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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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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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与乙方以双方联合培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导师组为基础成立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称招生工作小组),人员构成为:
(二)招生计划。
联合培养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由甲方在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联合培养试点工作。
(三)指导方式和导师。
联合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双方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组成培养导师组,作为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
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对方单位聘请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
甲乙双方确定其中一人为第一主管导师,确定一人为第二主管导师,其中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其他导师协助主管导师负有指导责任。
(四)报名。
以导师组为基础成立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报名时间,由甲乙双方分别对外公布,由甲方负责招生报名工作,报名完成后,双方及时互通报名信息。
(五)初试。
原则上采取共同组织、共同监督考试的方式,由双方商定统一初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范围由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专业课命题工作由甲方安排,从导师组指定两位教师(双方各出一位)负责;
外国语命题由甲方统一安排。
(六)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采取集体审查和评价的方式,依据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已取得的专利、硕士论文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报告等材料,给出成绩和评价结论。
(七)复试。
甲乙双方商定统一复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八)录取。
由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初试和复试等主要环节的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择优选拔原则,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报请联培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最后由甲乙双方报教育部审定。
(九)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由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特色,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精心制订高起点、高标准的培养方案;
按照“提倡学术自由、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博士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十)课程设置。
联合培养的课程由导师组协商确定,由甲方负责实施,少量课程也可在研究机构完成。
要深入挖掘甲方和乙方的优质课程资源,既要突出系统性,体现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又要强调交叉性,整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技能;
既要鼓励博士生跨校、学院、学科选课,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创造条件,还要充分利用甲方和乙方的人文环境和学术氛围培养提高博士生综合素质。
博士生的课程教学可以采取多样化方式,鼓励实行讲座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研究讨论,加强师生和同学之间学术交流和互动。
(十一)科研训练。
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科研训练内容,要结合重大科研项目(纵向),选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尖端性的重大课题,要求撰写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拓宽其国际视野,提升其学术创新竞争力。
(十二)质量控制。
导师组在系统课程教学基础上,要严格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包括博士生核心课程综合考核、博士生开题报告审查、中期论文督查、学术成果检查、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等等。
在培养过程中,导师组要发挥对博士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十三)管理模式。
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赋予博士生甲方和乙方双重学籍。
甲方和乙方均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
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管理系统。
(十四)管理责任。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学籍、后勤等日常管理,以甲方为主负责管理,乙方协助管理;
档案、户口、组织关系放在第甲方保管,乙方随时可以调阅和使用;
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学金、住宿、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事宜均由甲方负主要责任,乙方配合解决和处理。
(十五)毕业。
甲方会同乙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如符合双方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由双方共同发放联合培养毕业证书(由甲方负责印制,双方分别加盖公章)。
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由甲方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
(十六)学位授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甲方负责。
博士生在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之后,向导师组提出申请,导师组审查同意后,提交乙方的研究生管理机构审核,乙方提出审核意见后正式向甲方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由甲方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论文送审、答辩等事项,对符合学位授予各项规定的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
(十七)联合培养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
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
如遇特殊问题,经导师组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
(十八)协作机制。
联合培养过程中双方要保持畅通的联络、沟通渠道,建立完善有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十九)修订原则。
如国家关于博士生联合培养政策发生调整或甲乙双方关于博士生联合培养协议约定事项发生变更时,经双方协商,对本细则(暂行)进行相应修订。
(二十)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