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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这句话在我们中国的企业里,员

工们是耳熟能详。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

一人违章,大家遭殃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

安全连着你我他,防范事故

操作之时顾左右,相互提醒

假如你是事故受

第四章风险危害时时想,胜过领导天天讲

我经常说,我们工作生活在充满风险的世界里。

但这并不是我个人的见解。

世界

500强企业中的佼佼者BP公司就一再告诫自己的员工:

“在一个充满风险的世

界及行业里……”危害常伴左右,风险如影随形。

我们身处风险包围的世界

意识不到危险,才是最大危

只要上岗,集中思想

岗位危害我识别,我的安全·

工作安全分析

第五章魔鬼就在细节里

在中学语文课本上有一篇课文,叫《扁鹊见蔡桓公》。

名医扁鹊来到了蔡国,蔡

国国君桓公知道他声望很大,便宴请扁鹊,他见到桓公以后说:

“君王有病,就

在肌肤之间,不治会加重的。

可以向上报告,但不能坐等

只要有可能,就让它变成不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八小时内外,不留隐患

安全意识是一项硬指标

近几年来,我走过近百家企业,为他们提供培训、咨询服务,曾经和很多企业领导、安

全管理同行一起讨论安全问题。

企业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普遍关注的话题。

然而,

在我翻看各类安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时,却发现企业界对执行安全制度强调的很多,而对

如何提升安全意识本身涉及的很少。

究其原因,企业里各层级管理者普遍把安全意识当作软指标,嘴上说的多,实际做的少。

企业安全生产最薄弱的环节是什么?

统计显示,98%的事故是因为人的原因引起的。

而根据有关部门针对大中型企业近3年

来发生的事故所作的另一项统计显示,人为因素中,安全意识薄弱的因素占到90%多,而安

全技术水平所占比例不到10%。

再回过头来看看我们企业界的安全培训,90%的精力用在占

10%比重的安全技术水平上,只有不到10%的精力用在占90%比重的安全意识上。

90%和10%

的倒挂说明什么?

说明——员工安全意识差,越来越成为制约企业安全生产的瓶颈。

安全意识不强,必将酿成安全事故。

这是谁都不能否认的事实。

员工安全意识薄弱,首先弱在他们“安全第一”的意识没有建立。

“安全第一”是世界

通行的公理,几年前,我曾出版《第一管理》一书,向企业各级管理者阐述“安全第一”的

公理。

“安全第一”公理应该成为全体员工的共识,但却弱在“预防为主”的意识没有落实。

“安全第一”意识的体现,就是“预防为主”,不能等到大难临头再去考虑“安全第一”。

其次弱在主体安全意识淡薄。

人们之所以做不到“安全第一”,之所以没有“预防为主”,

根子在于主动性不够,在于不知道“安全究竟为了谁”。

如果人人都把安全当作是别人的事,

不把自己作为安全的主体,没有了主动性,员工安全意识的普遍薄弱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安全工作依赖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物质的主要是安全设施,精神的主要是安全意识。

广义的安全意识,包括有关安全的意愿、意识、知识等。

如何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必须遵

守安全实践中的三大法则。

法则一:

安全知识胜于安全设施。

什么是安全知识?

就是人们面对风险时,知道该怎么做,包括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

全常识等等。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调查,我国46%的民众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了解十

分有限,27%的人甚至根本不了解。

我国国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的抽样调查显示,将近50%

的民众在火灾发生时不懂得如何逃生自救,52%的人甚至不认识消防安全标志。

有些人就是

不知道,旋转的部件不能碰,高压容器会爆炸,这就是安全知识不具备。

每个员工都要明白,只要是合法经营的企业,都是在政府监管之下,具备基本安全设施

的。

所以,你的注意力应该放在知识储备上,用安全知识武装你的头脑,平时知道如何操作,

出现紧急情况会采取紧急措施,这要比设备的安全性能更重要。

法则二:

安全意识强于安全知识。

我有一位中科院的朋友准备买车,也许是他长期从事数理分析的缘故,在发生日系汽车

大批量召回以后,他搜集了一大堆欧美和日本汽车安全性能检测指标的数据,来征求我的专

业意见。

我的回答让他大吃一惊:

这些数据对你完全没有意义!

