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925461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docx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公务员行为守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机关廉洁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第二章公务员行为准则

第一,政治坚定

文章

公务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4条

公务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严格执行党XX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服从组织和领导,保证政令畅通和禁令执行。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散布违背党XX府政策,损害党XX府声誉和形象的言论的;

(三)散布、捏造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的;

(四)不服从命令,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XX府颁布的政策措施。

第二,忠于国家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党XX府的非法组织和活动,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讲、签名等。

(三)印刷、张贴或者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的;

(四)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的;

(五)策划、煽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的。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出借、提取、记录、复制国家秘密文件或者将这些文件、副本带出办公室的;未按照保密规定的要求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

(二)在接受新闻采访或者发表文稿时,未经批准,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引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发现秘密电文、数据丢失或者被盗,不及时报告的;擅自处置应当移交销毁的秘密文件的;

(四)在公共场所和家庭成员、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私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泄露人事任免、奖惩、重大决策等秘密。

第八条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领导同志询问不应当知道的秘密;

(二)未经领导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消息和材料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扩大涉密消息和材料的流通范围;

(四)泄露领导不宜公开披露的谈话、讲话、指示、指示。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办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秉公执法,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透露案情,以便告知当事人。

第三,勤政为民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b

(五)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失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二)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三)消极工作,不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公务

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干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公务员要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公务,如因故需延迟办理或无法解决的,应给予负责的解释。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敷衍塞责、推倭扯皮;

  

(二)办事拖拉,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效率低下;

  (三)吃拿卡要,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以权谋私,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贪赃枉法。

  第十五条公务员要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群众和社会的批评与监督,实事求是地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

  五、务实创新

  第十六条公务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公务员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公务员要坚持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工作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公务员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第二十条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私分公款公物;

  

(二)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要和收受贿赂;

  (三)借用或挪用公款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用口头(包括电话)、信函等形式,要求有关人员为其配偶、子女或其它亲友在贷款、供货、招投标、购房及购物等方面提供各种优惠条件;

  (五)为了个人升迁或配偶、子女、亲友利益向有关人员行贿;

  (六)从事上述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必须执行通讯设备的配备、使用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动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通讯工具;

  

(二)无偿占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的通讯工具;

  (三)由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其通讯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要自觉维护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电脑等财物;

  (二〕由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及学习培训等费用;让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出资供其子女上学、旅游等;

  (三)利用职权占有或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二)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给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三)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等;

  (四)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部门自办报刊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拒绝或出于礼貌无法退还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有关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二)用公款发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宴;

  

(二)违规用公款进行部门间相互宴请;

  (三)参加以各种礼仪、庆典的名义进行的超标准公款宴请;

  (四)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

  

(二)利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利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桑拿”或接受按摩;

  (四)利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性活动;

  (六)动用、占有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或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车辆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对小汽车内部进行豪华装修;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调换或长期借用各种车辆;

  (三)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车辆;兼任社会职务的公务员由兼职单位配备小汽车;

  (四)以贷款、集资、摊派等方式或挪用各种专项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五)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六)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等。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任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调动后,未将原使用的车辆及其他公用物品交回原单位;

  

(二)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履行离任审计职责;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依据;

  (四)贿赂审计人员致使审计工作敷衍塞责,审计结论不真实;

  (五)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第二十九条担XX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重大生活事项的应当按规定予以申报:

  

(一)本人住房的购买、调换、装修、私房出租和建私房等情况;

  

(二)子女、配偶出国(境)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等情况;

  (三)按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担XX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收入情况的,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一)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七、团结协作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要严格执行组织工作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合力做好工作。

不得独断专行,不得搞自由主义。

  第三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规定时间内不到任。

  第三十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搞一言堂;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三)不以任何方式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第三十五条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本人不得直接或指使、暗示他人间接进行干预。

  八、品行端正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诚实守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三)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编造假情况,有意欺骗上级和群众;在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四)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生活严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拨打国际色情电话;

  

(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场所接受色情按摩;

  (三)嫖娼、卖淫;

  (四)吸毒、贩毒;

  (五)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婚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赡养父母的义务,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八)侮辱、诽谤他人,毁坏他人声誉;

  (九)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袖手旁观;

  (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要举止端庄,仪表整洁,应使用规范的工作用语和服务语言,提倡讲普通话。

按规定配备制服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相关公务时不按规定穿着制服;

  

(二)穿着制服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