的意志。

对国家和法的阶级解释紧密地纠合在一起。

在当代社会,面对核武器对文明的威胁和潜在的生态灾难,人类发展日益超脱人民和民族的冲突,走向共处、协商,走向民主社会。

这就需要改变法与国家过去的基本观念,基础与上层建筑、阶级和阶级斗争、剥削的概念和实质等等的认识也需要改变。

  俄罗斯学者指出,法具有强制性,无强制性便没有法。

强制性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道义上的强制,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强制。

法律责任不同于镇压和暴力。

镇压和暴力是采用强制措施和严酷的行政措施(例如,驱逐出境等等),甚至更广泛地、大规模地采用这种措施。

所以差异不在强制的有无,而在于这种强制的措施。

把法主要理解为和用作暴力和镇压的手段,同国家作为暴力和镇压的工具而进行的活动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如果国家是社会妥协和社会协约的工具,那么,法也就具有类似的性质。

法不排除强制,但这种强制不具有镇压和暴力的性质。

  (三)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未来的认识,俄罗斯学者认为不合适。

俄罗斯学者指出,按照马列主义理论,社会分化为阶级是历史上的过渡现象,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再有对立利益的阶级,就是说社会的发展将导致国家与法的消亡。

按照马克思的话就是,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

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在斯大林的解释中,这种消亡应当通过极力强化国家与法的途径达到。

前苏联的实践证明了关于极力强化国家与法这种强制和镇压手段的论断,但却没有任何一点迹象表明两者的日后消亡。

这个理论没有被社会主义实践所证实。

把法与国家理解为社会妥协的手段导致这样的结论:

不是国家与法消亡,而是两者的极力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人类社会日益分化,因而对妥协的客观需要也日益加强。

我们的时代是个有说服力的证明。

即使在将来,也无法预测社会的社会同一性。

此外,在将来,社会的分化还将更为加强。

因此,法与国家作为社会妥协的手段的作用也会更为增强。

它正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

--empirenews.page--]  (四)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观点已经过时,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学说。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观点的分析,有些俄罗斯学者如В。

А。

切特维尔宁(Четвернин)认为,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暴力理论”,透过阶级斗争去考察工业社会全部历史证明是正确的。

暴力理论只是对后工业社会不适用,因为后工业社会不存在阶级,而是存在负杂的社会结构。

在这种社会中,有组织的暴力转向次要地位,表现出来的是国家的全社会的活动。

社会本身更表明社会合作和和谐一致的优越性。

在后工业社会,社会的整合更少产生社会对抗,因为它转向质的另一层面。

在后工业社会,依靠社会多数成员根据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原则达成协议取得社会和平。

利夫稀茨也说,“把国家与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放至全部时间和民族而皆准的终极真理加以辩护的态度应当克服,社会发展的历史、现实的事实都已表明了这一学说的错误。

但是转向另一极端,认为这一学说在一开始就是荒谬的,在一切论点上都是错误的,也同样不足为训。

看来可以断定,关于国家与法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符合于一定国家的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更加具体地说,它符合于西欧国家和俄国劳动与资本尖锐化时期(大体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20-30年代)。

对于一个学术理论来说,有如此长久的时期符合事实并正确预见事实,应当承认这是个巨大的功绩。

而后来,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马列主义学说便不再符合事实了,它的社会发展预测便同实践不一致了。

马克思主义理论如同许多其他理论一样,在一定阶段对人类文化做出过贡献,也应当让位于符合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其他学说。

这些学说应当考虑和借鉴马列主义的某些原理和论点,而对另一些论点则应加以抛弃。

社会科学的自然发展道路就是如此。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迄今为止一切存在过的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命题,是一个地道的科学假说,遗憾的是,我们曾经把这个假说,把形形色色的社会发展理论中的一个,变成了唯一的宗教教条。

”  (五)妥协与协商的观念应该成为国家与法的基本观念。

俄罗斯学者指出,人类的发展已经到了“发现大规模的消灭手段的地步,出现了对人类文明的威胁。

还有一个威胁就是环境大规模的毒化,潜在的生态灾难。

按照谁战胜谁的原则实行对抗、冲突、斗争以便予以消灭,使用暴力手段,这个道路必然会造成文明的崩溃。

人类为了活下去,应该找到妥协的道路,因为政治集团、国家、阶级继续施展野心就有造成灾难的危险,带来灭亡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适合于人类之称的唯一理性出路应该是非冲突性思维的出现和形成。

这种思维的实质就是全人类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向着协议、向着妥协发展。

在民主制度中,国家日益成为不通过暴力和镇压,而通过达成社会妥协的途径来克服社会矛盾的手段,分权、法律至上、舆论多元、法院的崇高作用、公开性等综合起来,可以说明国家在内容上是社会妥协的根据和手段。