他瞪大眼睛看着我:

难道人命关天的安全不重要?

我告诉他,只要是正规厂家生产销售的汽车,都是经过国家检验,达到基本安全标准的。

美国人早就出过一本书,叫《任何速度都不安全》,我们也可以说,任何车辆都不安全。

调查一下,全国有多少人不系安全带?

有多少人喝了酒还坚持开车?

又有多少人见前面没有

车,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踩油门?

太多了!

如果你也是其中的一个,那么,有多少气囊管

用?

什么样的安全配置够你“消费”?

这就是安全意识问题。

狭义的安全意识,指的是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对于安全的认识,

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警惕性等等。

我们工作中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违反劳动纪律”。

绝大多数人不是不知道规章,而是有意无意地违章,这就属于安全意识淡

薄。

在生活中,闯红灯的人,不走天桥的人,不是不知道红绿灯的含义,不是不知道天桥的

用途,这也属于安全意识问题。

没有安全知识,员工就会稀里糊涂受伤害;

没有安全意识,事故就会不请自来。

安全知

识重要,安全意识更重要。

当员工有了安全意识,就会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就会有安全保障。

法则三:

安全意愿优于安全意识。

所谓安全意愿,是指员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安全绩效的意志和愿望。

安全意识往

往停留在思想上,而安全意愿不仅仅是在思想上,同时还在情感上主动地去追求。

一个不具

备安全生产意愿的员工,一定不具备主动履行职责的行为。

只有在强烈的安全生产意愿的驱

动下,员工才能自觉地履行安全职责。

这个问题,中外的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认识是一致的。

我们提出“责任重于泰山”,就

是希望员工树立责任意识,进而靠责任意识促进安全意识的树立。

西方企业的安全培训,首

先是安全意识培训,其次才是安全技能培训,而培养雇员与管理层的合作态度,又被放在安

全意识教育之前,也就是靠培养雇员的合作态度来逐渐培养其安全意识。

安全意愿是安全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中外莫不如此。

企业的安全管理要从员工的安全意愿入手,用意愿强化意识,用意识保证安全。

那么,如何培养员工的安全意愿就成了问题的核心。

人的安全素质分为三个层次,安全知识是基本层次,安全意识是深层次,安全意愿是核

心层次。

要让员工形成强烈的安全意愿,企业管理者就需要从情感角度入手,有了情感依托,

才会有态度的转变。

从我这几年考察过的企业来看,我发现,搞清楚“安全为了谁”,是解

决安全问题的一把金钥匙。

第一,员工知道“安全为了谁”,才能从“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

很多企业和单位,安全制度没少订,安全教育没少做,安全管理没少抓,为什么落实不

下去,执行力不强?

究其原因,员工觉得这些都是外界强加给自己的,只是被动地接受安全

防范的知识和意识,正所谓是“要我安全”。

明白“安全为了谁”,员工才能理解管理层的良苦用心,才会清楚为什么要那样做。

个个安全制度,才能当成是有效的保护;

一次次安全教育,才能当成是善意的提醒。

安全教

育才能入脑入心,安全意识才能深处扎根,正所谓是“我要安全”。

第二,员工知道“安全为了谁”,才能警钟长鸣,紧绷安全弦。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是没有一点安全意识,而是不能长期保持安全意识,很多事故往

往就发生在一时的疏忽上。

究其原因是,要么就不觉得安全重要,要么长时间的生产安全出

现“安全意识疲劳”。

明白“安全为了谁”,人们就不会忽视安全的重要。

明白“安全为了谁”,员工才可以

战胜单调、枯燥和紧张,消除麻痹等意识,克服“安全意识疲劳”,保持安全警惕性。

第三,员工知道“安全为了谁”,才能让安全成为一种习惯。

“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人生成败在于习惯,安全与否也在于习惯。

习惯性违章,违章成为习惯,习惯会让人抱憾终生。

安全也可以成为习惯。

只要人们明白“安全为了谁”,就可以保证“第一次就做对”。

当员工心中有了安全意愿,第二次做对就不存在问题。

正确的一再重复,就会形成习惯。

全的习惯,会让人终生受益。

明白“安全为了谁”,是安全意识之母,是安全工作之魂。

作者

2010年4月

谁是安全的最大受益者?

