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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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
C
本题主要考查法人的分类及各具体法人的相关内容。
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故A项错误。
关于法人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按照《民法总则》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按照传统民法分类,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我国银行分为属于特别法人(机关法人)的人民银行、属于营利法人的商业银行和非企业法人的各种政策性银行。
因此,我国的银行并非都是企业法人,故B项错误。
企业法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属于理论上的
3.甲、乙订立的赠与合同约定:
"
若乙通过法考,甲将一辆去年购买的BMW汽车赠与乙。
甲、乙为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
一个月后,甲将该BMW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向丙交付了汽车,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三个月后,乙通过法考。
关于甲、乙、丙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该BMW汽车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交付该BMW汽车
D、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第4章>
第4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台湾地区民法第100条规定: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这是对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权利人,于所负条件成就前之期待保护之规定。
我国民法尚无此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可经由法律漏洞填补之作业,援引台湾地区民法前述规定,填补该漏洞。
②甲、乙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甲、乙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甲将约定赠与乙的汽车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买卖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赠与
4.小王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作价4000元出售小李,后小王告诉小李4000元的价款请求权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
但在交货前一天,甲的手机被盗。
则小李:
()
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B、得对小王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第18章>
第2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A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以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
本题中,小王与小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小王负有将手机交付给小李的义务,但在交付前该手机被盗,已经形成履行不能,小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可以向小王主张合同解除权。
由于合同可以解除,则债务人小李可向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张某主张合同已消灭的抗辩权,故本题答案为A。
5.甲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对开发出猪流感疫苗者支付报酬100万元。
乙、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6月1日成功开发出猪流感疫苗。
丙于6月10日通知甲,甲以为只有丙开发成功,便向丙支付了全部奖金。
不料,乙于5天后通知甲,要求甲支付报酬。
对此,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100万元
B、乙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C、乙只有权要求丙向自己返还50万元
D、如果疫苗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
第17章>
合同的成立
①甲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成立悬赏广告之债,甲应当依照承诺支付约定的报酬。
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分别先后完成的,则只有最先完成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指定行为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或者分别同时完成,则由完成者共同取得报酬。
②本题中,乙、丙分别先后完成指定的行为,只有最先完成的乙享有报酬请求权,丙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同时,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悬赏人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人支付了报酬,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本题中,甲善意地向最先通知的丙支付了全部报酬,甲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乙无权要求
6.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5题,单选)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第6章>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D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抗辩权延续。
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
(需注意的是,因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总实行以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不适用新的3年的规定。
故本题中的诉讼时效仍为2年)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
7.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
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
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
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4题,单选)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本题主要考查捐赠行为。
本题没有直接的立法依据,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而且学界充满争论,但是将余款用于同类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根据民法原理并参照相关立法分析如下:
捐赠属于赠与范围内的,但是关于赠与,法律有很多方面没有规定得那么细,比如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受益人的问题,就要参照其他相同的、类似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又根据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
8.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7题,单选)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第8章>
第6节>
按份共有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处分。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题中,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对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应视为按份共有,故B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98条规定: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故A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97条规
9.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
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题中,医院违反约定,擅自采用B技术进行治疗,且导致“治疗失败”,医院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医院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可通知医院解除合同。
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买
10.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4题,单选)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
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
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项错误。
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公司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无权代理中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故A项错误。
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
11.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
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24章>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
12.甲某日搭乘乙客运公司的客运班车,运输过程中,该车司机在正常行驶时,对面一辆小汽车闯红灯,为躲避该违章车辆,该司机不得不猛打方向盘,从而造成甲头部撞上了车窗,血流不止,同时还将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内装笔记本及数码相机)损坏。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头部受到的伤害及行李损坏均应由乙运输公司承担
B、仅甲头部所受伤害由乙运输公司承担
C、仅甲行李所受损坏由乙运输公司承担
D、乙客运公司仅承担公平责任
第22章>
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的规定,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损害,除非属于旅客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则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中乙客运公司没有过错,故仅对甲的人身损害负责。
行李物品的损害,应由违章闯红灯的小汽车驾驶人负责。
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
13.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架钢琴送给其学生乙。
甲去世时,乙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乙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了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钢琴送给自己的遗嘱。
乙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钢琴?
A、不能,因为乙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不能,乙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C、能,因为乙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第27章>
遗赠的有效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
其有权受遗赠。
故C选项正确。
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
14.下列各选项所述的甲对乙享有(或主张)的权利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哪一个?
A、甲的电脑(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被乙盗窃后,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B、甲经批准投资建造的房屋(一直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被乙霸占后,甲对乙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6岁)的父母离异后,甲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乙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
D、甲在与配偶乙分居5年后,对乙提出同居的请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
(二)项之规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故A选项当选。
②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
(二)项之规定,不动产物权,无论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其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B选项不当选。
③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三)项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C选项不当选。
④根据通说观点,同居请求权系纯粹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D选项不当选。
15.甲将一幅名画赠送给某展览馆,并约定该画只能用作展览,不得转让。
但是该展览馆在接受该画的赠与后,又将该画馈赠给了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B、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经取得画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的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画的所有权
D、该展览馆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画的所有权
第7章>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案展览馆接受赠与后。
已经获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所有权中饱含处分的权能。
虽然甲的赠与中附了不能转让的条件,但是该条件只有债权性质,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上的限制,对物权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作出设定。
因此,展览馆将画馈赠给乙,是所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乙取得了画的所有权。
本题应选择D选项。
16.下列哪种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岁的小薛将价值500的玩具车送给他人
B、公司全部股东陈某、王某和邓某全票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C、李某依法向某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D、韦某占有他人遗忘在课桌上的笔记本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选项A中,小薛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B中,陈某、王某、邓某的决议是共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C中,李某的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中,“无权占有”是一种状态,而非法律行为。
17.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遗嘱继承了5万元现金,丙按照受遗赠分得3万元现金,丁依照法定继承分得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
经查,甲生前欠李某债务2万元。
关于对李某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丁还2万元
B、乙、丙各还1万元
C、乙还5000元,丙还5000元,丁还1万元
D、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8章>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本题中,应由法定继承人丁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8.“牡丹园”房地产公司拟在市区中心开发名为“威尼斯小镇”的高端小区,建设前与相邻的育英中学达成协议,育英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
“威尼斯小镇”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
几年后,育英中学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
开放公司以及“威尼斯小镇”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学校停止建筑。
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开发商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开发商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
第9章>
第5节>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题考查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房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协议为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效之日,房产公司便取得地役权,该地役权随着威尼斯小镇的销售转让给业主,业主便对学校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为物权。
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新的学生公寓,虽然该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但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因此学校必须依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本题正确选项为D。
19.老谭与妻子郭某一直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郭某去世后,老谭雇佣保姆赵某照料自己,后二人登记结婚。
老谭用婚后领取的10万元退休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老谭将该房屋出卖于他人,买方交付了房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房屋属老谭、郭某共有
B、房屋属老谭、赵某共有
C、房屋属老谭所有
D、房款属郭某所有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老谭婚后领取的10万元退休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为赵某而不是郭某。
因此,该10万元退休金应属于老谭和赵某共有。
老谭以该钱款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老谭名下,但也应认定为老谭和赵某共有;
出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亦应属于两人共有。
20.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遗嘱的形式
①遗嘱属于绝对要式法律行为。
若未按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作成法定形式,遗嘱不成立,更不可能有效。
②《继承法》第17条规定:
“自书遗嘱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甲于2013年1月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
③《继承法》第17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
2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
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