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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理制度............................................................................................15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7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164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度.....................................................................165

焦化厂交接班制度...........................................................................................167

焦化厂巡检制度...............................................................................................169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种危险和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使员工操作作业现场清洁卫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检查的主要形式有:

定期性检查、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等。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

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保密),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是否及时表扬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领导是否摸范执行,带头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查思想:

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安全生产责任心如何。

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3)查管理:

查岗位上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有没有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

(4)查隐患:

安全卫生状况是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每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厂房建筑、生产设施有无不安全因素。

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现场毒物浓度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易燃、易爆液体浓度是否超标等。

(5)查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全,做到有章可循,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

是否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第四条:

厂长、车间主任(科长)、工段长、班组长对落实本制度负责。

安全科、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定期性安全、现场管理检查和经常性安全、现场管理检查

第五条:

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检查,检查由主管厂长主持,参加人员有:

各车间主任、安全科、机电科、生产科、厂办公室的科长、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

检查的内容有:

事故隐患、工业卫生、文明生产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

第六条:

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现场管理检查检查由车间主任主持,各生产段长、车间技术员、安全员参加,检查的内容有:

事故隐患、工业卫生、文明生产和职工遵章守纪的情况。

第七条:

工段每周应组织两次安全、现场管理检查,由工段长主持,检查应分人、分机、分组进行。

主要检查事故隐患和文明生产的状况。

第八条:

安全科的专职人员,各车间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所管辖范围的日常生产安全检查及现场管理情况检查工作。

安全科的专职人员每天必须到一个车间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各车间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到一个工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督促解决。

第九条:

工段长、班组长应在巡回检查生产作业的同时,进行安全、现场管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解决,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并在交接班记录上记录。

第三章专业性安全、现场管理工作检查

第十条:

机电科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建(构)筑物安全状态检查,防雷电安全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

每年应组织二次以上,压力容器安全状态检查,电器设备设施安全状态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态的检查,安全科及各车间的有关人员的参加。

第十一条:

安全科每季应组织一次以上防火安全检查,各车间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生产科每年组织一次防汛安全检查和防冻安全检查,安全科、机电科、生产科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安全科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煤气设备、设施和工业卫生设施设备的检查,机电科、生产科和有关车间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生产中装置在停工检修前、检修开工前,及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试车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隐患的整改

第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现场管理检查结束后,都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

对查出的隐患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解决的措施;

定解决的时间;

定解决的负责人)并用隐患通知单落实到解决单位,负责解决隐患的单位必须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工段、车间、厂对隐患的解决都应树立“三不推”的思想(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

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

厂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积极主动解决。

对因物质技术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将防范措施落实到隐患涉及到的作业人员。

第十七条:

厂长、车间主任(科长)工段长(班组长)对隐患的解决负第一责任。

对因未及时解决隐患而导致的伤亡事故领导责任;

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不解决、不采取防范措施,继续生产而导致的伤亡负强迫工人危险的责任。

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厂内禁火区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动火的含义是指在禁火区内进行气焊、气割、电焊作业、使用喷灯作业、使用高温灯(如碘钨灯)直接电热器作业;

使用抽影器等日光聚焦的作业;

使用其它的明火作业。

厂长、车间主任(科长)对落实本制度负责。

安全科和各车间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具体工作。

车间未设安全员的由车间副主任负责落实本制度。

第二章禁火区的范围和动火作业的分级

厂内下列区域为禁火区。

1、煤气管道、煤气设备的危险距离内(净煤气管道外壁1米内,荒煤气吸气管、集气管管壁上)。

2、焦炉地下室、交换机室、烟道走廊。

3、净化车间的生产区和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

4、备煤运焦车间的储槽、皮带运输机。

5、全厂各区域的电缆桁架上部。

第五条:

禁火区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特级动火:

在爆炸危险场所,在可燃汽体或易燃液体的管线、容器、槽罐上动火等。

例如:

在脱硫塔壁上或内部动火;

