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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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模板文档格式.docx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规程办理各项业务。

第三条省统一建设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外部各应用系统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全省统一使用,数据信息和应用系统实行省级集中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逐步实行市内通办,并过渡到全省通办。

本市(省)辖区内的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申报业务,在办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业务的审核流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业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财务预决算年度。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需要,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七条本规程涉及需要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证照材料,凡能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不再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

第八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业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参保信息记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进行信息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的明细信息进行信息记录。

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标识。

第十条省建立参保人生物特征信息库,应用于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生物特征信息主要通过应用社会保障卡库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也可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网点采集。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变更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银行信息(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主管部门名称的,应如实填报《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记录及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与参保单位确认变更信息。

第十二条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待遇发放方式、银行账号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如实填报《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附件2),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修改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的,核查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变动事项的材料。

若上述证件无法证明变动事项,需核查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

(二)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变更领取养老金银行账号的,核查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个人参保信息修改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符合变更岗位信息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如实填报《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附件2)。

(一)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变更个人身份的审批认定或劳动(人事)合同变更等依据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前,如有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变更管理单位手续;

如存在欠费的,应按规定进行欠费处理。

第三章缴费核定

第十五条缴费核定主要包括:

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趸缴、欠费核销、多缴误缴退款、重复缴费退款等,按本章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符合《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文)条件的,如实填报《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信息;

(二)个人档案原件;

上述文件对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的,仍需按有关文件要求核查相关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告知申请人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交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发〔2012〕1579号)条件的,如实填报《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计算参保人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和趸缴金额,打印《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交参保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参保人应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或《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并签名确认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因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原因逾期未缴纳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期间因未能按时缴费而形成欠缴养老保险费,由于破产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核销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欠费核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销文件;

(三)核销欠费的人员名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欠费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含税务代征)社会保险费期间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冲销保险费申报表》(附件5),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

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并追回已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因关系转入原因存在重复缴费的,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参保人其重复缴费的情况并与本人协商,书面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人申请退款时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附件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或借记卡。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退款核定手续,在完成审核的次月将退款发放到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号,并记录相关信息。

退回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非转入基金重复缴费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重复缴费部分金额退还单位或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申请退款时按照本规程第二十条办理。

第四章信息核定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的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女性参保人的退休前岗位、军转干部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等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相关的历史信息未核定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提前申请历史信息审核,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附件7)。

参保人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未申请历史信息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申领待遇时一并核定。

(一)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个人档案原件;

若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出函借阅档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出具《借阅档案联系函》(附件8);

档案原件中包括以下资料:

1.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

《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录用证明》等;

2.调动材料:

跨地区调动的职工,应提供经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

部队干部调动的,应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

本地区内互调的,应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

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应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

3.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如原知青上山下乡、入伍、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在职学习等相应材料,如:

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人工资、差旅费介绍信》等;

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

其他原始辅助材料;

4.属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的,应提供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材料,如:

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工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干部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

5.其它能佐证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或者其他相应的佐证材料没有在档案原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引参保人查找所需材料,同时核查相应材料的原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函或者其他形式向参保人相关材料保管单位提出核查要求,请其协助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历史信息核定,按有关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年7月,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计算方法,公布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结算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职工的视同缴费账户利息。

当年视同缴费账户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视同缴费账户利率计算利息,当年视同缴费账户利率公布后,支付的待遇予以重新核定并补发待遇差额。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曾从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业务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应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附件9),可在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申请特殊工种工作经历核定(与历史信息核定同时申报),或在申领待遇时一并申请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有关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如:

转正定级表、历年调整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工种及岗位变动、任免通知、工作履历、劳动合同等;

(二)若档案未清晰和连续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须有清楚记载工种名称的相关辅助材料,如记载具体工种名称的津贴表、工资发放单、考勤表、工作记录等辅助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或者其他相应的佐证材料没有在档案原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引参保人查找所需材料,同时核查相应材料的原件。

第五章关系转移

第二十五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权益合并计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具参保凭证。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申请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缴费信息后,无欠费或信息无误的,应当场出具《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书面告知(附件10)欠费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在参保人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出具参保凭证。

参保人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签署《个人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承诺书》(附件10)。

参保人个人基本信息或缴费信息缺失或有误的,告知其先进行更正处理。

(二)受理审核。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转移接续申请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对符合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电子数据同步上传省内转移平台,传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信息。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含电子公章),电子数据同步上传省内转移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养老保险关系。

(四)转入接续。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确认转移信息,涉及重复缴费退款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利用省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查验参保人转出地参保情况;

2.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3.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等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

(五)实现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应用和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后,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省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般缴费账户)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关系归集。

参保人曾在省内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办理跨省转出前,先进行关系归集(按省内转移规定办理),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申请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缴费信息后,无欠费或信息无误的,应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三)受理审核。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转移接续申请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受理并核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如下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材料;

3.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正式任免,在行业内跨省(区、市)变换工作单位,正式转移了工作关系、工资关系,且档案记载完整连续,变动前后工作时间不间断可以连续计算的原固定职工的调动材料;

4.参保人户籍信息(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办理转入的)。

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电子数据上传全国转移平台,传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流程办理。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基金。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电子数据)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电子数据上传全国转移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流程办理。

对于参保人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转入接续。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电子数据)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

对于参保人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划款凭证转移基金额一致的,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个人账户;

涉及重复缴费退款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

(六)定期查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半年汇总分析转入

人员信息,对转入人员中补缴年限超过10年以上人员集中的转出地区、补缴单位、转入人员进行查验,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移交稽核部门。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临时缴费账户)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申请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电子数据上传全国转移平台,传送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流程办理。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电子数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生成《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电子数据上传全国转移平台,传送至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流程办理。

(三)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信息和基金。

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电子数据)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电子数据上传全国转移平台,传送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流程办理。

对于参保人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电子数据)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接续手续:

对于参保人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应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已履行告知义务,经参保人确认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该时段不作转移。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需在信息系统将参保人在本机构的参保缴费全部信息保留备份。

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

个人账户主要包括个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不存在重复缴费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存在重复缴费的,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时段,不记入其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五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劳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中“月积数计算法”计息。

参保人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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