在国际层面,国家被认为人民(民族)利益而不是阶级利益的载体。

在国内层面上,国家与法应该是协商、妥协、让步的工具和手段,而非暴力、强制、粉碎和消灭的手段。

这正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极其鲜明地得出的结论。

”妥协不意味着拒绝使用强制和暴力,不否认国家所固有的压迫职能,而是把这种职能看作是第二位的,把达成协议、妥协的任务看成第一位的。

“人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超脱人民和民族的冲突,走向他们的共处、协商、妥协,一句话,走向民主社会、民主国家和法。

从而认定国家与法是社会协商、妥协的手段,也在理论上取得优势。

从这一角度看,法是社会秩序系统,这个系统建立在照顾不同社会阶层利益、他们的协商、妥协的基础上。

法保留潜在的强制要素,但这个要素起次要作用,必要时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

”“这个结论只适合现代和可预见的将来的文明阶段。

在以往,可能没有根据得出这个结论。

将来这个结论当然有可能有所改变。

国家与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国家与法也发生变化。

--empirenews.page--]  俄罗斯学者得出结论:

“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一切时期和一切民族而皆准的科学观念,科学假说。

每个法的学说都要联系具体的历史实际进行分析,一定要与现有的事实相对照。

只有这样才能明了这个学说对哪些国家和民族在哪些时期是对的,与事实对照又有何出入。

这就是说,为了评价关于法的学说,必须拿这些学说与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上一页[1][2][3][4][5][6]下一页法律制度相比较。

换言之,必须揭示法的理论与法的实践之间的联系。

”在当今条件下,不能仅仅把问题归结为批判马克思主义,应当形成新的科学观点,使之符合今天的实际,也可以使我们洞察未来。

俄罗斯学者提出,要改变许多习惯观念,面向多元主义,任何一个社会理论都没有先天的特权。

可以说,每个理论都对研究社会和遇见未来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看来对社会发展的理论预测不具绝对的和武断的性质,而具有或然的性质。

社会发展取决于如此众多的而且极不相同的因素,以致武断地预言明天未必可行。

社会科学的作用在于把这些因素加以分门别类,确定其影响,只以某种概率来论证未来的发展。

  俄罗斯学者指出,改变法与国家的基本观念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必然(要)的。

同样也要改变社会科学的其他一些关键性思想:

关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关于剥削的概念和实质等等。

新的观念会使人类知识的这个部门恢复其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

研究并掌握关于法与国家的新观念可以改变和深化我们的社会管理观,加强法学和政治学的民主潜力。

在新观念的基础上可以形成人们对于法与国家的另一种态度,另一种社会实践。

  二、笔者对俄罗斯学者放弃马克思主义理由的评析  首先,如果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俄罗斯学者关于国家和法的上述认识,首先应当承认,俄罗斯学者不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比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还是有可取之处的,但只把阶级对立社会的国家和法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把进入民主社会的国家和法看成是协调的手段,是不妥的,也不合实际。

在存在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国家和法首先是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或偏向性。

即使是在古代,在阶级对立社会,国家和法都同样具有调和和妥协的性质,绝不是单纯的压迫和剥削的工具和手段。

否则,生产不能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会提高,社会不会稳定更不会前进。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国家和法本身,既履行社会公共职能,也实行阶级统治职能,既要代表社会共同体的共同的愿望和利益,也同时代表在社会上占优势地位的阶级、阶层的愿望和利益。

恩格斯对此也说过: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只是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国家和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明显,这是由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人民群众的觉悟及斗争情况所决定的,但它同样也得顾及人民大众谋生存的起码要求,体现该社会对国家和法律的共同需要,否则就是无休止的战乱或同归于尽,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秩序。

国家和法对统治阶级内部及同盟者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协调,只有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昌盛,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利要求的增强和民主的推进,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全人类面临的生存和生态危机等迫切问题的出现,使国家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不断扩大,某些强制功能不断被弱化,而且必须被弱化。

我们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国家和法。

--empirenews.page--]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俄罗斯学者对马克思主义还存在着歪曲之处。

如Р。

利夫稀茨说,“多年来,我们对法的意识形态正像我们对待任何意识形态一样,都极端地简单化:

一切意识形态与经济相比都是第二性的,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依据是《共产党宣言》中”你们的法只是上升为法律的你们的阶级的意志,其内容由你们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对此,Р。

利夫稀茨指出,当前的现实与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并不一致。

经济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系无可争议,但这种联系不能归结为意识形态为经济所预先决定。

