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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讲座

妇女权益保护法讲座

大家好:

  今天非常荣幸受邀到这里和在座的各位一起就妇女在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其实自从接受这个任务起我就一直非常紧张,因为说实话我对妇女工作一点都不了解,可以说是门外汉,而你们都是这方面的优秀工作者,是专家,所以我呢,也是抱着学习的目的来的,今天只希望能达到一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今天的了解,能对以后我们做妇女工作、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些有用的建议和帮助。

讲的不好、不对的地方还请多指教。

  好了,我们言归正传,总的来说,妇女工作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说是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主要是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作一下讲解。

  大家知道,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妇女权益保护,也为此制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大家都知道,都有哪些法律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吗?

对,既有大家熟悉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也有宪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等,可以说大大小小的法律一箩筐,但问题是不是就没有了呢?

不用我来回答,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既有法律不十分完善,执行起来没有完全到位的原因,也有千百年来父权、夫权思想作怂,当然最根本的还是我们自己自强自立的问题,只有我们自己坚强起来,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杜绝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丑陋恶习。

从有关资料显示,现在妇女投诉热点问题主要有:

第一,家庭暴力问题;第二,财产问题;第三,重婚、第三者插足问题;第四,男女平等问题。

那么下面,我就从这四个方面及我们广大妇女,特别是妇联干部们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去解决,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讲解下。

  一、家庭暴力问题

  大家知道11月27日是什么日子吗?

是国际反对家庭暴力日,虽然目前国际上、全社会都在提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我们在座的每位同志也为此做出了不少工作,但家庭暴力问题依然存在,在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甚至很严重。

  什么是家庭暴力?

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我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

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

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夫妻暴力在所有家庭暴力中是最常见的一种,《婚姻法》主要针对的也是这种暴力类型。

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主要是:

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包括: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精神控制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性暴力的具体行为是:

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首先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件谈下家庭暴力的特点吧:

  家庭暴力以其严重的危害性、形式的多样性、暴力的隐蔽性、循环性让人深恶痛觉

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不仅影响家庭稳定而且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

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导致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

  家庭暴力有的是纯暴力的殴打、体罚的形式,有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强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无形的手段来达到施暴者的目的。

  受害人也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则变本加厉,经常表现为能忍则忍、能让则让,只有到了无法忍让的地步、到了难以生存的地步才想到向有关部门投诉。

  家庭暴力往往是日积月累、日复一日,受害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到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

受害人也满怀希望施暴者痛改前非,而施暴者一次次重复,受害人一次次失望,在痛苦中度日。

某女士本来有一个十分幸福美满的家庭,丈夫是民企业主,拥有资产数百万,女儿考上大学,可丈夫不甘寂寞,遇上美色难以割舍,经常不回家居住,该女士苦苦相劝,得到的是一次次拳打脚踢,最后只好与丈夫分手。

  让我们看下发生在接渡镇一个案例吧,一对叶姓老年夫妇状告其儿子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经常殴打得了肺结核的父亲,为此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认为分家时没有得到多少财产所以不赡养、老人对自己不好所以殴打,更为恶劣的是就在审理中,威胁殴打原告,被依法司法拘留15天,但判决后,被告不思悔改仍是经常殴打,为此原告哭诉至法院,我们建议其首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注意收集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人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危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稳定,而且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个家庭的稳定才有社会的稳定。

反家庭暴力势在必行,社会各界应高度关注,共同制止家庭暴力。

在此作为妇女工作第一线的我们能做些什么呢?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可以采取如下办法: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劝阻,也可以上访信访部门。

  向妇联组织投诉,通过妇联组织的协调、督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受害妇女的申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劝阻制止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予以制止;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对构成治安违法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对投诉案件,公安机关在接报受理后移交人民法院。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是受害妇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最有力的手段和途径。

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自述的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作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时,由于施暴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妇女,施暴或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其实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一个特殊环境内的暴力行为,执法部门、社会群体、周围邻居未得到当事人请求,不可以擅自进入其住宅,也就不能解救当事人。

因此,当事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显得特别重要。

当出现暴力行为时,受害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周围邻居请求援助,任何人、任何组织听到受害人的援助请求时都有义务制止暴力行为。

施暴者经有关部门教育后没有悔改,受害人就应当考虑这样的婚姻关系是否再继续存在下去,不要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时再考虑解除婚姻关系。

俗话讲“长痛不如短痛”。

  二、好了,在我们反对完家庭暴力,让我们把焦点转向妇女财产问题,我国民法上有句经典的话叫做无财产即无人格,人之所以称之为人,也就是因为他有人格,有尊严,可想而知,财产对我们是多么的重要。

具体到我们妇女,那就是重中之重了。

我不否认现在有的男人都是囊中羞涩,工资存折早就上缴老婆大人,可这并不代表你就有了独立的经济地位,而且这种情况也不代表社会的全部,不能改变妇女在整个社会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

我们这里讲的财产问题很广泛,不仅指钱而主要是指财产权益,在法律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包括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及生活援助等等。

全国人大委员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副主席顾秀莲日前指出,贫困依然是制约妇女发展的最大障碍,妇女参政、妇女就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与妇女发展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让我们来看两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是发生在海南,今年三十三岁的吴某二00一年身患癌症,另有新欢的丈夫不仅不送其治疗,还避而不见。

二00二年,吴某愤而告丈夫遗弃罪、重婚罪。

地方法院判决不成立。

去年,丈夫向海南中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却不给予吴任何补偿。

丈夫不承担她的后继治疗费用,甚至吴在此前治病的近六万元人民币债务,法院以借钱时未征得丈夫同意,判决由吴一人承担。

另一个是发生在乐平的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声称,其丈夫吴某(后经法院追加为被告)以被告李某的名义,在本市为其购买了一处房产,价值30余万元,原告得知后,以其丈夫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取得该房屋系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

后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真实有效,应该认定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丈夫与被告之间有不正常关系(因为在这方面的调查取证较困难,而且因被告夭口否认有这种关系,)故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妇女由于不能完全了解丈夫的财产,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它主要是被男人掌握着,所以有时很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认定?

是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个人财产?

新的司法解释用较大的篇幅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也成为新的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

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等。

这里有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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