这是我在南方电网公司了解到的

做法。

南方电网所属的云南电网公司,对安全工作规程进行闭卷考试,试卷满分为100分,参

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必须达到100分才为合格,缺一分都不行。

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回炉再造,

重新进行教育培训,再次考试,直到合格为止。

虽然我没能够现场观摩云南电网公司的安全规程考试,但我曾先后受到南方电网下属7

家单位的邀请前往授课。

在云南电网公司兄弟单位那里,我对其“安全规程考试满分才算合

格”的做法早有耳闻。

我不止在一个地方一家单位,听到对南方电网的安全规程考试的议论。

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有人说,一场考试,只要写错一个字,写漏一个知识点,就算白考了,

这也太严厉了,很难推行下去。

然而,据我在写作本书时的了解,云南电网公司的做法并非昙花一现,他们已经坚持了

数年,并且仍在坚持。

“安全规程考试满分才算合格”的做法之所以能够推行下去,是因为

——云南电网公司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内部沟通工作,在沟通中提出了让员工深思的问题:

全工作规程考试满分才算合格,公司的初衷是什么?

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这说明,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不怕严厉,怕的是员工们稀里糊涂,不知道谁是安全的最

大受益者。

问题是,安全有无受益者?

这似乎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安全能没有受益者吗?

可是,

在企业界的一次安全讨论会上,有位仁兄愤慨地说:

看看当前很多企业的现状,会发现谁都

没有把自己作为受益者。

他的话引起了当时在座的很多安全工作者的共鸣。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说着中国企业

安全生产之怪现状——

很多企业领导不把自己当作受益者,对安全他们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

不要”,把安全部门的位次靠后排,把安全人员的待遇往后放,只要结果不管过程等等,不

一而足。

很多企业的员工更不把自己当作安全的受益者,对安全似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图轻松,走捷径,操作风险不考虑,安全规程抛脑后,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

没有人想到自己是企业安全的受益者的时候,企业的安全管理就成了外来的负担,就会

有人管就做,没人管就不做。

我很奇怪,企业的安全难道没有受益者?

座谈会上,我提出我的疑问:

你安全了,你自

己、你的家人、你的亲朋好友,不就是受益者吗?

企业不出事故,企业经济上就不会蒙受损

失,企业难道不是受益者吗?

所有的企业不出安全事故,人民安居乐业,地方经济稳定,社

区、政府不就是受益者吗?

所以,我们做安全工作时必须知道,企业安全会让谁受益,谁又

是最大的受益者。

第一,不可否认,搞好企业的安全工作,企业会受益。

很多企业之所以处理不好安全和效益的关系,就在于认不清安全也是效益。

不过仅仅从

眼前的表象来看,企业的安全工作仿佛仅仅是一份投入,不出事故就永远不知道这笔钱投入

得值不值。

安全环保管理中,“影子效益”的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影子效益说的是,只有在出

事故之时,你才能知道事故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商誉影响有多大,这些避免了的损失

就是影子效益。

事故经济损失占企业成本的比例,世界其他的工业国中最低的为3%,最高

的达到8%以上,甚至超过很多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英国安全卫生执行委员会(HSE)的研究

报告显示,工厂伤害、职业病和非伤害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约占英国企业获利的5%~

10%。

全美安全理事会(NSC)的一项调查表明:

企业在安全管理上每1美元的投资,平均可

减少8.5美元的事故成本。

见《第一管理——安全生产的无上法则》(全新升级版),北京

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

现实生活中,忽视“影子效益”所造成的教训对一些企业来说,是惨痛的。

我在无锡靖江见到一位餐厅“打工仔”,当有人叫他“姚老板”时,他就赶忙摆手说:

“千万不要叫我姚老板,我早就不是老板了。

”原来,他曾是一家生产配件的工厂老板,产

品销路不愁。

一个工人在锻造模具时四个手指被压断,一场事故使他的企业破了产。

为了还

债,曾为老板的他只好到餐馆打工挣钱。

说起过去,他深有感触: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命。

第二,我们应当承认,企业做好安全工作,员工会受益。

“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肩上扛指标”,这是一般企业的惯常做法。

我曾经在我的书中

论述这一提法不准确,因为在企业里人员是流动的,承担指标的只能是岗位。

经济指标经过

层层分解,最后分解到岗位,岗位上的员工就要努力去完成各自的经济指标。

安全指标不同

于一般的经济指标,它是另外一回事。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这些企业担负的安全指标

分到岗位怎么分?