在粗苯、轻油的装车台动火;

在粗苯、轻油的管道上、容器、槽罐上动火;

在电捕焦油器、捕雾器的器壁上或内部动火:

在煤气或其它可燃液体的管线、容器、槽罐上动火。

一级动火: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在可燃液体的管线容器、槽罐上动火。

在粗苯泵房、蒸馏塔区、粗苯储槽(罐)区动火;

在焦油、洗油管道、容器、槽罐壁上或内部动火;

在煤气预热器水封槽动火;

鼓风机厂房内动火;

电缆桥架上动火等。

二级动火:

在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动火。

焦炉地下窒动火;

硫铵厂房内动火;

净化焦油区不属于特级一级动火的动火,备煤储槽或煤塔内动火等其它禁火区内动火。

第三章动火票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动火区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票。

动火票是可以进行动火作业的凭证,由动火单位的安全员(副主任)或动火项目的负责人到安全科办理。

动火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动火票,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人,并经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

安全科按有关安全技术的规定,严格审查动火的防范措施,确认安全可靠后,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的批准权限如下:

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由安全科长批准。

由安全科主管业务员批准。

外单位在厂内禁火区施工,由工程部或合同甲方的代表单位到安全科按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动火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现场管理

动火单位的安全员或副主任及动火作业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

特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科有关人员到现场监督、指导,协助落实防范措施。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的安全员或副主任负责监督指导,协助落实防范措施。

动火票由动火作业者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凡延长动火期或补充动火范围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票。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应安排熟悉作业环境、有一定防火防爆安全知识、作业技术较好的员工从事,不得安排徒工和在本单位工作不到一年的职工单独从事。

在禁火区不办动火票从事动火作业的作业者负违章作业责任,单位的领导负违章指挥的责任,如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亡事故,从重处罚。

安全检修制度

设备、设施检修是一项涉及面广,安全技术性强的经常性工作。

为了保证检修作业的安全运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大、中型检修作业必须编制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修项目、检修的时间及作业范围。

2、检修的劳动组织及检修项目的负责人。

3、检修的作业程序。

4、检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负责人。

机电科或车间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制定检修计划。

有关科室、车间应参加制定检修计划。

检修计划在实施前发至有关科室、车间和作业人员手中。

各车间临时性的多工种(三个工种以上)多人员(三人以上)的检修作业指定一人为检修项目的负责人。

负责检修的组织、联系和安全工作。

检修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检修计划、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介绍检修计划;

2负责检修前、检修后与相邻工序的联系;

3检修质量的验收工作。

检修项目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检修作业的安全并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

包括工具设置的状态、辅助设施的状态、相邻工序的状态等。

2监督作业人员正确地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

3监督作业人员按作业程序作业。

机电传动设备检修前必须通知所在岗位的操作工,同时切断电源,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检修结束后,机电传动设备的单体试车、空负荷试车可由检修人员操作,但岗位操作工必须在场。

总体试车、负荷试车应由岗位操作工操作。

检修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规程和检修作业程序。

危险性检修作业应遵守《焦化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禁火区进行动火检修作业应遵守《焦化厂动火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高处检修作业

从事高处检修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审批人员应在作业现场确认后方可批准。

有高空作业禁忌症的职工、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从事室外特级高处作业职工应进行身体检查。

作业分级:

2—5m一级高处作业;

5—15m二级高处作业;

15—30m三级高处作业;

30m以上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使用的吊篮、吊架、卷物机、升降设备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检修人员每天必须检查一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

如必须在同一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时,必须设隔离设施,否则不得作业。

作业时使用的工具、材料零配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得向下投掷,堆放在手脚架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严禁用吊装升降机载人。

遇到六级以上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室外的高处作业。

冬季高处作业应随时清扫作业面(脚、手板架)上的冰雪,防止滑跌。

在有毒有害气体上进行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直接登攀爬梯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对手爬、梯子和围栏进行检查确认。

