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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于201X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X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X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

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

遂判决:

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映;

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均否认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

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也有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

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示范意义。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201X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

市国土局于201X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1X年10月17日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

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

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

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本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法院判决败诉。

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具有积极意义。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座902房和901房业主。

201X年9月1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901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房的开放式阳台上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201X年9月4日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X年9月7日12时前清理并自行拆除。

201X年10月25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1X)第07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

201X年1月9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

201X年1月28日,区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

针对涉案《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申请行政复议。

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上述违法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

902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

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

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

鉴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座901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作出处理。

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执行。

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象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始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

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当然,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期限,但仍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区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方式上责令其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尽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201X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钟华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责令通州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同年12月30日,通州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华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

钟华于201X年1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

钟华不服,以通州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通州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X)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通州工商分局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华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通州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职责来源既可能是本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可能是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甚至可能是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惯例。

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工商机关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职责调整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机关发现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关主管机关,不能一推了之。

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

五、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201X年2月11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收到了王顺升提交的请求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市政府在调查核实后于同年4月4日作出(201X)第009号《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洛城街道褚庄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于201X年2月11日受理了你村村民王顺升提出的《责令洛城街道褚庄村村公布村务申请书》。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向王顺升公布有关村务信息。

特此通知”,并于同日向褚庄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

市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但至本案庭审时,褚庄村村委会并未就王顺升申请事项向其公开。

王顺生遂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职责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及时履行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职责。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市政府依法负有依原告王顺升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虽已按法律规定向褚庄村村委会作出责令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但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亦未对褚庄村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的所谓履责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褚庄村村委会至本案庭审时也未向原告公开相关村务。

因此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其应继续履行责令之责。

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向原告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以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

本案中市政府从形式上已责令褚庄村村委会公布有关村委信息,似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但是,由于该《责令公布村

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

——樊星

中国政法大学

1.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X年卷》第512页4

2.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5

3.保证合同纠纷案6

4.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8

5.陈国庆诉王坚彩票买卖合同案9

6.陈梅诉哈尔滨铁路分局铁路货车押运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X年民事卷)10

7.陈某诉社保所相邻关系纠纷案12

8.成某诉王某公司出资返还纠纷案13

9.程德诉某物业公司退股纠纷案15

10.程某诉日月新经销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16

11.大佛口公司诉千叶花园公司职务表见代理案16

12.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18

13.丁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19

14.丁某诉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

15.樊坤诉北京市二十一中择校费返还案21

16.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22

17.房地产所有权纠纷案23

18.房屋使用权纠纷案24

19.房屋所有权纠纷案25

20.房屋执行异议案26

21.公司共同侵权案27

22.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28

23.购销合同诉讼时效纠纷案30

24.股东请求给付退股金案31

25.股东诉大地农药公司强制解散案

26.合伙债务纠纷案33

27.某公司诉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34

28.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X年卷》第498页35

29.黄某诉某化工公司投资纠纷案37

30.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X年卷》

31.建华公司诉科文公司及四股东货款纠纷案

32.姜某诉某餐厅酒水服务费纠纷案42403832

33.借款合同纠纷案43

34.精细建筑公司诉大发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45

35.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6

36.康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47

37.李华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48

38.李某诉包某离婚财产协议纠纷案49

39.李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50

40.李某诉某证券公司侵权纠纷案51

41.李某诉杨某及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侵权纠纷案53

42.李某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54

43.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X年卷》第532页56

44.廖某诉江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57

45.刘某、刘某某诉某公司、郑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58

46.刘某诉某商场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案60

47.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X年卷》第476页61

48.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纠纷案62

49.民间借贷纠纷案63

50.明亿公司诉五色金属线材厂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64

51.某公司诉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案65

52.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纠纷案

53.股权继承纠纷案68

54.某公司诉徐某及某建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69

55.某信用社诉某燃料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案70

56.某轴承厂诉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72

57.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73

58.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上诉案74

59.商业借款合同纠纷案75

60.上海洁丽邦公司确认股东身份之诉76

61.涉港贸易合同纠纷案78

62.唐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79

63.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80

64.滕芝青诉医药公司确认强制转让股权无效案82

65.土地置换协议纠纷案83

66.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X年卷》84

67.王某等六人诉佳悦公司合同纠纷案85

68.王某诉某房管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86

69.王某诉某支行基金代购纠纷案87

70.王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8967

71.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诉赵某等三人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90

9172.吴朋德诉白丁齐工资债务纠纷案

73.吴玉诉曹学伟借贷纠纷案93

7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

第四集》第1—18页94

75.徐高诉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无预售证认购合同纠纷案95

76.悬赏广告纠纷案96

77.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97

78.冶金公司诉商务公司招投标纠纷案98

79.周某诉罗杰斯餐厅侵犯名誉权案100

80.营口盐业公司与盖州市渤海水产养殖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101

81.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虚构股东协议转让其它股东股权确认无效之诉102

82.曾凡东等商品房买主诉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03

83.张国兴诉常州新北区人民政府、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105

84.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07

85.张某诉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108

篇三: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

xxxx人民法院

庭审笔录

案号:

案由:

时间:

201X年月日午时分至

地点:

本院第五法庭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不准发言、提问;

(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请全部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X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纠纷(上诉)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

上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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