没法分。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等属于结果指标,安全上还有很多过程指标。

按说,岗位上没

法分这类结果指标,但可以分解过程控制指标,而一般企业的安全管理还没有进展到这一步,

所以,很多岗位员工就觉得肩上没指标,压力轻飘飘。

这是员工不觉得自己是安全受益者的

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岗位员工忽视了安全的内涵: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

做好安全工作,对个人是生命

的平安,对企业是财产的保全。

财产可以是企业的,生命却是员工自己的。

保住安全,也就

保住了你的生命健康,你不就是受益者吗?

没有谁傻到连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益都不要吧?

以才有这样的说法:

“安全培训是员工最大的福利,安全管理是对员工最好的关怀。

”2007年7月,我到上市公司云南铜业所属的狮子山铜矿讲课时,听到了一个独特的提法:

“安全

是员工的第一权益”,并且写进了他们的经营理念。

这个理念他们不仅写在纸上,更体现在

行动上。

他们邀请我授课,作为启动践行“安全是员工第一权益”理念活动的序幕。

那是我

无数次到企业培训难得的一次在电影院授课。

上午课讲完后,他们临时决定,推迟下午的开

课时间,有意安排井下倒班工人来听下半场。

等我再次走向讲台时发现,下午赶来的人坐满

了整个电影院。

我问该企业的管理人员为何如此安排时,他们说了句让我感动的话:

是员工第一权益,我们要让每个员工都享受到安全培训的权益!

”那次培训一周后,铜矿召

开践行“安全是员工第一权益”理念活动动员大会,号召全矿员工积极行动起来,用自己的

实际言行践行“安全是员工第一权益”的安全理念。

第三,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员工不仅受益,而且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们知道,搞好企业的安全工作,企业和员工都受益。

那么,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借用事故,可以看出“影子效益”。

这里,我们也可以借用事故,来比较企业和员工的

损失、收益。

请设想一下:

发生了一起工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企业的损失有多大。

这也

许仅仅是一般事故,连“重大”都说不上,更不要说是“特大”了。

而对你本人的损失,对

你家庭的损失,不仅“重大”,而且绝对是“特大”了。

企业失去一个员工,承受经济损失

之外,也许会很快找到人来替补你的位置。

而对于你本人、你的家庭,则是永远的失去,永

远无法弥补。

所以,我们说,员工是企业安全工作的最大受益者。

也请你时刻谨记,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福利,安全就是幸福,安全就是一切。

安全

的最大受益者是我们自己!

测验与思考

词语解释:

影子效益

简答题:

1.请用数据说明,安全对于企业效益的影响。

2.员工为什么容易忽略自己是安全受益者?

思考题:

搞好安全,企业和员工都受益。

第二节丢脸和丢命,谁的损失大?

——王成太现象

我曾作为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外聘的咨询顾问,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2009年7月19

日,我到它的一家分公司组织安全活动时,提出了一个“丢脸和丢命”的问题。

中油管道作

为一个国有大型企业,在我所走过的企业里很有代表性。

所以,我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与各

位读者共同探讨。

所谓丢脸与丢命的问题,其实,是从事故的代价角度提出来的。

我们知道,事故不是什么值得庆贺的事,因为它是出现了损失。

这个损失如果算成本账,

可以算上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商誉损失。

对个人来讲,更多的是来自与身份相关的损失,

比如,事故中有人会受伤,有人会送命,除此之外,事故后的处理也会让与事故有关的人付

出代价。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是严厉

的,其中提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1条。

另外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的法律,比如《矿

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诸如吊销执照、拘留,直至判刑的

处罚。

法律无情,在法律面前,没有干部和工人的区别,也不是为某一个人准备的。

但是,在

企业里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种角色,很多人尤其是基层员工是站在被管理者的角度看问

