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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
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
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个性和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
比如:
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
“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
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和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和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区别:
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
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
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
例:
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
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
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
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
有载体:
纸、录音、录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三)作品的分类: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
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
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
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
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
啊仔。
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
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
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
演说、讲课、辩论等;
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
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
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
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
《洪湖》。
4、戏剧:
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
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
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
剧本。
6、舞蹈作品:
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
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
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
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
2)实用工艺美术:
如:
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
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
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
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
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管理著作权的部门
一、著作权法的司法管理:
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和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是否要登记?
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和否,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
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
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
“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如何办理作品登记
一、作品自愿登记受理的范围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和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1、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备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
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
作品章节目录;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
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
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2、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
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3、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4、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
一、申请者及其身份证明
(1)法人单位申请者--证明(表格1份),同时选择性的提交以下文件: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2纸)
--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A2纸)
--民间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1份,A2纸)
--台湾: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如:
当地法院,1份,A2纸)
--香港: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2纸)
--外国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1份,A2纸)
(2)个人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将申请者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在A2纸上(1份)
--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1份,A2纸)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1份,A2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
(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表格1份)(注意:
申请表中④软件开发者情况一栏,单位职工职务开发软件此栏应填单位名称,⑦栏,申请者需要例外交存时填写此栏)
2、软件说明书(表格1份)
3、源程序1份,A2纸。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
(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
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5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4、文档1份,A2纸(如:
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等)。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贡。
不足60页全部提交。
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
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3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5、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表格1份)
(2)证明文件(1份A2纸)。
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2纸)
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有些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权利,比如直接和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利有其有利的一面。
即可以直接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
比如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作者能够直接了解到他的作品什么时候出版,印刷多少册,每册的定价多少,和他应得多少报酬。
由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利是行使著作权的最理想的方式。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因而也无法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时候经常发生这种状况。
因为音乐作品被反复作用的情况大大多于其他作品。
这种状况早在19世纪就引起音乐作者的注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曲家们组织起来,成立了集体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协会。
这种协会是保护作者权利的非营利性的组织,代表音乐作者向使用音乐作品的音乐厅、酒吧、歌舞厅、唱片制作者收取版税,然后合理分给各个有关作者。
1851年在法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以后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成立了这样的机构。
1926年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成为这类著作权保护协会的国际组织。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的发展,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也越来越有限,著作权人也就越来越需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了。
目前,世界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权利的管理已不仅仅局限于音乐作品范围,而扩大到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甚至表演等范围。
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涉及的范围的扩大,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显得更突出了。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民间的私立组织,但是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干预。
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是国家建立的机构,由国家统一管理。
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对于一类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的建制。
例如,对于音乐作品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对于文字作品则另外设立一个集体管理机构。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般采取全国设立一家综合性集体管理机构的体制,即不仅管理音乐作品,还管理其他类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任务概括起来有:
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
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
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
收取使用费;
最后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只管理著作权人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
著作权人能够自己行使的权利一般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
从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看,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和机械复制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
美术作品的追续权;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影印复制权;
还有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邻接权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同作者签订授权合同时一般都要求著作权人将以后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也授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
对于著作权人未授予的权利,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由集体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这样做主要为了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手续简便,只须同集体管理机构打交道就行了,不用去分别取得作者的授权。
这样,既方便了使用者,又保护了没有授权的著作权人,也增加了著作权法的可行性。
从一些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章程来看,在接纳新会员时要求申请人将其创作的全部作品的有关权利(主要是表演、播放、机械复制权)都无限期授权给集体管理机构管理。
这种作法对著作权人并非不利。
因为著作权人授权管理的权利,自己难以行使,而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
而这种机构又往往是全国的独家机构,作者的所有作品被集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便于使用者使用作品,也简化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是一种行之有效,且经济、合理的机制。
反之,如果作者只授权管理部分作品的著作权或者有期限地管理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就无法有效地管理了。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除了管理本国作者的著作权外,还根据双边协议保护外国作品在本国的使用利益。
当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只有本国充分保护外国作者的权利,才能要求对方对本国作者给予相应充分的保护。
当作品在国外被使用时,作者要直接过问,困难就更大了。
所以,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般都负责替本国作者收取外国使用者支付的使用费,同时也代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取本国使用者使用该国作品支付的使用费,然后转交给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向使用者授予许可时,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和单项许可两种方式。
对于表演权和播放权,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即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演出组织者或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签订一项一揽子合同,根据这项合同,演出组织者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随意使用该机构所管理的作品(大多是音乐作品),每年根据约定标准和使用情况向集体管理机构支付一次或者两次使用费,同时将使用的曲目、播放的时间和次数提供给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对于机械复制权一般采用单项许可的方式,即唱片制作人如果想将某首乐曲灌制成唱片,只能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单项许可。
无论是一揽子许可还是单项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都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这些收费标准一般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同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旅馆、酒吧所属的行会或同业公会协商确定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收取的使用费,都根据作品使用的情况,按照固定的标准分配给各个有关的权利人。
在扣除必要的行政开支以及留存的各种社会福利基金后,剩下的部分应百分之百地分给权利人。
分配时应做到分配数额的多少同使用的次数的多少成正比。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除负责监督作品的使用和为著作权人收取、分配使用费外,还有可能促进建立作者的社会福利制度。
国外的文学家、艺术家多是自由职业者,到了老年或者不能工作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固定职业得不到固定的或者足够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救济金。
此外,严肃音乐、学术著作等高质量的作品一般销路很窄,生产成本却很高。
很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都在章程中规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养老基金、医疗保险金、社会救济金和发展严肃音乐、学术专著等作品的基金。
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对提供作者生活保障和增加严肃音乐、学术作品的发表机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本国全体著作权人或某类作品的全体著作权人的利益。
这种机构的非营利性要求它的工作必须保持高效率。
行政开支不能超过收取的使用费的一定百分比。
由于以上原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一个国家里的数目越少对著作权人越有利。
有的国家的立法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立法时一般都适当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垄断性,而避免引进竞争机制。
按照很多国家通行的作法,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集体管理机构成立后,即使是民间组织,也要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定期公布帐目,每年还要将年度结算报告送监督机关审查。
监督机关和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查询机构的业务情况。
这些法定措施都是为了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成为真正为权利人服务的组织,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滥用手中的权利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
什么是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和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和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
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
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
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
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
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
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
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
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
有期限转让和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什么是附属权
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
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
附属权通常包括:
(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