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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大纲》;

11.《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产发[2007]428号);

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发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

13.《关于开展我市三峡库区移民生态工业园建设和处理受淹工矿企业遗留问题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经发[2009]36)。

(2)相关规划

1.《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大纲(送审稿)》;

2.《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3.《云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0年)规划纲要》;

4.《云阳县“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2006-2010年)》;

5.《云阳县“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2006-2010年)》;

6.《云阳县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项目可研报告》。

7.《重庆市云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重庆市云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局部修改》

9.《重庆市云阳生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20)》

(3)技术规程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

7.《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

8.《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0-2006);

9.《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07);

10.《移民生态工业园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

12.《城市道路设计规划》(CJJ37-90);

1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1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5.《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6.《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7.《三峡库区湖北省、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一期实施规划(2011-2014年)编制工作细则》。

(4)相关资料

云阳县有关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相关资料文件

第3条规划范围

生态工业园区包括A、B、C三个园区。

三个园区的总规范围:

A区规划面积3.46km2,B区规划面积3.53km2,C区规划面积3.52km2。

三个园区控规的编制范围分别为3.18km2、2.88km2和3.51km2。

第4条规划理念

(1)“产人集聚,兼容并蓄”

(2)“合理开发,持续更新”

(3)“生态调控,和谐共生”

(4)“产城互动,宜业宜居”

第5条规划原则

(1)区域协调发展原则

(2)节约及集约用地原则

(3)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6条规划作用

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7条强制性和技术性内容

文本中的一些特别标出的粗黑体(含下划线)及分图图则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为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可根据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按相关规定程序优化调整。

第二章功能、规模与布局

第8条功能定位

规划确定云阳生态工业园区定位为:

重庆市重要的移民安置产业园区;

云阳县的先进产业集中区、经济发展核心增长区、科学发展示范区。

第9条人口与用地规模

A区:

规划建设标准厂房50万m2,前期已建20万m2,在建20万m2,规划建设10万m2;

规划建设移民工公寓11.5万m2,安置移民1.15万人。

B区:

规划建设标准厂房20万m2;

规划建设移民工公寓11.8万m2,安置移民1.18万人。

C区:

规划建设移民工公寓4万m2,安置移民0.4万人。

人口规模:

规划确定工业园区内安置移民2.73万人。

用地规模:

规划至2020年,工业园区建设用地面积将达到10.51平方公里。

第10条规划结构

生态工业园区总体布局呈现“一园三区”结构模式。

即整个生态工业园区由A、B、C三个园区组成片区,其中C区由松树包片区和黄岭片区组成。

(1)A区用地功能布局

A区位于云阳县城西侧,以彭溪河和云阳县主城区相隔。

A区大部分布置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布置在南侧和北侧,各形成一居住组团,人和塘坊码头位于A区南侧,码头北侧是规划人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北侧布置仓储用地。

A区的西北角新建一处110kV的变电站,A区北部现状的一处中学、一处小学予以保留。

(2)B区用地功能布局

B区位于云阳县城东南部,有比较便利的路网和主城区连成一片。

其中,工业用地布置在片区中部和东部,居住用地布置在片区西部和北部,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结合居住用地布局。

沿江一带布置仓储用地。

(3)C区用地功能布局

C区分为松树包片区和黄岭片区,松树包片区位于城区北侧,万云高速云阳主出口在此。

其中片区大部分用地为工业用地,北侧是高速互通立交,西侧是陈家溪码头,紧挨着码头布置仓储用地,已建成的曙光220千伏变电站位于松树包片区西侧,另外在片区西侧新建一污水处理厂,居住用地分布在片区东南部。

黄岭片区位于主城区东部,建设用地大部分为工业用地,其中南侧是一块集中的仓储用地,仓储用地东部新建一处污水处理厂,黄岭片区南部紧邻黄岭危化码头。

具体用地指标详见附表一《云阳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用地统计表》。

第11条工业用地规划

(1)工业用地指标

以五大产业集群发展为主,规划期末A、B、C三区规划工业用地分别为195.74公顷、75.11公顷和202.02公顷,合计二类工业用地472.87公顷。

(2)标准厂房建设方案

标准厂房区主要以高新技术产业的多层标准厂房为主。

A区规划41.67公顷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B区规划16.67公顷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C区不安排标准厂房建设。