题。

所以,出于有针对性的考虑,我就把事故代价问题分成两部分谈。

首先,企业出了事故,领导一般会丢脸。

企业出了事故,领导要受的处罚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做检查。

从政府管理层级上说,不少省级政府都有向国务院做检查的经历,比如三

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后,河北省政府做检查;

襄汾县“9·

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后,

山西省政府做检查;

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

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后,湖南省政府做检

查。

如今,做检查已经制度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今后,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或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按规定要及时向国务院

做出检查。

这里,我没有举企业的例子,企业的情况虽然千差万别,但出了事故,按照“四

不放过”原则,无论什么形式,单位领导不向上级做检讨是说不过去的。

二是掏腰包。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多处提到对事故发

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进行罚款,根据错误或过错程度的不同,罚款数额也不同:

《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事故级别,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30%、

40%、60%、80%的罚款。

三是行政处分。

一般来说,出了事故,领导会被责令做检查、罚款,如果是上级行政机

关做出的决定,也是行政处分。

但因为做检查、罚款两类,容易被人忽略,我们就把它们单

列。

除此之外,行政处罚还包括降级、降职、责令引咎辞职、撤职等影响到“乌纱帽”的处

分。

四是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要是判处徒刑。

在安全管理中,领导因为事故受到刑事处罚,

有两个前提,要么发生的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要么领导有明显的过错。

并不是什么事故都会

把领导判刑的,因为,他们往往不是直接责任者。

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处罚,领导的名誉受到影响是肯定的。

这就是,出事故,领导会丢

脸。

其次,企业出了事故,操作者可能会丢命。

和领导相比,操作者就在事故现场,会受到直接的伤害。

事故不是笼统的概念,我们可

以拿着放大镜来看事故,根据国家标准,有20类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2,GB6441\|86。

会对现场人员造成直接的伤害,这些事

故是——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

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

和窒息、其它伤害等。

你我都是血肉之躯,不是钢筋铁骨。

20类事故,会对我们造成数十种伤害——

电伤、挫伤、轧伤、压伤、倒塌压埋伤、辐射损伤、割伤、擦伤、刺伤、骨折、化学性

灼伤、撕脱伤、扭伤、切断伤、冻伤、烧伤、烫伤、冲击伤、生物致伤、中毒等。

再好的身体也经不住如此打击,伤残可不是好滋味,搞不好命都丢了,而且丢命是常有

的事。

我国近几年,平均每年发生事故70多万起,死亡十二三万人。

第三,事故的受害者,往往又是事故的责任者。

在事故处罚中有个“王成太现象”。

王成太是洛阳“12·

25”火灾的肇事者。

在23名

责任者中,王成太被判得最重——有期徒刑13年。

有舆论为王成太叫屈,认为王成太有罪,但不至罪不可赦。

因为,王成太是无证上岗的

焊工。

非法用工是无证上岗的前提,没有非法用工,哪来无证上岗。

有人大声疾呼,雇佣无证上岗者应该比王成太罪行严重,应该重判。

但法律终归是法律,

法律规定直接责任人担负的责任大于担负领导责任者。

事故的受害者,往往又是事故的责任

者,甚至是最大责任者,受到法律的最重处罚,这就是“王成太现象”。

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第134和135条,还加重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通过上面的分析论述,我们会发现,出了事故,领导会丢脸,员工可能会丢命。

你不要做愤青,认为不公平。

没有公平和不公平,哪个企业都是如此。

即使你到国外,

只要是在企业中谋生,仍然会遭遇如此的“不公”。

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有分工不同,

有离事故现场距离远近的不同,有始作俑者和一般责任人的不同。

可就是有些人不明白这个道理。

有人认为,领导对安全管理严,是给自己找难堪,于是,

有意跟领导对着干,领导说朝东,他偏朝西,有意跟领导过不去。

依我说,你这是在做赔本买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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