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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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实施细则docWord文件下载.docx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为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一般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于购买日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等不具备项目融资特征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符合根据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方面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额度有关要求。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

(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对于除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在有权部门出具相应依据之后,视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一)不具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以及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产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其中房地产开发类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技术改造贷款不超过5年(含)。

固定资产贷款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应尽可能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对担保物或项目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不小于固定资产已投资金额,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贷款人应当成为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按贷款比例设定赔偿请求权等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遇利率调整的,在次年的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分期还本或到期还本等还本方式。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实行分期还本,分期还本的间隔期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应采取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贷款申请书(附件一)

(二)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上述证照需要年检的,还应有最新的年检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作合同等企业组织文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名单及签字样本等;

5.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应提供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附件二-1、附件二-2)、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6.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7.借款人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近三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

8.项目借款人主要股东相关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3.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批文、核准文件或相关依据;

4.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5.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通过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或土地划拨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

已开始销、预售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4.项目资本金来源及落实的资料;

5.如为联合开发,则需提供联合开发合同或协议;

6.项目租售方案及有效的收益分配协议;

7.承建商资质证书、承建合同

8.借款人其他项目及投资情况。

(五)担保的相关材料

担保人资料参照借款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收集。

提供抵质押的,还须同时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和抵质物的现状(是否结欠工程款、是否租赁)等情况说明,对能够进行评估的抵质押物,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信贷受理人员在收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审查通过的,及时由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负责开展对固定资产贷款的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工作。

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领导者素质、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资金情况、融资情况、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对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以及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关注借款人拟购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范围、资金来源、交易安排、相关安装工程概况、实际需求与资产用途是否匹配等情况;

(四)项目产品市场情况。

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

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五)对涉及担保的,还应按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物(权)等进行调查;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遵循客观、审慎、科学、全面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

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对情况复杂、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可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评估。

包括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必要性、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产品市场分析。

在分析项目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产品目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

(三)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

通过分析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及构成、资金到位与项目投资进度计划是否相符,收入来源与还款来源、还款方式是否匹配,评估项目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中各项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理性、可靠性,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

(四)财务效益评估。

从产品价格、生产成本、项目建设时期、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的财务效益指标,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重点分析项目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五)相关效益评估。

在合理预测固定资产贷款收益的基础上,就该笔贷款对贷款人带来的相关效益(包括利息收入、存款增长、中间业务收入等)进行评估,并对借款人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上、下游客户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与贷款人合作的空间以及带来的综合效益的可能性;

(六)项目风险评估。

在分析项目自身存在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贷款潜在的风险,并针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提出分散、转移、化解或减轻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贷前调查人员根据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情况,撰写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形成的结论应明确地表明是否同意给予贷款支持,对同意贷款支持的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并就需要引起注意的事项或建议作出专门说明。

不同意支持的应说明相关理由。

第二十六条贷前调查人员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担保评价报告(附件三)和信贷业务审批表(附件四)之后,连同贷款资料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进行风险审查评价。

第二十七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贷款的审查及全面的风险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应对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贷款审查。

第二十九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其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及项目建设、运营的依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

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

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及适用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供求现状、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是否有长期稳定来源。

(四)项目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

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资本金到位的可靠性。

(五)项目预期现金流。

项目投入运营或销售、转让后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股东和项目管理者。

项目股东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项目对项目股东的重要程度及投资者全力支持项目的意愿;

负责项目日常生产管理的公司或组织在项目领域的组织管理经验和能力。

(七)项目风险分担。

项目风险在借款人、出资人、项目承包方、施工方等相关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是否使最有能力承担某种风险的一方承担该风险。

项目是否建立相应机制,防止股东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其他风险。

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和成本风险、监管风险、外汇风险,以及该项目的竞争优势、潜在竞争对手或技术革新出现的可能性对该项目的影响。

(九)项目融资方案。

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十)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对抵(质)押物(权)进行审查评价。

第三十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根据审查评价情况,形成风险审查评价报告,风险审查评价报告应提出明确的风险审查评价意见和结论,应就固定资产贷款的主要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逐一简要说明,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建议。

如同意贷款的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不同意的应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十一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完成风险审查评价报告后,连同调查评估报告、担保评价报告、信贷业务审批表和贷款资料按审批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贷款人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人逐笔对贷款进行独立、客观的贷款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十三条贷款审批通过后,报有权审批决策人签发。

第三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人员应申请回避。

第三十五条根据审批结论,信贷经营部门落实相关审批条件后,组织有权签字人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下提款条件:

(一)贷款同比例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二)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三)已经开立了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

(四)需要在合同中明示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一)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中应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二)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八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时应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借款人须按约定比例将收入资金分别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及还款准备金账户;

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在资金监管账户中保持与贷款余额成一定比例的最低资金平均存量。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借款人对以下事宜进行承诺:

(一)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三)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

(四)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五)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须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罚则,包括危及贷款人贷款安全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明确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保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审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通过合同约定的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第四十三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受托支付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附件五);

2.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支票等;

3.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4.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

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

是否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等。

(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附件六);

2.借款人及贷款人签章的借据;

3.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放款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并及时通过该账户主动支付给指定收款人。

第四十四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非借款人原因导致退款的,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第四十三条第

(一)点项下的1、4、5所列资料。

(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时,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约定的自主支付条件以及提交的提款申请书中计划支付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三)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放款通知书、借款人及贷款人签章的借据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按要求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在本次自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及下一次提交自主支付提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人将自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报告(附件七),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实际支付情况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实际支付清单是否与支付计划清单一致;

(二)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三)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以社团贷款方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其发放与支付由牵头社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受托及自主支付责任。

牵头社按照借款人提款最接近原则安排成员社分次或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

社团贷款资金的监管由牵头社负责,牵头社应定期向成员社报告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成员社可向借款人或牵头社核实。

第五十条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起,可以按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天数给贷款人造成的利息损失收取补偿金。

第五十一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五十二条贷后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记录管理、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信贷风险分类、监测与预警、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和信贷档案管理等。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遵义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联社信贷经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是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遵义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记录管理。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工作,并与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相关审核资料等专夹归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贷后检查。

贷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除按常规贷后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几项:

(一)在项目建设期间,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总额是否突破等事项进行检查。

(二)在项目经营期间,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进行检查,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达到约定条件进行检查。

(五)借款人是否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对发现有违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贷后检查后,贷后管理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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