立梯坡度60度—70度为宜,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使用。

高处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10千伏以下为1.7米,大于30千伏为2.5米,同时应防止输运的物料接触带电体。

第三章起重吊装作业

第十八条:

起重吊装作业应由起重吊装人员从事,并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使用几台起重吊装机械设备共同一起吊一物件时,每台的起重能力不得小于其计算载荷的1.2倍,并应采取同一型号的起重吊装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机械的制动装置、起重吊装机具和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并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十不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利用生产区域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

利用建筑物予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应进行检查。

第四章焊接作业

第二十二条:

乙炔气瓶必须装有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第二十三条:

电焊机一次线的接线柱必须有防护盒。

一次线长度超过5米时应用绝缘性能好的电缆线。

第二十四条:

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大于7米,距离明火应不少于10米。

距程小于上述规定应采取隔离措施,但最小距离分别不得小于3米、5米。

乙炔的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0.147Mpa。

第二十五条:

不得将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置在高压线下或管道上。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电焊机的接地线接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和设备、斜梯、栏杆上。

第二十七条:

在潮湿的环境或金属槽罐内进行电焊作业必须穿绝缘鞋或许站在绝缘板上进行,作业时应使用12伏的行灯。

第二十八条:

焊接作业中要带好个人防护用具。

从事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焊接作业、等离子切割、氩孤焊接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封闭的物件、内存料不明的容器、未经清扫的易燃、可燃液体容器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

第五章电气检修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检修作业必须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

第三十一条:

除经批准的带电作业外,电气检修作业必须按顺序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停电;

2、放电;

3、验电;

4、装设接地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网络线路应在检修点前后两处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二条:

电器检修作业必须二人(含二人)以上,并有一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三条:

带电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五级以上大风,严禁在同杆、同塔、多回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杆、塔上作业应用绳子传递器材工具,不得抛扔。

电杆、塔下方周围2米内禁止同时作业或站人。

第三十六条:

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倒杆和滑跌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不得随意在带电线路的上侧或交叉的地方架设或拆卸导线。

第三十八条:

在属于高处作业的范围进行电气检修作业应遵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罐内(塔、槽、器等化工生产容器内)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进入罐内作业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作业前必须切断物料来源(上盲板、水封等)对罐内进行清扫和转换,打开入孔根据情况采取强烈通风,并在作业前三十分钟对罐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监测。

在作业过程中每隔二小时要进行分析一次。

第四十条:

进入罐内作业前必须可靠地隔断进出罐的各种介质。

罐内作业应设置内外的联系信号、使用的照明灯应为12伏。

第四十一条:

罐内作业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条件采取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对通风后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仍然超标的应佩戴带通风面罩或氧气呼吸器作业。

第四十二条:

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通风面罩或氧气呼吸器,并轮换作业,轮换时间一般以20-30分分钟为宜。

第四十三条:

当罐内的氧气含量低于18%、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大于2%时,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护面罩。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易燃气体和可燃、易燃液体蒸汽浓度超标的罐内动火作业。

在上速情况下作业佩戴循环式氧气呼吸器,不得使用开放式氧气呼吸器和各种类型的通风面罩。

第四十五条:

罐内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重要的危险性作业,除检修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外,安环科应到现场检查和监护,对一般的罐内作业由作业单位指定派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罐内作业应按设备的深度和作业面的高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

在罐内作业严禁向外抛置材料和工具。

第四十七条:

作业结束后,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罐内无人无遗留物后,方可封闭,通入介质。

第七章建筑施工

第四十八条:

在厂区内进行建筑施工,施工的主管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方案,并同厂生产调度、机电科、安环科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九条:

进行土方工程,应做好地下设施(如管道、电缆)的调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或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使用的导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电缆。

使用的行灯不得超过36伏。

第五十一条:

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进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标志,工地内的沟、坑应随时填平或设围栏、盖板。

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木杠、脚手板(含金属同类制品)和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动火作业应遵守《焦化厂动火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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