第12条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规划在B区、C区(松树包片区、C区黄岭片区)分别设一处物流仓储设施用地,占地分别为10.77公顷、25.97公顷。

第13条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范围内A、B、C三区居住用地分别为9.32公顷、86.82公顷、1.82公顷,主要为保障移民公寓建设之用,包括西区居住片区和东区居住组团,分别进行建设。

第14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主要保留了原有的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占地分别为1.75公顷和1.01公顷。

同时,依托移民工公寓建设可配套小型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小型体育活动场等设施。

规划分别安排两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并在东、中、西三个居住组团分别配置幼儿园、社区管理服务站、小型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小型体育活动场等设施。

依托移民工公寓建设可配套小型文化活动室、卫生服务站、小型体育活动场等设施。

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为城市强制性规划控制范畴,在城市开发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消或改变项目布点,缩减用地范围。

中学、小学等公共设施需按规划进行定点、定位、定量控制,不得擅自改变。

表1规划主要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用地面积(公顷)

备注

中学

1.75

位于A区

小学

1.01

九年一贯制小学

4.17,4.46

在B区配置2所

幼儿园

在B区配置3所,每所0.25公顷。

合计

11.39

B区范围内,在同一单位权属用地内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占地、建筑面积不减少和符合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土地利用与建筑建造控制

第15条规划控制目的

根据功能定位和规划分区,对区内每个地块的开发指标进行规定,即对每个地块的开发建设提出法定的控制要求,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的规定或指导。

第16条地块分区编号

规划地块编号按照分区、街区、地块三级进行编号,按照从西到东、自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1)分区编号

按照规划结构分区,云阳生态工业园分为A、B、C三个分区。

(2)街区编号

街区编号为二级编号,以城市各级道路和地块线所分隔的独立街区为单位进行划分,规划A区、B区、C区分别划分为19个、13个、17个街区,共49个街区。

(3)地块编号

地块编号为三级编号,每个街区按照不同的用地性质或不同的用地权属划分为不同的地块,每个独立地块编为一个号,地块编号具有唯一性。

规划范围内共分为234个地块。

第17条控制指标体系

为合理利用土地,利于土地开发与建设管理,本规划对地块开发指标进行控制。

地块控制指标分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种,见表2。

表2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规定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

基地布置

设施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限高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人流出入口方位

机动车泊位、公交站点、幼托及其他公共设施、公厕、配电所、煤气调压站、邮电。

电话亭、消防栓、垃圾转运站

对地块开发的空间、景观和环境的引导及要求等

(1)规划图则主要由地块规定性指标(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地块设计引导规定)构成。

地块开发控制指标主要包括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建筑退界、建筑限高以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其中,图则中的容积率(工业用地容积率为下限指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为上限指标;

绿地率(工业用地除外)、配套停车位、建筑后退等为下限指标。

相关指标见附表三。

设计引导规定包括对平面布局、整体空间意象、开敞空间设计、建筑与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见分图则。

(2)地块开发的规划控制要素均直接反映在地块控制图则上。

图则以图、文、表对照的形式对每个地块的规划要求和规划控制指标加以表明。

地块建设除了满足图则中的具体规定外,还应满足本规划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18条土地使用控制

土地使用控制是指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

本次规划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边界、用地面积等。

(1)用地性质

城市用地按照所担负的不同城市功能,参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划分为不同性质的用途类型,如居住、公建、绿化等。

(2)用地边界

是指用以界定和区分相邻地块使用的界线,通常由道路红线、地块界线及河流等自然界线组成。

(3)用地面积

指由道路红线和地块界线围合而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是规划地块细划后用地性质明确的地块面积。

各地块指标详见《云阳生态工业园区地块规划指标一览表》。

第19条用地兼容性规定

土地使用兼容性确定,是指在细分土地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后,为适应城市建设的灵活性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由于城市建设具有长期性、多样性、可变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性既不能偏离总体规划宏观控制的轨道,但也不能排除适当变更的可能,规划提出地块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用地性质的条件和更改要求,以及不得变更的用地性质的条件。

在规划区范围内,各地块使用性质的兼容和更改,按附表二《云阳生态工业园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本着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土地性质做出以下要求,在下述情况下,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带来环境污染等;

(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车流影响城市干道的交通;