这种联系是特别复杂,它不可能通过第一性与第二性这样的范畴表现出来;

在一些情况和一些历史条件下,经济优先,在另一些情况和另一些历史条件下,意识形态优先。

笔者对此要说明的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认为两者的关系是复杂的,是互动的,绝不是俄罗斯学者所认为的单纯的第一性和被动的第二性的关系。

这特别从恩格斯晚年的总结中就可以看出。

恩格斯指出:

”历史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

“因此”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什么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

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

“”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但是,它们又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这不仅揭示了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律性,也为科学地、如实地观察国家和法奠定了最基本的方法论原理。

用这一原理分析国家和法对经济的关系,可以得出:

经济关系始终是国家和法发挥影响的源泉,又是国家和法影响、作用的结果。

对经济关系考察必须充分估计到国家和法律对这种关系的调整。

这种互动是推动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重要过程。

  笔者以为,马克思主义不是过时了,而是因为研究不足导致的简单否定。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不能拘泥于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同时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创新,才能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二部分:

关于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  一、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历了与社会主义相联系到最终放弃社会主义的过程  回顾俄罗斯,就其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而言,是在俄罗斯社会两大转型中出现和中止的。

第一个转型是在其资产阶级及工农革命阶段,特别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罗斯对法治国家理论的探讨基本成型。

但在俄罗斯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基本上就中止了,而且当俄罗斯乃至苏联的历史发展到8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后期,也是在社会需要新的社会转型中才又成为研究热点的。

--empirenews.page--]  在俄罗斯对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中断与复兴和继续研究的过程中,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就是社会主义的定位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俄罗斯乃至苏联在批判法治国家思想时,是把它与资产阶级观念联系在一起,认为它为资产阶级和有产者服务,对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有害。

而今天在重新探讨法治国家观念时,除少数人把它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联系起来之外,更多地是又把它说成是先进的观念,而且在社会转型中,由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又走向了资本主义,把法治与走资本主义道路联系起来。

当代俄罗斯法治国家改革的实践经历了由与社会主义的联系紧密到逐渐放弃,最终导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换位的历史性变化。

  当代俄罗斯建设法治国家的改革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由国家机构开始的。

当时改革追求的目标是人道的社会主义。

但在法治国家建设的改革过程中逐渐出现的情况:

一部分改革者仍然信仰社会主义,而另一部分人则接受了主要是从北美工业社会实践中学来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的名称在各种学说中逐渐弱化直至基本消失。

如改革开始提出的目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来所提建设的法治国家,转向的是建资本主义法治国家。

1990年前后,“向西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看齐”的口号极为诱人,反社会主义的旗帜深得人心,转向西方、抛弃社会主义的思潮在俄罗斯社会达到高潮。

这在1991年8.19事件后的俄罗斯社会思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俄罗斯新的领导人看来,“告别社会主义”选择一条新的、西方式的发展道路,俄罗斯会在一两年的时间内踏上文明、复兴之路。

在叶利钦执掌政权的时期,在俄罗斯官方舆论中,打碎旧制度,与社会主义决裂呼声强烈。

自由派先锋波波夫、盖达尔直言抛弃社会主义模式,移植资本主义,用最资本主义的方法改造俄罗斯。

叶利钦的首席谋士布尔布利斯宣称,“资本主义”是目前为止人类创造出来的虽不是最理想但却是最好的制度。

俄罗斯可以大胆采用,无需任何民族的修饰。

丘拜斯直言:

私有制和市场是俄罗斯社会富足的惟一保证。

当时一位自由派的女经济学家的话可以代表90年代初期俄罗斯社会的主流思潮,她写到:

社会主义与市场、民主“水火不相容”。

俄罗斯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革命的速度实施经济自由化,取消并禁止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将历史的罪人推上“审判台”。

俄罗斯社会要“忏悔”,将列宁的遗体迁出埋葬,将所有共产主义的象征物搬进博物馆。

俄罗斯人蕴藏的商业意识全部释放出来时,就是俄罗斯的复兴之日。

在新俄罗斯诞生时,人们满怀着对新生活的憧憬,社会中弥漫着浪漫主义情绪。

过去共产主义的“神话”,被新缔造的“自由主义神话”所代替。

在经济生活中,改革派主张“完全自由的市场”,停止国家对经济工作的干预;

认为市场与计划“水火不相容”,应让市场的“自然法则”充分发挥作用,“物竞天择”;

打破国家所有制,实行私有化,推行纯粹意义上的私有制。

总之,俄罗斯在比较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后选择了资本主义。

--empirenews.page--]  二、笔者对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关系的认识  可以说,作为理论研究,俄罗斯始终没有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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