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广东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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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广东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

2011-03-1816:

38:

35

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执行。

(一)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备注: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二)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艮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广州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广州市社保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

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将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b.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c.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广州市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帐后,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a.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入基金金额;

b.若转入信息无误,将转入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c.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参保人在广州市参保的相关信息;

d.将办结情况邮寄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临时账户的转移

按规定建立了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办理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具体转移流程如下:

1、建立了临时账户的参保人或其用人单位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2、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参保人原参保地(即上一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其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4、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按照转出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

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五)发生两地重复缴费办理退款所需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本人的广州市工行、农行或建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异地养老保险转移单、缴费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填写《异地转入重复养老保险缴费处理意见书》一式两份。

(六)办理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0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

网址:

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2011-03-1816:

26:

58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

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

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注:

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1.201;

B、特殊群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

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

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

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

  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A、一般情况的计算办法

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基数÷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月份

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基数÷补缴时(办理补

缴时间)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

B、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200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

  缴费指数;

⑦视同缴费账户及个人账户的计发方法详见《视同缴费账户简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过渡期计发办法

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粤府

〔2006〕96号文计发办法(下称新办法)与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下称省原办法

)对比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A、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

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老金);

B、如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省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发基本养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含地方养

老金)-省原办法基本养老金)×M;

M的取值: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待遇的,M取90%;

2011年7月1日以后不再对比,按新办法计发。

(3)省原养老金计发办法

注:

①a01、a02……a05为2001年至2005年社保年度本市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分

别为:

17.1%、6%、5.4%、5.3%、2.93%;

②计发系数:

首次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为1.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③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临界指数1×(93

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93年12月前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

月的实际缴费月指数之和]÷(1993年12月前视同缴费月数+1993年12月前

实际缴费月数+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实际缴费月数)

④实际月缴费指数=参保人的月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以及本市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

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老年津贴

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

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二)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四)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二)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本市从1994年1月起为在职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前(含2006年6月)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11%记账;2006年7月起按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8%记账。

1.个人账户的管理

1.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省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欠缴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足额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2.基本养老保险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简称“年度”),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给在职参保人员核对保存。

3.在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年度内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

1.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

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第二部分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

第一部分是1993年12月底前的视同缴费帐户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4年1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4)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其个人账户按本文中第二大点管理。

1.个人账户的支付

1.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出境定居、一次性退休、死亡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该年度记账额本金)的利息计算至其退休之月止。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作相应扣减,直至扣减完毕。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1.个人账户的继承

1.办理死亡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出境定居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办理停保手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退休后出境定居,仍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视同缴费账户简介

1.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下同)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有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含2006年7月1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限(包括93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

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10%)12.5

=1685.30×1993年12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99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400元/年(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2、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视同缴费账户计算公式:

截至2006年6月30日补建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之和×8%-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本人实际缴费总额)×(1+4%)8

(二)特殊群体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

特殊群体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93年底前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按上述第

(一)点办法执行。

1994年1月后安置、流动、改制到企业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办法如下:

1、转业干部(不含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含原志愿兵、专业军士)。

以本人转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以转业时部队开具的本人工资介绍信为依据),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1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2000年以后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2、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

服役时领取津贴的战士或以复员形式退役的原军队干部,以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服役年限,每满l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入伍后原单位仍保留工资待遇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服役期间本人缴费工资低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以视同缴费账户形式予以补齐;高于或等于退伍时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3、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原机关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和机构改革后分流或流动到企业的,以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由其原单位负责提供,并经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机关工作年限,每满l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4、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前已被开除、除名和判刑等,原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的,以及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此列)。

调入企业或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每满l月记8%的视同缴费账户。

5、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底前记账额×(1+10%)n+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记账额×(1+4%)n+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记账额×[(1+a99)×……×(1+a06)]

1993年12月底前记账额、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记账额和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记账额都是按“上述不同人群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基数”×8%×相应时段内的视同缴费月数计算。

n表示本人转入企业时间至2006年6月该区间的年限。

a99……a06表示1999年至2006年各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三、视同缴费账户的管理

视同缴费账户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

参保人省内跨统筹区域内转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转入地按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金额为本人建账,不再重新核定,其到账的视同缴费账户基金划入统筹基金;跨省转移的,除双方签定协议的外,按国家现行转移办法办理。

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目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出现以下情况的当月,须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款成功,再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退休人员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面);

4、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已审核视同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7、已审核早期离开国有企业工龄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早期离开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8、已办理趸缴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相关审批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9、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10、本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或者邮政储蓄(选择邮政储蓄发放养老金的)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或“个人对账本”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料均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11、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说明: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变更姓名、证件号码时,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与变更后姓名、证件号码一致的本人第九点银行资料,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变更养老金发放账号。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的户口簿及复印件(需复印户口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面)

3、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本人申领的: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行、农行、建行通存通兑个人存折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或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开卡申请表”或“个人对账本”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料均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的复印件;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

3、需要供养直系亲属的,按不同的供养对象提供如下资料:

(1)供养配偶

A、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B、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生活来源的:

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居委会证明。

(2)供养子女

A、未满16周岁的:

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B、满16周岁后仍在读高中或职中的:

提供户口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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