(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如占用供水、供电设施,中小学或公共绿地。

第20条地块出让使用规定

(1)尽可能按照完整的地块进行出让,分解出让地块时应遵循利于出让并满足各块用地的使用功能和出入要求的原则。

(2)作为规划控制的基本地块,在土地开发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或再划分,但变化后的地块控制指标必须与原控制指标相符合并服从本规划控制体系的相关规定。

(3)地块出让使用时涉及的农田应先根据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后方可使用。

(4)地块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5)土地出让使用时应对地块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质情况进行详细探查,在确保满足建设条件时方可投入使用。

第21条“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控制规划

规划范围内“紫线”、“绿线”、“黄线”、“蓝线”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划定和控制。

第22条地下空间利用

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要求。

除相关规划确定的防灾避难场所及其他规定不可建设的地下空间外,广场及绿地下可适量建设公厕、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量及布局方式根据后期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确定。

第23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规划范围内主要的几类用地从保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宜强调上限控制,从保障用地集约性的角度宜强调下限控制。

(1)居住用地:

本规划工业园区内村民安置用地容积率可控制在1.2-1.5之间。

(2)工业用地:

综合考虑不同工业类别对环境的影响,规划确定不同类别工业用地容积率分别控制在1.0-1.2、0.8-1.0、0.6-0.8之间。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基本控制在0.8-2.5之间。

其中,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原则上,小学、幼儿园不宜大于0.8。

具体见表6。

(4)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容积率基本控制在0.5。

表3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建设指标控制指标表

班级规模

容积率

建筑限高(m)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小学(A33)

≤0.8

≤15

≤25%

≥30%

幼儿园(R22)

≤30%

第24条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100%。

(1)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在30%以内,小学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25%;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40%左右;

(3)从提高用地集约度的角度出发,规划提出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分别控制在40%以内;

(4)仓储类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内。

第25条绿地率

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合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居住用地绿地率一般控制在35%以上;

(2)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率控制在30-40%之间。

(3)仓储类用地绿地率一般控制在30%以上;

(4)规划从加强工业用地集聚度的角度出发,确定各类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大于20%。

其它各类用地绿地率均实行下限控制。

第26条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是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规划范围内建筑以多层为主,高层为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在25米以下;

高层建筑一般控制在45米以下,部分放宽至60米以下。

在工业园区B区的综合服务区内的公共设施建筑高度可适当提高,多层、高层结合,形成丰富的城市轮廓线。

(2)住宅以高层为主,一般控制高度40米;

(3)在临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工业厂房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至25米,以形成较为丰富的建筑空间轮廓。

表4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控制高度

建筑类型

≤1.2

1.2<

≤2.0

2.0<

≤3.0

>3.0

备注

住宅建筑

≤20米

≤40米

≤80米

≥18米

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幅度不得大于40%。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破该控制高度的,需专题论证。

注: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控制高度严于本表的,从其规定。

第27条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2)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

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下表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表5建筑最小退让值表(米)

建筑计算高度

最小退让值

H≤24

24<H≤60

60<H≤100

100<H≤150

H>150

居住建筑

4

13

15

16

非居住建筑

12

18

其它规定参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28条建筑后退控制

(1)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表6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米)

退让距离(米)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W≤16

16<W≤32

W>32

H≤60

2

3

5

7

H>100

9

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表7道路交叉口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米)

退让距离(米)路幅宽度W(米)

H≤60

11

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3)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4)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5)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6)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7)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8)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29条行为活动控制

(1)限制机动车开口地段

即为避免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过近而影响交通通行而采取的在距道路交叉口一定距离之内禁止开口的措施。

通常的设置标准为以相交道路红线交点为基准,距基准点一定距离之内(主干路100米、次干路70米、支路50米)禁止开口。

(2)允许机动车开口方位:

即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位置。

通常选取在限制机动车开口地段之外的其他路段均可作为允许开口方位。

第30条标准厂房建设要求

新建标准厂房规模一般应在3公顷以上,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尽量控制单层厂房。

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轻型加工业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4层。

具体详细指标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执行。

标准厂房的选址可结合实际土地出让情况确定。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31条对外交通

万云高速在工业园区北侧通过。

规划在A区的西侧2km莲花处增设一个高速互通立交;

C区松树包片区有高速出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规划在C区黄岭片区东北部1.5km处增设一互通立交,以方便工业园区的对外连接。

同时,C区的松树包片区和黄岭片区之间通过黄岭隧道相连接。

规划在A、C两区沿长江岸线分别设置人和塘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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