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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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Word下载.docx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各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正高级教师85%)。

  (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

  1.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或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者,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从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经历方面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2.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从教以来,有3年以上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且考核合格。

  3.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4.从教以来,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3年以上。

  

(二)工作任务方面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其中校领导授(听)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兼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教研人员应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完成规定的听课量和评课量。

  2.任现职以来,至少每学年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其中至少有1次市级以上公开课)。

  3.任现职以来,至少开设过一门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一门地方、校本课程并在校级以上使用一年以上。

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系统掌握一门专业技能,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实验实训指导任务)。

  (三)教育教学方面

  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乡村教师具备两项):

  1.获得省特级教师或其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2.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承担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5.担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负责人;

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

  6.所领导的学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7.具有对本学科(或专业)各种层次的测试题目的命制、评价和分析的能力,作为命题组长完成过市级或作为命题组核心成员完成过省级试题命制任务,并较好地完成学业(或技能)成绩检测的监测评价工作。

  8.参加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本学科竞赛或综合性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教研科研方面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乡村教师具备一项、教研人员需具备三项):

  1.出版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独创性的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论文合2部(篇)(教研人员合4部(篇))。

  2.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教研人员需2次)。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排名前三)2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教研人员需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4.主编的地方、校本课程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5.主持校级以上课题改革实验,并在县级以上进行专题讲座或经验介绍。

  6.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授权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示范引领方面

  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开设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好评。

  2.指导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教育教学类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担任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委员。

六、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未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或具备正高级教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教师职务满3年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1.具备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除学历资历条件外)。

  2.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称“市”均指“设区市”,“县”指“县、县级市、区”,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不含县(区、市)中心城区学校教师。

  (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市直学校教师在薄弱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视同为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作乡村学校任教(交流)经历要求。

  (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

  1.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

  2.艺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3.担任行政干事、社团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2年折算担任班主任1年。

  4.教研人员、幼儿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管理工作是指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工作。

  (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装备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6年级、7-9年级,普通高中1-3年级教学。

教学点教师、职业中学教师、教研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均是指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且省级及以下的获奖须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获奖文件和证书的竞赛活动。

包括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在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奖。

  (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的奖励,不包括学科竞赛。

  (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国家级荣誉称号。

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荣誉称号,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省级荣誉称号。

市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市级荣誉称号。

县级荣誉称号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市局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市级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称号,视同县级荣誉称号。

(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奖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

县局级政府奖励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奖励。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县(局)级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文件为准。

  (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优质课、研究课、示范课、观摩课、保教活动等。

  (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是指通过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上报,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课题应有立项证明材料和结题证明材料。

  (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有国家正规刊号的教育教学影视作品视同教材,有国家版权号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教育教学软件视同教材。

(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教师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其它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无效)。

  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

在市级教育部门主办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视同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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